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表述的五大監管為 堅持風險為本原則,抓準入、抓法人、抓治理,強化機構監管。 堅持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行為監管。 堅持“同一業務、同一標準”原則,強化功能監管。 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強化穿透式監管。 堅持圍繞金融機構全周期、金融風險全過程、金融業務全鏈條,強化持續監管。 我們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局的部門設置看如何踐行五大金融監管。 機構監管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在“法定主動公開內容”部分,新列了“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兩欄。其中,機構監管分為綜合、政策性機構、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農村中小銀行、外資機構、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再保險)、人身保險、保險中介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信托公司和其他非銀金融機構等欄目。 對于金融監管局而言,機構監管就是傳統的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金融活動的機構設立必須都在監管之下運行,不能無牌經營。 ![]() 功能監管 功能監管包括普惠金融、保險資金運用、公司治理、償付能力監管、業務創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其他等欄目。 對于金融監管局,機構監管的縱向監管即按機構類別分類,功能監管是按照業務分類,更多的是各個單位都會涉及到的同一業務按照同一標準進行監管。 ![]() 行為監管 2008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帶來的一個重要啟示是,監管者不能僅僅關注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而忽視了各金融活動參與者自身的非理性、非均衡等行為以及心理與文化的隱藏風險。行為監管主要側重于監管金融機構及相互間的經營行為與對待消費者行為、維護金融消費者信心、保障市場公正透明、監督金融機構 金融監管局行為監管,說白了行為監管就是指消費者保護,而之后消費者保護入口都是歸國家金融監管管理局管理,但是涉及到人民銀行和證監的業務條線,還需要配合。 穿透式監管 穿透式監管”這一政策概念在 2016 年國務院辦公廳《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中首次被正式提出,該方案要求各監管機構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互聯網金融監管。2021年密集出臺的平臺監管與此一脈相承,核心在于“實質重于形式”的理念,以及由此產生的侵入性的監管措施。 穿透式監管意指監管部門“穿透”金融工具的形式以獲知真實信息,最早見于2008年金融危機后的監管轉型。2008年以前,各國金融監管秉承的理念是“金融機構不應該阻礙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發展”。然而,資本利用資產證券化多層嵌套的復雜運行結構,通過精巧的產品結構設計躲避傳統金融監管體制,導致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累積至不可收拾的境地。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世界貨幣基金組織提出“良好監管的五要素”明確了好的監管應當具備侵入性、全面性、適應性,敢于質疑積極主動,并形成決定性的結論。因此從監管理念上,金融監管從“最少監管”轉變為了“實質監管” ,其特點在于“穿透”獲知真實信息和事實發現,以此彌補因創新產生的監管漏洞,避免發生監管套利。 對于金融監管局的穿透式監管就是了解背后的股東是誰,了解背后的底層資產是什么,這樣才能真正把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讓那些偽裝的創新,實際的金融活動都受監管。 持續監管 這次機構改革金融監管局設置了機構恢復與處置司。之前監管主要在批機構準入,但是機構退出和出現風險處置的時候往往不是接管就是大事件,手忙腳亂,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處置方式。 金融監管局的持續監管就是堅持圍繞金融機構全周期、金融風險全過程、金融業務全鏈條,強化持續監管。從金融機構的出生到死亡整個鏈條都在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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