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系指因解決工作急需,或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項目、農業生產、綠化養護管理等;彌補人員不足而聘請的臨時工作人員。 臨時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年滿18周歲并具有勞動能力、高齡不超60周歲; (二) 凡從事起重工、電工、焊工、司爐工、架子工、壓力容器操作工和項目工區內機動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 第四條 用工項目部與臨時工應當簽訂用工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項目經理負責提出項目工程招用臨時性輔助用工申請,由集團主管副總審批。凡經考核錄用的臨時工,需到公司人力資源辦公室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從業證書復印件備案。 人力資源辦公室負責把錄用信息急時報送董事長,以便其了解被錄用臨時工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 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項目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不完成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服刑或勞動教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工項目部不履行用工協議,損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二)臨時工參軍、升學的。 第七條 用工項目部和臨時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10天通知對方。 第八條 用工項目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 對臨時工進行必要崗前培訓和項目工區內場規場紀及安全教育; 第九條 本辦法由**************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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