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人民警察,顧名思義,是指在公安機關內部,擁有事業單位編制的人民警察。他們與行政編制警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正式警察)不同,但在公安機關的正常運轉中同樣扮演著重要角色。事業編制人民警察的來源主要是地方警力不足,且有一定事業編制富裕的情況下,通過事業單位考試招錄而來。 事業編制人民警察的工作職責多樣,且通常集中在保障性、輔助性、技術性崗位上。他們可能從事計算機、法學、外語、文秘等專業工作,也可能在干部崗、工人崗、工勤崗等崗位上發揮作用。與行政編制警察相比,事業編制警察更多地承擔非執法任務,如接警中心、巡邏防控等,協助正式警察開展工作,彌補警力不足的問題。 事業編制的警察的身份很尷尬,因為根據現行的人民警察法,只有公安機關、國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系統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中有行政編制(公務員編制)的警察才叫“人民警察”(警察法第二條),事業單位和事業編制的警察就沒有囊括進去。我國的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只有公務員才是執法的主體,其他人員如事業編制人員不能成為執法主體。也就是說很多公安院校的老師還有一些公安事業單位的人員,盡管穿警服授警銜有警官證,卻算不上法律意義上的“人民警察”,他們沒有執法權和案件管轄權。有些公安院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當地把公安院校的老師的崗位轉變成了公務員崗位。 目前事業編人民警察主要集中在如下單位:一是警校。很多公安院校、司法警官院校的老師都屬于事業編;二是公安部直屬的一些事業單位,例如直屬院校、院所等;三是公安廳、公安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或機構,例如一些警犬基地、辦證中心等。 事業編制警察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國家給的行政編制不夠,各地又警力不足。目前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解決,一是通過公安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招錄人員,占用下屬事業單位編制,將人員分配到其他缺警力的崗位;二是各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一些事業編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 公安系統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在公安系統是一個特殊群體,待遇保障比輔警要強很多,但是沒有公務員身份。公務員和事業編在內部系統查出來的差別,一個身份是國家公務員,一個是事業單位職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