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建平 律師 1 行倫行家辦按: 公眾號第40篇:法院:本院沒有偵查權!當事人要求本院調查對方名下銀行信息,不予支持 | 行倫行家辦《判例暨法理集》(3)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行使的是調查權,而非偵查權,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和線索,卻要求法院調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銀行卡和定期存單,為其主張盡可能地全面搜集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義,故對該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支持。駁回了當事人的請求。 都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結果卻不一樣。 2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 3 1、1991年,我國對《民事訴訟法》作了全面的修訂,在修訂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在很多方面引入了當事人主義原則,弱化了法院的職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67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這就確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該條款的規定,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重要補充。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根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94條 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 書面方式,在申請書中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申請被法院拒絕,當事人可以向受理申請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一審中的申請法院未準許,二審法院認為拒絕錯誤的, 二審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收集到的證據可以作為新的證據在二審中使用。 4 1、接受當事人的調查申請是法院發現真相,完成民事訴訟任務的需要 《民事訴訟法》要求法院通過訴訟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從當事人的角度說,其合法的民事權益通過訴訟得到了國家的保護,而從國家的視角看,法律所確定的民事法律秩序得到了維護。 2、是減少適用證明責任判決的需要 事實無法查清,法官依據現有的證據無法形成待證事實時,依據證明責任承擔原則作出判決,雖強制性地解決了糾紛,但民事訴訟制度所追求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國家民事法律秩序的目標畢竟沒有實現。 3、保障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意義重大 法院遵循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義做出判決本身沒有錯誤。 但法院進行民事審判的目的,是要求法院通過訴訟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結合本案,最高院的判例:借貸案件應調查而未調查銀行流水,程序違法!為今后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獲得法院認可多了一道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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