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是行行政行為合法的保障,也是行政相對人最有感的合法。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規定散見各單行法和政策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都規定程序違法的類型和后果,從內容看也列舉規定了程序違法的情形,現從法律規定、政策規定、法理規定三個方面梳理如下,不妥之處,敬請交流指正。 一、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一)《行政訴訟法》和《行訴解釋》的相關規定。 1.《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74條。第70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三)違反法定程序的;”第74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行訴解釋》第96條、第99條。第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輕微違法”。(一)處理期限輕微違法;(二)通知、送達等程序輕微違法;(三)其他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第9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四)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3.《行政復議法》第64條、65條、67條與《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內容一致,規定了違反法定程序、程序輕微違法和重大且明顯違法(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三種情形。 從上述“兩法一解釋”看,程序違法可以理解為分三種情形:程序輕微違法、程序一般違法、重序重大且明顯違法三種情形。 一是程序輕微違法。有3種情形,但必須符合一個前提條件: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可以簡稱“1十3”。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除上述聽證、陳述、申辯外,以行政處罰來說,從立案、調查取證、事先告知、送達、執行等各階段,涉及程序性環節100多個,每個程序、每個環節對當事人都有影響,關鍵是判斷評析是否產生實質性損害或影響。這也是行政機關的責任 二是程序一般違法,從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看,沒有列舉,實際上也不需要列舉,是介于程序輕微違法和重大且明顯違法之間的情形,這兩種情形列舉了,不在這兩種情形的就屬于程序一般違法。 三是程序重大且明顯違。有4種情形,即主體不適格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客觀不能的和其他情形的。 二、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專章規定了“(十五)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從7個方面的正面要求規定了行政執法程序要求,也是評價程序是否合法、正當的指標之一。 1.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2.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保障主體合法。 3.統一行政執法案卷、文書基本標準,提高執法案卷、文書規范化水平,案卷是程序的檔案。 4.完善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制度。 5.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著力解決涉企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 6.按照行政執法類型,制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 7.全面嚴格落實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等權利。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對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具有基礎性、整體性、突破性作用,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1.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對行政執法程序的規范性要求。如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應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主動向當事人出具執法文書,主動告知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2.全過程記錄制度是防范程序違法的保障。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以實現執法程序的的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如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作為行政執法程序中制作的重要證據形式,程序是否規范、記錄是否完整直接影響行政執法證據的合法性。 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既是一種程序,也是程序合法的保障。 三、法治原則(法理)的規定(正當程序) 程序正當是依法行政6項原則之一,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規范,在法律法規政策沒有規定明確程序的情況下,要堅持正當程序原則,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般情況下,正當程序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回避程序。任何人不能當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是公開程序。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行為應當公開透明,保障相對人的知情權。 三是聽取意見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重要規定和決定時,應當征求意見,特別要征求利害相關方意見,作出不利的決定,應當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辯權。 四是救濟程序。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和保障當事人受到救濟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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