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在前面 薛之謙用屏攝為《飛馳人生2》宣傳的事情已經發酵好幾天了,事情鬧成這樣,看上去已經很難再形成共識了。 但關于屏攝,我們還是想試著再講講道理,不是還要去對話有些沒有公德的人和群體,是想對話在中間感到茫然的朋友們。 2019年的時候我們曾經發過一篇文(因為首發時法律條款表述有誤,修改后重發過),試圖科普為什么屏攝是不對的,當時的最終的閱讀是10萬,4年過去,這篇文依舊在被不斷的轉發,目前閱讀已經到了60萬。每到一部屏攝重災區的熱門電影上映,這篇文閱讀就會暴漲,還會多上百條留言,目前留言已經累計到了將近4000條,尤其是這幾天,再次暴漲。 這說明這篇文大概是發揮了一些作用的,至少被很多朋友用來當做比較方便的科普文進行擴散。 也是這個原因,我們在每年的熱門檔期,熱門電影上映時,都會重發這篇文,今年這次是第六次。 只是這次不是為了一部片了,是為了薛之謙這件事。 首先,在法律層面之前,有一個連薛之謙和他粉絲一直“無視”的問題。 屏攝本身就是一個公德問題,舉起手機會影響到其他正在看電影的觀眾。 影院是特殊的黑暗環境,電影是帶有沉浸屬性的藝術\商品,電影銀幕因為它的放映方式,不管亮度多高,都無法匹配你手機玻璃屏幕的亮度,二者無法相融。于是任何手機光源,對于人的眼睛都會構成一種“奪目”,打斷所有能看到你手機的觀眾的觀影體驗。 這也是為什么即使目前法律并沒有那么完善,不商用也確實不侵犯版權,但影院、很多觀眾、官媒依舊會反復呼吁大家不要在影院拍照的原因之一。 你可以理解成和在影院外放聲音一樣,法律規定是要到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犯法,這就等于在影院只是開聲音刷短視頻并不犯法,但大部分人不會這么做,因為我們有公德心,有大眾的道德共識,羅翔老師說過,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道德是高標準的法律。就是這個意思,尤其對于我們的公眾人物。 再來說法律,薛之謙轉發的那條內容有問題嗎,當然沒問題(但也是很好笑官媒發了七八條說屏攝不對、沒公德的,他都無視,選了唯一一條說不商用不犯法的轉發)。雖然目前沒有直接證據看到他獲得了“權利人”的許可,但在法律層面他沒有用于商用,嚴格來說,不違法。 《電影產業促進法》也一直有一個不完善的地方,我之前說過很多次,法律用詞是禁止錄像,錄像是否包括拍照一直有爭議,這是我們需要推動完善的地方。 那這就奇怪了,既然不違法,為什么版權局的最近幾年的相關文件也已經開始把拍照納入整治范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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