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5 14:42律師,喬治 關注 刑事辯護律師辦案手記||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源——程序辯護饕餮盛宴的前菜 作者:廣東瀛雙律師事務所 喬治律師 前言:繼《刑事辯護洗冤錄》、《刑事辯護實戰文書》、《刑事辯護之辯護文集》之余,打算新開一個專欄《刑事辯護律師辦案手記》,用于記錄辯護中的瑣事以及一些感悟。照舊,雖然案例是筆者親辦的案例,但基于保護隱私,文中所出現的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共勉之。 程序正義是公平正義的前提。 ——題記 張三,作為村民眼中,給“村民帶來實際利益”的人、“沒有一點架子”的人,怎么會被指控為黑社會呢?不理解,很不理解。 帶著這樣的疑問,臨危受命,飛往陜西參與村民眼中的豐功偉績,但卻被指控是黑老大張三一案的辯護。也確實感謝徐昕老師能夠提供這個平臺,讓我切實地感受程序辯護的魅力。 一、黑社會?嗯,黑社會。 我們經常調侃“不出意外地出意外了”,如果說有什么話能夠形容此次陜西之旅,這句話真的很貼切。 周一處理完周老板涉嫌非吸案后,馬不停蹄地飛往了陜西。 果然是春天到了,即便是在月色的籠罩下,繁花遍地依舊。 不過與這座布滿鮮花,到處都洋溢著春天朝氣與活力的13朝古都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張三經歷接近三年的羈押下,那依舊堅毅不屈的眼睛。 大家也都知道,黑社會嘛,一家人或多或少,都會安個罪名。確實不知情的,安個輕的,確實知情的,安個重的。反正人多了,不就黑社會了嘛,管他有沒有保護傘,管他有沒有欺壓百姓,反正,我覺得有不就有嘍…… 但是,我不覺得! 二、被告人到底要不要參加庭前會議? 在一個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中,無論檢察官還是法官,他們的直接目標都是一致的:把這個庭順利地開完。至于開完之后能不能定罪,怎么定,那另說。反正庭開完就輕松了。 在這個案件中,裁判者可能也是抱著這樣的態度。先協調一下,看看能不能解決一些問題,如果能解決,皆大歡喜,如果不能解決,那就法庭上見真招。 但是,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庭審的直接目標是:與被告人一起向裁判者充分展示自己的觀點與依據,從而提高辯護的說服力。而雖然《庭前會議規程》規定庭前會議只解決管轄、回避等十項程序性事項。但是,在實踐中,庭前會議完全有可能演變成一場針對被告人的庭審。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不敢賭,我們不知道庭前會議會不會變成排除被告人辯解,內部協商定罪、量刑的秘密會議;我們不知道在庭審前所提交的辯護意見和各種申請有沒有人看,有多認真看;我們不知道在庭審前各種“小三長”“大三長”有沒有就案件已經達成了內部協議。所以,庭審幾乎是整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直面法官將問題擺在臺面上的唯一機會;是唯一可以讓公訴人與辯護律師以及被告人,至少是形式上平等對抗的機會;當然也是辯護律師以及被告人唯一能夠爭取和把握每一處有利于展示觀點的機會。 所以,對于可能演變成庭審的庭前會議,我們必須要求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 “那么有規定嗎?” “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庭前會議準備就非法證據排除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或者準備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的意見的,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三條第二款中也明確規定,被告人申請參加庭前會議或者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 而張三的這個案件,我們恰恰要申請非法證據排除,而且,張三以及一眾被告都申請參與庭前會議。所以,這個案件必須通知被告人到場。 三、一個好消息和一個壞消息 一個好消息和一個壞消息: 好消息是:“庭前會議進行不下去了。” 壞消息是:“庭前會議進行不下去了。” 法官“力排眾議”決定對本案召開庭前會議。既然如此,那我們就把問題擺在臺面上,看看在最應當講“法”的地方,“法”究竟管不管用。 “既然庭前會議解決的是管轄與回避等問題,可是本案的辯護人是在今天才知道合議庭成員。被告人怎么可能知道合議庭的成員的信息。既然都不知道合議庭的成員,又怎么可能知道本案不存在回避的情況呢?”作為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何智娟律師鏗鏘有力地聲音,恰似清晨的第一縷陽光吹散了陰霾。 接下來邵晨陽律師、許俊平律師紛紛就被告人沒有參與庭前會議提出了異議。 “我能先問法官一個問題嗎?這是問題,不是意見,而是問題。我想問一下咱們法院,有沒有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呢?”衛旑雪律師的發問,好像揪住了核心。 “這個我們核實。” “嗯,您可以核實。但是,我已經去會見過我的當事人,我的當事人向我反饋,并沒有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就像剛剛法官講的,被告人選擇參加與不參加庭前會議,是被告人的權利。但是這有一個邏輯基點,就是法院要告知被告人有這個權利。如果法院都沒有告知被告人有這個權利,那又何談被告人會參與這個會議呢?……”實話實說,衛律發表完意見后,我偷偷給他豎了個大拇指。 接下來是李二權律師、楊永偉律師、李仁鈥律師、祝開鵬律師發表意見。 不過說來慚愧,各位律師的發言都很精彩,沒能完全記下來。 其實,辯護人的權利,究其核心,其實本就是來源于被告人本身。而庭前會議所解決的,是關乎被告人最基本的權利,即是否申請管轄、是否申請回避的權利。如果連這點程序正義都無法保障的話,所謂的“保障被告人的權利”跟“阿彌陀佛”“善哉善哉”又有何異?而且,在這個案件中,即便是辯護人也是此次會議開始才知道本次合議庭、審委會的組成成員,更別說是一眾被告人了,被告人的知情權都無法保障,我們又怎么能相信合議庭能夠公正、公平地對被告人作出裁判呢? 經過一輪又一輪的發表意見,合議庭最終還是決定通知被告人到庭,另行擇期再次召開庭前會議。 不過,因為一眾被告人一直處于被羈押期間,程序的拖延,必然也代表羈押期限的延長。 雖然,“庭前會議進行不下去了,”但是,“庭前會議進行不下去了。” 四、關于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源 我是研習實體法出身,本科、研究生以及工作之后,可能確實是更加注重實體真實。但是,此次庭前會議,確實讓我比較震撼,讓我切實感悟到“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源。”不過,結合日常接觸的法律人或者非法律從業者,大家或多或少還是會覺得,實體正義更為重要。 是啊,對壞人還需要講究什么人情,還要給他人權保障,那誰保障那些被害人呢?憑什么還要給他辯護,直接判他…… 可是,仔細想之,“壞人”是誰定義?“壞人”做的“壞事”是誰查的?如果真的出現刑訊或者誘導性供述,這些“壞事”“壞人”有沒有可能是假的? 呼格吉勒圖不就是所謂的壞人嗎?張氏叔侄不就是被人們認為做了“壞事”嗎?聶樹斌不就是當時被認為實現了實體正義的案例嗎?結果呢? 誠然,實體正義看似真的是實現了實體正義。但是,程序正義才是實體正義的制度保障,換言之,程序正義就是為了實現實體正義,讓被告人能夠充分地反饋是否實施被指控的行為,讓被告人充分地辯解自己實施指控行為的理由,讓被告人充分解釋為什么會出現現在這種情況。 程序正義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體現于法律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之中,是對法官和當事人的一種程序性的約束。而這種約束,恰恰是能夠避免非壞人的壞人化。畢竟“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再次感謝徐昕老師以及團隊的大家,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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