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江霞英 財職創通 2024-06-15 07:50 廣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國務院令第519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次征收。 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 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注意:就是股權利轉讓先申報納稅,然后做工商變更登記。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二)計稅依據: 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02 (一)低價轉讓規避個稅風險 由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涉及個人所得稅,一些企業為了少交稅,自然人轉讓股權由于是私下交易,交易雙方往往通過簽訂虛假轉讓合同以規避個人所得稅。合同中股權轉讓的價格明顯偏低,導致少交稅。但這樣處理面臨很大的稅務風險。 理由如下:對納稅人申報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局可以依法核定。 政策依據:根據國稅2014年第67號: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凈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稅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2.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一)尋找正當理由低價轉讓降低股東交稅成本 例1:甲自然人于2015年與自然人乙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出資200萬,占20%的股權比例,乙出資800萬元,占80%的股權比例。由于連續多年盈利,至2020年底,公司凈資產已經達到了人民幣10000萬元。現甲準備將其所持有的股權以3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第三方。 (1)稅務籌劃前 甲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3000-200))×20%=560(萬元) 分析: 此種形式轉讓個稅稅負很重,若雙方為少交稅采取低價轉讓股權的方法若又無正當理由,將會面臨稅務核查風險,因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價格不得低于其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交易價格而向納稅義務人發出征繳通知書,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發犯罪。 思路:找到合理理由降低轉讓價格避稅。 我們知道有三種情況可以選擇低價轉讓: 方法1: 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張總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在這種情形下股權轉讓價為零是可以的。 具體操作辦法:能夠證明贍養、撫養關系的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系贍養、撫養關系的出示)。 如果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具體操作辦法:公司提供相關政策依據,包括證明文件名稱、文號、主要內容等。本案例公司連續盈利,生產經營沒有受到重大影響,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此種方法行不通。 方法3: 其他合理原因,比如雖然公司盈利,但是若是公司的一筆很大的應收賬款確定無法回收(如債務人破產、債務人被注銷、通過執行程序有效的判決仍無法得到執行等),此種情形下,由于會發生壞賬損失對凈資產有抵減作用,這樣便有合理理由解釋為何可以將股權交易價格低于公司原來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部分的原因。 結論:方法1和方法3可以選擇,但是可選擇的空間有限。 原股東可以在轉讓股權前,將預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標、專利或著作權對公司進行增資,原股東通過這些等非現金出資,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非現金出資依法需要評估,而評估可以通過人為可控的評估價格加大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增大原值以實現股權轉讓抵減原值的效果,從而在股權轉讓時可以極大限度地降低轉讓所得從而降低稅金。 注意:若原股東采用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以減少與股權轉讓價格之間的差額,實際上是逃避了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的納稅義務所以行不通。 相關政策:依據《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方法三:xxxxxxxx,股權轉讓降低股東交稅成本 方法四:xxxxxxxx,股權轉讓降低股東交稅成本 方法五:xxxxxxxx,股權轉讓降低股東交稅成本 方法六:xxxxxxxx,股權轉讓降低股東交稅成本 方法七:xxxxxxxx,股權轉讓降低股東交稅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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