![]() 都說山東重視安全生產,果然名不虛傳。近日,山東省安委辦印發了《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其中有一些引發爭議的論點。先看正文,后評論: 首先,是合不合規的問題。我國是法制社會,所有的執法主體都應該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安委會也好,安委辦也罷,都是政府下設的關于安全生產的協調機構,并不具備執法功能。能下一紙文書就要求停產停業?顯然不能。應急管理部門能辦的事,干嘛要安委辦下文?手伸的有些長。 其次,是處罰是否過重的問題。新《安全生產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條款有13條,哪一條也沒說出了事故的一定要停產停業整頓的,而且很多條款還是有限制條件的,比如“拒不整改的”。下面列舉了幾條: 第六十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 產停業整頓。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對“一律”停產停業整頓中的“一律”,是不是有些過了。前文講過,有重大違法事實或拒不整改的企業才要求企業停產停業整頓,但這里卻要求發生事故一律停產。要知道,事故有大有小,大到群死群傷,小到碰上擠傷甚至扭腳迷眼,即便是“特殊作業”也是如此。難道都“一律”?文件說的有點隨意。 最后,說一說十條管控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管控措施一共10條,其中有7條是《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中有明確要求的條款,有沒有必要拿出來單說,如果說這是強調重點,那么,規范中勢必還有一些重點會被遺漏,這些遺漏的重點需不需要關注?這里面有沒有形式主義的嫌疑?記得有一陣,國家應急管理部廢止了一批“XXX十條”“XXX七條”等系列文件,大家想必知道為什么吧? 還有3條是新增的: ①特殊作業全過程視頻監控,實時上傳,自動監控預警。按理說,省安委辦下文,企業是要執行的,大多數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有幾家能做到上述要求的。筆者所在的央企都不敢說能做到。更何況,有一些作業活動,譬如:某些有限空間僅能進入一人或擠進身體的一部分作業、還有1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這些能不能設置視頻,設置了視頻能不能看見?都是值得管理者考慮的,絕對不能拍腦袋。 ②固定動火區我們可以理解,也可行。但這“固定動火日”又是哪個不食人間煙火的專家教授想出來的?能實行的了嗎?實行的意義有多大?實行的代價有多大?考慮過企業的生產節奏、人員組織、生產成本等因素嗎? ③重大活動和節日期間不安排動火,這條不敢評論,大家自行理解吧,該執行執行。 安全監管需要嚴格、嚴肅、嚴謹,但也不能太任性、太隨意,應該按照老人家要求的“實事求是”的作風,“一切以人民的利益”的態度實施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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