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權并購交易中,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往往伴隨著股份的增發和大宗股份的轉讓,除了需要滿足當地國家與地區上市公司監管規則以外,還可能因為實際控制人變更導致上市公司戰略定位發生變化而需要對部分資產進行剝離。而資產剝離往往涉及到數量龐大的上市公司參股或控股的公司需要轉讓股權,這些被參股或被控股公司有的在境外,有的在境內,彼此間還有關聯債權債務,交易過程中又可能涉及第三方參與剝離部分資產交易,涉及多頭利益方和不同的監管要求,財務處理相當復雜,而集團公司體系內部財務報表上的債權債務抵銷與法律上的債權債務抵銷,又存在差異,極易引起糾紛。 筆者最近作為第三人的代理人參加了一起涉外委托合同案件的審理,該案引發的涉外法律問題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 原告系境內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其股東為某中國香港公司,而某中國香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又是往上幾層的控股股東某英屬維京群島境外A公司,被告系某境內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其股東為某英屬維京群島注冊公司,而該維京群島注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往上幾層的控股股東的某境外B公司。C公司系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主板和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共發行約44.9億股,A公司持有約14.6億股,占股32%,原系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某年10月,A、B、C公司簽訂《C公司股份認購協議》,C公司增發53億股,由B公司認購,B公司即持股超過50%,成為C公司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B公司成為C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時,作為商業條件,要求剝離C公司在中國大陸境內的部分資產給A公司或其指定附屬公司,即由C公司與A公司簽訂《資產剝離協議》,約定A公司或其指定附屬公司收購C公司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的一系列資產(包括境內十幾家子公司、被控股公司股權和房地產)。資產剝離價格約為人民幣20億,其中轉讓價格約人民幣10億,應付欠款約人民幣10億,即承債式收購。收購過程中,C公司將上述20億資產中的一部分資產(部分子公司與被控股公司股權)剝離轉讓給第三方某中國內資D公司,對應的該部分資產,應從A公司需支付給C公司的20億價格中剝離7.1億元,7.1億元中5.9億為鎖定轉讓價,1.2億為資產主體應付欠款。各方確認,D公司收購的剝離資產中原C公司下屬某子公司E公司欠付原告1440萬債務,同時約定原告委托C公司下屬另一關聯公司即本案被告,在C公司與D公司進行轉讓交易時,代為收取E公司欠付原告的1440萬元債務。后D公司與C公司完成交易并結算完畢,各項債權債務抵扣完成后,被告也確認代為收取了E公司欠付原告的1440萬元,即確認原告對被告享有1440萬元債權。原告系C公司總體剝離給A公司的資產之一。 由于交易結構異常復雜,多方利益交織,交易周期也特別長,涉及到十幾家境內外關聯公司的財務做賬問題以及需滿足有關境外上市公司規則披露要求,各方主體(包括原告、被告、A公司、C公司及十幾家關聯公司)曾簽訂一系列《結算協議》確認十幾家境內外關聯公司就互相應支付的款項進行了債權債務抵銷的約定,其中包括原告將對被告的1440萬元債權轉讓給A公司,并由A公司在與C公司資產剝離協議中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進行合并抵銷。但是,由于資產交易量過于龐雜,在簽訂《結算協議》時,實際各方并沒有就十幾家境內外關聯公司的債權債務最終結算清楚,于是,各方同時在《結算協議》中明確約定:“所有簽署債權債務抵銷的約定僅是出于賬務處理之用,不作為各方之間真實債權債務的體現,具體以《資產剝離協議》為準”。然而《資產剝離協議》沒有原告參與簽訂。A公司也明確并未受讓原告的債權。 因各方結算實際并未最終完成,原告認為被告作為代收款方理應將代收款項支付原告,而被告則認為,根據各方簽訂的《結算協議》,各方已就債權債務抵銷達成一致,原告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A公司,且已經完成抵銷,故不同意支付。 本案為涉外案件,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爭議巨大,值得深思和研究,其核心問題為:境外控股公司之間約定的對境內被控股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抵銷約定,如無境內被控股公司之間確認,可能將無法抵銷。 兩個境外控股公司集團之間可能就資產剝離在境外簽訂一系列協議,就數量龐大的境內子公司、被控股公司、被參股公司或關聯公司之股權交易、債權債務抵銷進行一系列安排,無論這種債權債務抵銷安排系僅僅基于財務做賬處理還是境外控股公司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種安排并非當然約束境內被控股公司。從法律程序上說,境外公司之間的交易安排可能約定交易所在地法律為適用法律,管轄上多約定為在境外仲裁或境外法院處理,如境內公司未參與簽約,不當然約束境內公司;從實體處理上說,如相關債權債務的抵銷并未經境內公司各方確認,并不當然因為其境外控股公司之間的交易安排以及根據境外控股公司集團體系內部的財務處理發生抵銷而當然使這種抵銷的效力及于境內公司。再者,如本案情況,若各方就相關抵銷協議中還約定諸如“僅做賬務處理之用,不作為真實債權債務體現”的約定,而在此約定之外,境內公司之間又沒有進行其他債權債務抵銷的互相確認,再加之龐大復雜的并購交易財務抵銷計算中可能難以確認某一筆抵銷究竟是否包含在巨量的抵銷計算中,那么,從中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五百六十八條規定來看,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抵銷必須主體明確并符合法定條件,故如無境內公司之間確認,相關債權債務可能將無法抵銷,境內一方公司仍然可以就確認的債權起訴境內另一方公司并獲得法院支持。 1、境外控股公司及其集團內部的財務處理與交易中涉及數個境內境外交易主體的法律事實層面的債權債務抵銷應保持一致。 2、交易各方在實現交易目的同時,均應注意必須同時符合境外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和境內法律對境內公司之間債權債務抵銷的相關法律規定。 3、跨境資產剝離交易中如產生爭議,應仔細分析不同的爭議內容,區別爭議主體,研判交易結構和相關協議,弄清爭議管轄和適用法律,選擇最有利的爭議解決角度主張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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