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增三個涉及“背靠背”條款案例,均對“背靠背”條款的效力不予以認定。 【案例一】廣西某物資公司訴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在承包方與供應商簽訂和履行涉建設工程領域采購合同時,承包方作為獨立的商事主體,應當獨立承擔第三方業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業風險。承包方約定以第三方業主支付款項作為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條件,并以此作為拒絕付款理由的,由于該條款不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核心:約定以業主單位支付款項作為承包方向供應商付款條件的條款不能作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該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合同約定“甲方(買方)支付給乙方(賣方)價款的比例與本工程業主(第三方)同期計量支付甲方工程進度款比例一致。如業主延誤支付甲方工程進度款,乙方愿意充分理解,并放棄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違約責任”。最高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買方(工程承包方)“應當獨立承擔業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業風險”、“將業主單位支付款項作為案涉貨款的支付條件并不符合廣西某物資公司(賣方)的合同目的”。【案例二】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以第三方業主支付工程款等作為付款前提條件的,當建設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業主因進入破產程序導致能否及時足額支付總包方工程款出現極大不確定性時,總包方不應將該風險轉嫁給依約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分包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案例核心:在工程驗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不能以業主支付工程價款為付款前提的約定條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該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合同約定“甲方在收到業主(第三方)支付給甲方的工程進度款后,按乙方完成且經甲方核算的工程量支付工程進度款”。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基于公平、誠信原則,上海某公司應當支付上海某建設公司剩余工程款。” 【案例三】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訴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約定以業主方付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的,該付款條件不能成為總包方無限期延遲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總包方以合同約定業主方付款系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為由拒絕支付分包方款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核心:約定以業主支付價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條款,不能作為總包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該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方協議約定,業主(第三方)延期向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則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相應順延。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協議條款雖然設定了工程款的給付條件,“但該付款條件亦不能成為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無限期延遲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合理理由”、“上述協議條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背靠背”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為付款方履行付款義務的條件。“背靠背”條款多發生在商事領域,尤其是建設工程領域,其核心是以發包人支付為前提,目的是轉移承包人的支付風險、減輕其資金壓力。本次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增的三個涉及“背靠背”條款案例,均發生在建設工程領域。“背靠背”條款的性質。一般傾向認為“背靠背”條款屬于附條件條款,理由是:第三方的支付行為發生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屬于將來發生的事實,第三方履行支付義務并非必然會發生的事,該條件是否能成就、何時成就均不確定,第三方支付行為屬于附條件。“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對“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尚無直接法律規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背靠背”條款如果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多認定為有效。“背靠背”條款的規制。同時,為防止債務人濫用“背靠背”條款,司法實踐中都主張綜合考量合同簽約履約情況及債權人期待利益等因素,在第三方履行不能、債務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張權利、債務方對第三方存在違約行為等情形下,對適用“背靠背”條款予以限制或排除適用。學理上多認為“背靠背”條款是合同雙方關于付款事宜的合意安排,上述三個案例也均有乙方理解、乙方同意、乙方承諾、乙方知曉的“合意”:案例一合同約定:“如因甲方上級或業主撥款不及時、不到位導致甲方不能按時支付乙方貨款時,乙方應予以充分理解,保證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諾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擔任何違約金、利息等損失賠償責任”;案例二合同約定:“如因業主未及時支付給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時辦理完結算等原因而導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規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業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結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費用”;案例三合同約定:“如業主延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則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相應順延,由此帶來的資金壓力及支付風險乙方應知曉并相應承擔,并不得以此為借口停工或要求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或否定“背靠背”條款,該條款也未否定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付款義務。但試想,“背靠背”條款是轉移了哪方的風險?“背靠背”條款是哪方所積極追求的?為何是乙方理解、乙方同意、乙方承諾?在約定“背靠背”條款時,哪方處于強勢地位?在論述建設工程領域“背靠背”條款的合理性上,多數觀點認為承包人需對分包人施工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背靠背”條款可以視為承包人對分包人工程質量連帶的制約與監督措施。那么,案例一中的建筑材料出賣方,又有什么連帶責任?上述三個案例,雖均對“背靠背”條款做了否定評價,但均未明確認定“背靠背”條款為無效條款,只是強調“背靠背”條款不能作為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在說理上,三個案例均強調“背靠背”條款有悖公平、誠實信用。筆者認為,三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對“背靠背”條款的謹慎傾向。
關注本號崔桂林律師原為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工程技術應用研究員(建設工程專業 正高),山東省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中心在冊鑒定人。現為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仲裁事務部主任、招標采購建設工程事務部主任,山東省律師協會仲裁業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濟南市律師協會老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淄博仲裁委員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仲裁院專家委員會專家,濱州仲裁委員會涉外仲裁法律顧問團專家,濟寧仲裁委員會宣傳推廣專門委員會委員,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造價協會爭議評審專家,山東省工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會員,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研究院研究員,西安、西寧、蘭州、廈門、中衛、德州、鷹潭、淄博、玉林、茂名、婁底、臨汾、許昌、濟寧、朔州、宿州、九江、遂寧、梧州、日照、韶關、承德、撫州、荊門、襄陽、洛陽、開封、綿陽、衡水、威海、固原、日喀則、欽州、汕尾等多家仲裁委仲裁員,比什凱克國際商事與能源法院(BICAMC)仲裁員,淄博齊仲民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濟南市工程建設標準造價協會爭議評審委員會專家,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利技術調查官,中國法學會會員,山東土木工程學會會員,山東建筑學會會員,德和衡建設工程鑒定專業委員會專家、副主任,欣慧達工程智庫專家,中國工程造價法律合作聯盟成員,建設工程法律問題研究小組成員,點睛網高級講師,中建政研高級講師,計量工程師。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94年,執業律師近200名,以建設工程、民商事仲裁、公司業務等為專業特色,律所先后榮獲全國優秀律所,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先進集體等榮譽,為山東省知名頭部律所。崔律師一九八六年本科畢業于部屬建筑院校,一九九二年通過自學考試取得法律專業專科畢業證書,具有工程、法律雙學歷。崔律師大學就讀時,即對法學課程、法律問題多有學習涉獵,畢業后仍是如此。一九九二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資格證號:(魯)司律證字第3597號;一九九三年起在原濟南市律師事務所(當年山東省內規模最大)兼職執業,執業證號:1593131009。崔律師大學畢業后即在原單位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山東省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中心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檢測、監測、鑒定(含司法鑒定)、研究、技術開發推廣,技術合同簽訂、糾紛處理等工作,至單位轉企改制選擇離崗已逾三十年。多項成果獲省科技進步二等獎、省建筑業科技進步一等獎等獎項;合著建設工程法律問題研究專著一部,發表法學、工程類論文四十余篇,其中多篇獲行業及學會年度優秀論文一等獎等獎項。為山東省地基基礎檢驗、檢測、監測、鑒定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山東省年度優秀工程質量檢測員。作為主要人員先后完成千余項工程檢驗、檢測、監測、鑒定(含司法鑒定)等工作,工地現場遍布山東省全部十六個地級市及絕大部分縣、縣級市。崔律師具有工程、法律雙學歷,建設工程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建設工程質量鑒定人、律師、仲裁員從業經歷,具備從法律工作者(律師、裁判者)與工程技術人員(鑒定人)結合視角研判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活動及鑒定意見正確、公正、合法與否之能力。經常以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身份參加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訴訟及仲裁活動,多次被其他律所聘為顧問參加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訴訟及仲裁活動,其中包括全國知名律所濟南分所,專業水平、業務能力、作用及效果均得到聘請律所領導及合作律師充分肯定及贊許。作為律師代理多起建設工程糾紛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大都以勝訴結案。崔律師在山東省建科院工作期間,不計其數次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單位參加招標采購(含政府采購)活動;恢復執業后以律師身份為多家招標采購代理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作為某大型國有招標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為其提供咨詢及法律保障服務,業務能力、專業水準及服務態度均得到顧問單位高度認可與贊賞。經常應邀為招標代理公司、行業協會、律所、網站、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檢驗檢測鑒定、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講授招標采購、建設工程法律及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檢測、鑒定課程,授課效果廣受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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