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條款,是指合同付款義務方(承包人)以收到合同外第三人(發包人)款項作為支付合同約定款項前提的條款。簡言之,合同外第三人(發包人)未向合同付款人(承包人)支付款項,合同付款人有權拒絕向(分包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 ![]() 比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常見的“背靠背”條款有:“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付款后,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給分包單位,發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向分包單位付款”“分包合同項下工程款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的付款進度,同比例支付給分包單位”“待承包人與發包人結算完畢且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給分包單位”。 ![]() “背靠背”條款這一類似河流上下游關系的款項支付約定,具有控制支付風險、減輕墊資壓力的商業功能,常見于多手“發—承包”關系的建設工程、轉手買賣、連環資金拆借等商事領域,是市場鏈條中重要的交易結構。 ![]() 一、“背靠背”條款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主要是指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背靠背”條款系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關于付款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或否定該條款效力,亦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故單從合法性角度而言,不應否定其效力。含有“背靠背”條款的合同沒有約定第三人給付或受利益,不對締約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發生法律約束力,并未突破合同相對性。 因此,應當在合同相對性范疇內,嚴格按照《民法典》第143條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圍繞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形成過程審查“背靠背”條款的效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背靠背”條款,可依法確認其法律約束力。 ![]() 總之,“背靠背”條款是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關于合同付款事宜的合意安排,該條款并未超越法律規定,不應當通過否定“背靠背”條款的效力予以干涉。 二、“背靠背”條款的性質—付期限or付條件“背靠背”條款性質上應當理解為承包人和分包人對履行付款行為所作出的特別約定,屬于合同履行條件的條款,并非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或附期限,“背靠背”條款應當認定為合同條款附條件。 具體而言,支付合同款項是“背靠背”條款的付款義務人在該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履行是完成這一主給付義務動態過程的民法描述。因此,“背靠背”條款是關于付款義務人履行款項支付義務期限的約定。由于合同付款義務人收到合同以外第三方款項的時間不明確,導致其支付給合同對方當事人款項的時間也不明確,故“背靠背”條款的本質是款項支付這一合同主給付義務履行期限不明確的約定。 ![]() 三、“背靠背”條款權利人的救濟路徑“背靠背”條款合法有效,但在付款義務人怠于行使其與合同外第三人的權利并依據該條款拒絕向權利人支付款項,損害了相對方的合理期待利益,導致債權實現障礙的情況下,有必要限制適用“背靠背”條款,從而實現權利義務平衡。也就是說,付款義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消極行為是限制“背靠背”條款的正當性前提。例如,付款義務人在履行與合同外第三人的合同時,未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對方拒絕付款;付款義務人沒有通過包括自行催收、仲裁訴訟等在內的方式向合同外第三人主張債權等。 1.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相關規定?!睹穹ǖ洹返?11條規定了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候的履行規則。其中,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給對方必要準備時間后,可以隨時請求履行。債權人可以依據該條規定請求付款義務人支付約定款項,此種情形下“背靠背”條款不能發揮抗辯功能 2.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從限制適用“背靠背”條款的前提可以發現,與民法典有關合同的保全中債權人代位權行使具有高度同質性。因而,權利人可以《民法典》第535條至第537條的規定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發生程序性優先受償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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