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民事法律參考、民法典之家 (2019)最高法執監326號 裁判要旨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應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解除保全。申請人未及時申請解除保全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損害的責任,但不會因此導致保全效力自動失效的法律效果。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申請保全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害。從以上規定可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應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解除保全。申請人未及時申請解除保全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損害的責任,但不會因此導致保全效力自動失效的法律效果。 從本案來看,昆明中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30日內,蔡榮高應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其未及時申請解除,應承擔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損害的責任,但財產的保全效力不會自動失效,昆明中院在未收到蔡榮高解除保全申請情況下未解除保全措施的做法亦不違法。鑒于蔡榮高之后提起訴訟,且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并已進入執行程序,保全規定關于敦促保全人及時行使訴權的立法目的已基本實現。因此,申訴人提出的因首封申請保全人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其權利自然消失,續封的權利人自然成為首封申請保全人的論述,沒有法律依據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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