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奇了怪了,高高興興買了一輛新能源車,正想安裝一個充電樁,為什么物業就不讓了?”今年初,家住中山古鎮的周女士買了一輛特斯拉純電車,打算在自家車位安裝一個充電樁。令她想不到的是,到物業辦理手續的時候,卻被告知不允許安裝。 當下,新能源汽車越來越受到車主的青睞,然而不少車主在安裝充電樁時卻犯了難,有的物業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充電樁進小區。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小區業主與小區物業公司之間因安裝充電樁而引發的糾紛,本案中的原告周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窘境。 案件回顧 ![]() 周女士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并計劃在自家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根據規定,安裝充電樁需要提交車位權屬證明、汽車購買證明和物業公司的同意安裝證明等。但小區物業公司卻以多種理由為由拒絕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周女士多次與物業公司協調無果,于是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施工證明材料。 庭審現場 ![]()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不讓周女士安裝是出于安全考慮,該小區屬于老小區,未預留汽車充電設施的設置條件,無法確定安裝汽車充電設施是否符合電力設計要求,認為周女士的請求超出其服務范疇和專業領域。其次,周女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行為涉及整個小區全體業主的實體利益,應事先征得全體業主的同意。 法院判決 ![]()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是申請安裝充電樁的準備材料之一,周女士使用的案涉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需要供電企業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物業公司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不能以影響安全為由拒絕出具證明材料。 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周女士為了自有車輛充電需要,在自有產權車位上加裝充電設施,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其專有產權的車位,并非以盈利為目的,且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亦無證據顯示該使用行為侵害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故應認定為合理使用,不屬于必須征得小區全體業主同意的重大事項。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應向周女士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陳玉珍表示: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積極意義,相關部門已出臺多項政策,因此,業主如有安裝充電樁的合理需求,物業公司不得擅自私設“門檻”,任意拒絕,而應積極協助配合。至于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應當由供電企業現場勘查后確定,物業公司不應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侵犯其他業主權益等主觀判斷,消極對抗業主的合法需求。 法官同時提醒,車主在行使車位權利過程中應盡審慎注意義務,包括安裝、使用充電樁時,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物業公司應加強對安全風險點的檢查,依法保障業主的財產安全,努力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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