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通過債權轉讓變更申請執行人時法院如何判斷是否屬于“依法轉讓”?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爭議焦點 通過債權轉讓變更申請執行人時法院如何判斷是否屬于“依法轉讓”? 裁判意見 最高法院認為:結合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本案重點審查的問題為:寶雞中院駁回某某有限公司不予變更蔡某為本案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年修正)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依法轉讓”的認定,涉及經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實體權利在轉讓后,受讓人能否當然獲得執行的程序權利。在被執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提出債權轉讓人清償能力不足、債權轉讓虛假、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潛在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轉讓債權價值與真實對價是否合理、轉讓債權人是否存在規避執行的行為,再決定能否允許其轉讓債權。本案中,某某有限公司稱,李某、蔡某僅提交《債權轉讓通知書》,未提交債權轉讓支付對價的證據,無法證明轉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關于李某轉讓債權是否支付對價的事實,寶雞中院及陜西高院均未予審查認定。李某、蔡某以《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形式實現權利,與實際支付對價的債權轉讓協議存在明顯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債權可以轉讓,但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了依債權性質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上述規定不僅要求債權轉讓應當依法,還要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體的私利益。寶雞中院及陜西高院僅以債權轉讓符合形式要件為由駁回某某有限公司的執行異議申請,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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