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份一天凌晨,浙江溫州永嘉縣橋下鎮(zhèn)的少女張開英在前往楓林沙崗村的路上被一男青年用草繩勒住頭頸拖往附近枇杷林的沙地里,脅迫其脫光衣服,將其強行侵犯; 1991年7月間的一天中午,巖頭鎮(zhèn)的金氏兩姐妹結(jié)伴從巖頭到楓林,途經(jīng)小港坳時,突然從地上竄出一個青年,該青年用草繩勒住姐姐騎在她的身上,同時喝令兩少女脫光全部衣服,懾于淫威,兩姐妹相繼就范; 1991年8月12日下午3時,巖頭鎮(zhèn)36歲婦女周金愛在巖頭箬坑籠被一男青年夾住頭頸按倒在地,拖往附近的沙堆里,強行兩次侵犯,而當時天正下雨…… 沙崗坳、新坊坳、小港坳就是楠溪兩岸的灘林。因其植被豐富,林木茂盛,腹地深幽而環(huán)境極為清靜。 據(jù)群眾反映,一年來,在上述地帶發(fā)生了強奸、搶劫案件近20起。有些受害婦女怕名聲受損,沒有向警方報案。 一時間傳聞四起:都說這一帶是“景陽崗”,出了一條“大蟲”,白天青年婦女須結(jié)隊才能通過,晚上就更不用說了。否則便有被吞噬的危險。 人民群眾紛紛上書上訪迫切要求公安機關(guān)抓緊捉掉“大蟲”。接踵而來就在巖頭派出所緊鑼密鼓開展偵查的時候。 1991年9月18日上午,一位名叫阿倩的少女形容憔悴地來到巖頭鎮(zhèn)派出所辦公室,慌慌張張地稱今天上午11時許,途經(jīng)沙崗坳時,她和同村女伴被一個男青年用紅絲繩勒住頭頸拖往附近樹林,后來自己被打暈了,醒來卻不見同伴和歹徒。 接待的干警一聽,這還了得,急忙叫少女坐下,幫助穩(wěn)定情緒,耐心開導,打消少女的羞恥心理,阿倩終于斷斷續(xù)續(xù)向干警們道出了當日的詳細情況,并提供了案犯的體貌特征:年約20-30歲,身高1.70米左右,穿白襯衫,青色長褲,皮膚較黑,長方臉,手臂刻有三個字。 隨即,巖頭鎮(zhèn)派出所全體民警趕到沙崗坳搜查,結(jié)果發(fā)現(xiàn)了一具半裸女尸——辨認后確認正是阿倩的女伴趙雪蓮。 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真是達到了極點,竟在光天化日之下連續(xù)作案? 巖頭派出所領(lǐng)導接報案后非常重視,當即派干警進行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案情等工作。接著又坐下來討論:案犯對現(xiàn)場十分熟悉,作案時不慌不忙,作案后很快逃離現(xiàn)場,說明可能是附近一帶的村民;據(jù)犯罪分子作案老練利索之特點,有前科的可能性很大,聯(lián)想前幾次案件的作案手段、方法等,并案偵查是理所當然的。向永嘉縣公安局有關(guān)領(lǐng)導作了匯報后,陳副局長針對發(fā)案地段作案條件較好,現(xiàn)場難以找到有價值的痕跡物證,且受害人不敢報案的特點,先后派出14名偵查員到巖頭,與巖頭派出所干警一道組成“9·18”強奸殺人案專案組,責令盡快破案,決心很大。 專案會議上,辦案人員滔滔不絕:分析判斷案情,刻畫犯罪分子形象,確定偵查方向、范圍…… 一張捕捉“大蟲”的法網(wǎng)正悄然布下。 90年代初期的農(nóng)村,由于觀念和傳統(tǒng)之間的碰撞、現(xiàn)實與世俗之間的演繹等一系列因素,因而“紋身”這一西方產(chǎn)物逐漸在農(nóng)村風行,特別是一些沒有多少文化的無知青年,都喜歡在身上刺幾個字表示一定含義。在他們眼里,這大概也算是某種時尚吧! 偵破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專案組的干警們分頭深入相鄰現(xiàn)場的17個行政村進行調(diào)查排摸,走訪了近100名知情人,緊緊地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共排出37名手上“刻”字的作案嫌疑對象。通過側(cè)面了解,秘密辨認等手段,其中的36名被逐個逐個排除掉了。 40多天的時間不知不覺過去,辦案人員的艱苦工作沒有白費,“大蟲”漸漸地露出了尾巴。 剩下的這名對象就是25歲的李希格,永嘉縣巖頭鎮(zhèn)河二村人。此人年紀輕輕,卻惡行累累,1983年因犯搶劫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985年2月份釋放回家后,不思悔改,有工不做,專干些偷雞摸狗的勾當,親朋好友無不嗤之以鼻。 據(jù)知情人反映,該李希格左手臂刻有三字,身高1.70米左右,近段時間神出鬼沒,一會兒東一會兒西。 這與受害人提供的案犯特征相吻合,將李希格的照片給受害人及目擊證人辨認:一致指認就是“作案”人。 該是拉緊法網(wǎng)的時候了。 但鑒于李希格居無定所,行蹤不定,抓捕是有一定難度的。架網(wǎng)布控展開后,四處李希格可能的落腳藏身點都由辦案人員專人負責聯(lián)絡(luò)。然而,專案組認為,李犯最有可能躲在括蒼山半山腰——稿山其岳父處。 果不其然,11月26日下午,接稿山方面的線索:今早李希格已下山到方岙老家。 辦案人員緊急行動,當晚按預定部署出發(fā)直撲方岙,但結(jié)果卻使?jié)M懷信心的同志們撲了個空。原來李希格已在當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潛回稿山——這是一座位置極佳的茅棚屋,道路坎坷不平,步行得兩小時才能到達。且四周樹木茂盛,外人難以進入,案犯易于脫身。 離發(fā)案時間已69天過去,破案時機終于成熟。據(jù)布控可靠消息:11月27日晚上李希格宿在稿山。 巖頭派出所又一個燈火通明之夜。從晚上8時開始專案組人員全面分析,準確判斷,制定了捉拿“大蟲”的周密方案。11時,隨著專案組組長一聲令下,由8人組成的“捉蟲隊”出發(fā)了。 這一夜風大、雨大、路滑,行動人員不知摔了多少跤,走了多少路,只是知道自己被雨淋得像落湯雞似的,全身濕透;大風刮得嗚嗚響,全身凍得直哆嗦;全身被路旁的荊刺扎得體無完膚。正睡在夢鄉(xiāng)的李希格做夢也沒有想到會在這風雨交加之夜落入法網(wǎng)。 當機智的行動隊員將李希格這條作惡多端的“大蟲”拘押到巖頭派出所的時候,已是凌晨4時。經(jīng)連夜突審,李希格交代了自1990年10月到1991年9月間先后在小港坳、箬坑籠等處用紅絲繩勒住頭頸拖往附近樹林等方法強奸青年婦女15名(其中一名17歲的學生因極力反抗與行人通過才免遭踐踏,一名女性被殺害)的經(jīng)過情況。 問起李希格的作案動機,李犯是這樣回答的:1983年上半年,我在小港坳將一名路過的婦女攔住搶得手表等物,后被告發(fā),不久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釋放回家后,我因此仇恨所有女人,所以在自己的手臂上刻上“我恨你”三個字,并預謀實施強奸報復計劃,如果不被抓獲,還將繼續(xù)…… 多行不義必自斃。1992年6月,隨著一聲清脆的槍聲,李希格結(jié)束了自己罪惡的生命。 |
|
來自: 人之意 > 《原創(chuàng)歷史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