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修訂法院系統內部審判質量考核指標體系,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最高法表示,指標體系是“體檢表”而非“成績單”,高級、中級法院不得在該指標體系之外增加其他考評項目 文|財新 單玉曉 “有的法院抱持唯數據論的錯誤政績觀,使一線法官不堪重負;有的高級、中級法院熱衷于對轄區法院張榜排名,導致基層為名次所累;有的法院片面追求絕對的'低改發率’而'能維持盡維持’,或為美化訴前調解數據刻意壓降收案數量。”最高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近日公開談及前述亂象,稱會嚴重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 為遏制此類亂象,最高法院9月29日宣布調整法院系統內部的審判質量考核指標,下發新修訂的《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半個月前,長期從事司法改革實務的知名法官何帆升任最高法院審管辦主任。對下級法院的考核,由該部門負責。 新修改的指標體系并未全文公布,不過最高法院在答記者問中披露,這次調整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一是取消部分分析價值可被其他關聯指標或者業務指導取代的指標;二是將一審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分別合并調整為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再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引導中級以上法院依法履行糾錯職能;三是調整部分指標的業務口徑,確保統計結果更精準;四是調整部分指標的區間參考值,防止片面追求較優數據,加劇一線法官工作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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