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官網消息,將在12月21日至25日審議《增值稅法》三審草案。按照以往立法程序,預計將出臺正式的《增值稅法》。 《增值稅法》與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比,雖然整體規定平移,但也存在一些變化,本文通過《增值稅法》二審草案和暫行條例對比,看看增值稅將迎來哪些變化 喜聞樂見:刪減視同銷售條款《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8項視同銷售條款,實務中往往讓企業苦不堪言,沒有收入卻要交增值稅,很多企業容易在視同銷售上補稅。 《增值稅法》二審草案大幅度刪減了視同銷售情形,極大簡化了企業的財稅工作。 刪除委托代銷視同銷售《暫行條例》中規定受托代銷及委托代銷均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前,委托代銷的手續費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委托代銷視同銷售主要是為了明確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然而全面營改增后,委托代銷視同銷售的規定就略顯雞肋了。 舉個例子: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銷某產品,銷售價格為100元,乙公司收取代銷手續費10元。 若按照現行視同銷售的規定,各方增值稅處理如下: ![]() 而若不視同銷售,各方增值稅處理如下: ![]() 可見是否視同銷售并未影響甲乙公司應納增值稅,但卻增加了企業的財稅處理工作,因此《增值稅法》二審草案刪除了委托代銷視同銷售條款。 刪除異地機構移送貨物視同銷售《暫行條例》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如果企業在A、B兩地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需要在兩地調撥物資,屬于內部調撥,貨物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自然就不產生納稅義務。 然而視同銷售規定,若A、B兩地非同一縣市,在調撥環節就要視同銷售,相當于企業在還未實現貨物銷售前,就提前繳納了增值稅,極大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負擔。 《增值稅法》二審草案刪除了此項規定,企業僅需要在最終實現銷售時繳納增值稅。 刪除用于投資、利潤分配視同銷售《暫行條例》視同銷售規定:下列行為視同銷售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消費者 《增值稅法》二審草案刪除了上述視同銷售條款,因為將貨物用于投資或利潤分配,屬于銷售,而非視同銷售,直接按照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即可。 比如:甲公司以100萬的貨物作價投資新公司,所獲得的對價為新公司的股權,稅務上屬于銷售貨物和投資公司兩項行為。 刪除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財稅[2016]36號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本條規定的最大冤大頭就是上市公司一心堂,一心堂由總部統一為門店承擔租金等經營費用,未視同銷售,最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5049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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