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具體內容及依據以附件形式上傳。望總局相關部門能給予明確。 附件: 我公司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稅率13%,但某些貨物因對政策理解錯誤按照簡易計稅(3%稅率)向客戶開具了電子普通發票,現我單位根據以下文件的規定能否沖紅發票并重新開具發票,且按照重開發票的金額在開具發票的當月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文件依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開具電子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紅字發票。”之規定,我單位開具的簡易征收3%稅率發票屬于開票有誤(稅率適用錯誤),應當按照規定對開票錯誤的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并且再按照正確稅率向購買方開具13%電子普通發票。 2、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我單位需要更正以前年度報表,且在以前年度報表中的“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寫對應的銷售收入并產生稅款,但我單位認為,我單位不存在未開票收入,且我單位已經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了相關收入,只是我單位開具發票適用稅率錯誤,可以按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相關規定進行紅沖改正,不應當填入未開票欄次,如果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本身會造成我單位申報表填寫錯。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附件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三、《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 銷售情況明細)填寫說明:(二)各列說明:2.第 3 至 4 列“開具其他發票”:反映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本期開具的其他發票的情況。”之規定,我單位紅沖發票和重新開具的電子普通發票應當申報在開票當期。 答復內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6a14d1dab204e03964c4213df25a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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