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一般分為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工程進度款通常情況下按承包人每月完成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支付。承發包雙方發生糾紛后,發包人常常以承包人主張的某期進度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對此如何處理? 工程進度款屬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屬于《民法典》總則編規定的“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從工程款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工程進度款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民法典》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和定期債務制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核心在于債務中每一期債務的內容和范圍在債務發生時即已確定,各期債務實質上是同一債務的完整履行,各期債務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故此類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而定期履行之債,是指雖然債務關系已經確立,但是每一期債務發生的內容和范圍并未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債務關系進程的延伸而逐期展開,并分別產生內容、范圍均可能不同的債務。故,定期履行債務的核心特征是各期債務彼此均為獨立之債,不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分別起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中,工程款無論是“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還是“進度款+結算款”,本質上仍屬于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而非分別計算。 第一,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工程完工后承發包雙方多年未就結算達成一致的現象并不鮮見,此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呢?工程竣工之日?發包人實際占有之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 在未就結算達成一致情況下,債務金額尚不確定,訴訟時效期間尚未起算。 第二,已經超過結算款訴訟時效,但未超過質保金訴訟時效的情形下,承包人能否以結算款與質保金系“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為由,主張全部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質保金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呢? 雖然質保金也是結算款的一部分,但質保金具有工程質量擔保功能,能否退還以工程質量是否有缺陷、承包人是否履行修復義務為條件,與結算款性質不同,結算款(除質保金外)與質保金訴訟時效應分別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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