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000131128000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000131128000】 2. 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無 3. 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 1)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注冊( 00013112800001) ( 2)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注冊( 00013112800002) ( 3)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注冊( 00013112800003) 4. 設定依據 ( 1)《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2)《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5. 實施依據 ( 1)《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2)《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6. 監管依據 ( 1)《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2)《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7. 實施機關: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8. 審批層級:縣級 9. 行使層級:縣級 10. 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 受理層級:縣級 12. 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 初審層級:無 14. 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15. 要素統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登記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 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商業經營,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出具登記通知書,及時制發營業執照。 2. 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商業經營,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適用本條例。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 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 2. 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 許可證件名稱:無 5. 改革方式:無 6. 具體改革舉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 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程度。 7.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登記機關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五、申請材料 1. 申請材料名稱 ( 1)《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 ( 2)經營者身份證件復印件。 ( 3)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 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2. 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1)《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證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相關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 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2)《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相關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 社(聯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 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 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提交材料: ① 《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 ② 經營者身份證件復印件。 ③ 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④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六、中介服務 1. 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 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無 4. 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 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 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申請、審查、發照 2. 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 1)《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 3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 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 2)《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出具登記通知書,及時制發營業執照。不予當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接收申請材料憑證,并在 3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3 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補正后,應當重新提交申請材料。不屬于市場主體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登記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 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4. 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 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 是否需要鑒定:否 8. 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 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 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 承諾受理時限:無受理環節 2. 法定審批時限:6 個工作日 3. 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 3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 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4. 承諾審批時限:6 個工作日 九、收費 1. 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 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 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 審批結果名稱:營業執照 3. 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無期限 4. 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市場主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二)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 合伙企業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 (六)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 (七)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5. 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 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7. 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否 8. 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無 9. 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10. 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 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 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 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 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 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 有無年檢要求:無 2. 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無 3. 年檢周期:無 4. 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 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 年檢是否收費:無 7. 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 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8. 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 有無年報要求:有 2. 年報報送材料名稱: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 3. 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 4. 年報周期:1 年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十五、備注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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