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簡單回答幾個關于訂立遺囑常見的問題? 一、立遺囑必須要規范嗎?不規范會有什么后果? 答:遺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訂立,不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會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繼承人之間可能因此對薄公堂、糾紛不斷,親情無法維系,同時也可能因遺囑效力問題最終導致背離遺囑人真實意思的情況發生。 二、《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哪些? 答: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形式。 三、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的遺囑形式有哪些? 答: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 四、哪些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五、可以找陌生人作為見證人嗎?什么樣的人作為見證人比較合適? 答:不建議找陌生人作為見證人,首先難以保證陌生人的可靠程度,其次若未來發生糾紛時,需要見證人出庭作證時,見證人可能不愿出庭或者難以聯系。建議找居委會干部、派出所民警、醫院的醫生護士等,一方面他們與繼承無關,職業特點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萬一遇到糾紛,也方便聯系。同時選擇見證人也要考慮年齡因素,以防若繼承糾紛發生時,見證人已過世。 六、遺囑如何見證? 答:見證為看見并證明的意思,因此需要見證人親歷遺囑訂立的整個過程,比如事先準備好遺囑,讓見證人簽字,這肯定是不妥的,或者另一個見證人未到,立遺囑人就開始立遺囑,這也不妥,會嚴重影響見證的效力。 七、公證遺囑是否還有優先效力?有多份內容不同的遺囑,怎么辦? 答:民法典之后,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多份不同內容的遺囑,在訂立時間上,以最后一份遺囑內容為準。 以下為各遺囑形式的法律規定及要求 01、自書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有效的自書遺囑應符合以下幾個要件:1、遺囑的全部內容均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 2、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1)遺囑上遺囑人的簽名必須是遺囑人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而不能是遺囑人的筆名、藝名。(2)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上應該親筆寫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加蓋人名章或者捺手印。(3)如果遺囑內容不止一頁,從遺囑的形式上來說,既可以在每頁上都簽上遺囑的姓名,也可以只在遺囑的最后一頁上簽名。 3、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注明年、月、日。 如對自書遺囑筆記真實性有異議,一般由否認遺囑真實性的一方承擔對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證明責任。 關于自書遺囑中的涂改、增刪 涂改、增刪行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為有效:1、涂改、增刪的內容部分是遺囑人本人親自所為,親筆書寫。 2、遺囑人應該在涂改、增刪的地方進行簽名確認并注明涂改、增刪的年、月、日。 02、代書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除一般形式要件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人員范圍上,要有代書人和見證人。2、在人員數量上,要審查代書人和見證人的總人數是否在兩人以上。 3、在見證人、代書人的資格問題上,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定。 4、代書人、見證人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03、打印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04、錄音錄像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除一般形式要件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場見證人不少于兩人且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定。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該是在錄音錄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不是另行在遺囑載體或者載體的封存材料上簽名并標注日期。 05、口頭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除一般形式要件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訂立口頭遺囑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即遺囑人遇到了危急的情況。危急情況情況指的是遺囑人無法以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公證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情況,比如發生了突然的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故、爆發了戰爭、突患危機生命的疾病等導致遺囑人在客觀上無法或沒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情況。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3、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該盡快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 4、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并非直接歸于無效。危急情況消除后,只有在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的情況下,口頭遺囑才歸于無效。 06、公證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 囑 立遺囑人: _,性別_,出生日期_,住址_,公民身份號碼:_。 我與_(公民身份號碼:_)是夫妻關系,共有_個子女, 分別為_。我年事已高, 為避免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 特立遺囑如下: 一、關于本遺囑 1.訂立本遺囑時, 本人身體狀況良好、精神狀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本遺囑所有內容均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未受到脅迫、欺騙; 3.在本遺囑訂立前, 本人未對本遺囑所涉財產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贈與合同, 也未訂立過其他遺囑。 二、遺囑內容 1.本遺囑所涉財產為位于_的房屋, 建筑面積_平方米, 權屬證書:_。 2.在我去世后, 上述房屋屬于我的全部份額均由我的兒子/女兒_(公民身份號碼:_)壹人繼承, 上述房屋如被拆遷或征收等, 安置、調換的房屋或補償款及其他全部利益也全部由_壹人繼承。 3.上述遺產, 作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不作為其夫妻共有財產。 立遺囑人: 年 月 日 遺 囑 立遺囑人: _,性別_,出生日期_,住址_,公民身份號碼:_。 我與_(公民身份號碼:_)是夫妻關系,共有_個子女, 分別為_(公民身份號碼:_)、_(公民身份號碼:_(公民身份號碼:_)、_)。我與_共有坐落于_的房屋, 建筑面積_平方米, 權屬證書:_。 我年事已高,為避免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 特立遺囑如下: 1.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屬于我的全部份額由兒子_、兒子_、女兒_共同繼承, 其中_繼承_%、_繼承_%、_繼承_%。 2.上述房屋如被拆遷或征收等, 安置、調換的房屋或補償款及其他全部利益也按照上述分配比例由_、_、_繼承。 3.上述遺產,作為子女的夫妻共有財產。 立遺囑人: 年 月 日 遺 囑 立遺囑人: _,性別_,出生日期_,住址_,公民身份號碼:_。 我與_(公民身份號碼:_)系再婚夫妻。我和前妻_共生育_個子女, 分別為_;_與前夫共生育_個子女, 分別為_;我與繼子_共同生活十年有余, 已形成撫養關系;我與繼女_沒有共同生活, 也沒有形成撫養關系。 我現在和_共同生活, 晚年生活主要由_照顧。 我與_共同擁有下列財產:1.坐落在_的房屋;2.坐落在_的房屋; 3.坐落在_的房屋; 4. _銀行賬號_內的存款:***;5. _公司_%股份;6. 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股權證編號_,股權合計_)。 我年事已高,為避免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特立遺囑如下: 1.坐落在_的房屋屬于我的全部份額, 由女兒_繼承;上述房屋如被拆遷或征收等,安置、調換的房屋或補償款及其他全部利益也由女兒_繼承。 2.坐落在_的房屋屬于我的全部份額、坐落在_的房屋屬于我的全部份額, 均由兒子_繼承;上述房屋如被拆遷或征收等,安置、調換的房屋或補償款及其他全部利益也均由兒子_繼承。 3. _存款、_公司股份、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屬于我的全部財產, 均由兒子_繼承;上述股權、存款等如有變化, 變化后的財產權益也均由兒子_繼承。 4.上述遺產,均作為子女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其夫妻共有財產。 立遺囑人: 年 月 日 遺 囑 立遺囑人:_ ,性別_,出生日期_,住址_,公民身份號碼:_。 我與_(公民身份號碼:_)是夫妻關系,共有_個子女, 分別為_。 我和_訂立過《夫妻財產約定》, 上述房屋產權歸我壹人所有。我的_個子女中,只生育一個孫子_。我與子女經過多次溝通, 現決定將房產留給我的孫子, 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特立遺囑如下: 1.在我去世后, 上述房屋產權全部歸孫子_壹人所有; 2.我的妻子_享有對上述房屋的終身居住權;_取得上述房屋產權后, 應保障_的居住權, 在_有生之年, 不能出售、置換上述房屋, 但該房被拆遷或征收的除外; 3.如該房被拆遷或征收,_仍需解決_的居住問題;該房因拆遷或征收后安置、調換的房屋或補償款及其他全部利益仍歸孫子_壹人所有; 4.上述遺產, 不作為_的夫妻共有財產, 僅作為其個人財產。 代書人: 立遺囑人: 日期: 日期: 見證人: 日期: 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觀念的更新,訂立遺囑已不再是一件忌諱的事,在訂立遺囑前多聽、多看、多咨詢,規范訂立遺囑,避免把糾紛留給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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