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工作中,出現了一些當事人咨詢,自己曾經因為涉嫌犯罪被人民檢察院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遇到這種情況,公安機關能否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下面我們就來討論這種問題的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法理依據。 一、相對不起訴不能作有罪定論 相對不起訴,又稱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應該符合同時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相對不起訴應視為“有罪”還是“無罪”,學術界多有爭議。筆者認為,相對不起訴應視為“無罪”或者“非罪”。首先根據犯罪的三大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相對不起訴的不受刑罰處罰性即不符合犯罪的第三個特征應受刑罰處罰性。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相對不起訴決定,由于案件未經過法院判決程序更未有法院判決結果,根據法條釋義,相對不起訴決定不能作有罪定論。 二、相對不起訴可以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主要是針對出國、部分企業招工等方面,用來證明未曾有過犯罪記錄的證明。根據公安部2021年12月31日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第二條規定,“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機關專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從上述規定,即可得出人民檢察院出具的“相對不起訴”決定,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不能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特殊情況 盡管公安部的文件規定,相對不起訴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是對于公務員的招考和錄用,2021年9月1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的《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簡單來說,如果曾經因為涉嫌犯罪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可能會面臨公務員考試錄用政審階段不合格的情形。 隨著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的生效,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明確了,“犯罪記錄”僅指由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的情況。曾經因為有人民檢察院相對不起訴決定難以申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民眾,可以依據此規定成功申請,這將為他們的工作生活去除很大的障礙。 作者:李珍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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