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作為一項福利事業,不可避免地既回應了緩和甚至消解社會矛盾的需要,又帶著社會改良和社會變革的期許。其間必然有不同話語(discourse)競爭、協商,且與各地的歷史政治條件有著深切的聯系。 一個學科、專業和職業總是制度化地回應特定的社會需求,既包括服務使用者的需要,也包括專業群體和國家、社會在治理和照護上的議程。 Payne和Reith-Hall(2019)指出,一個專業是一個可識別的職業群體,通過實施建立在對其學科領域的理解基礎上的實踐,履行得到廣泛認可的社會責任。因此,像社會工作這樣的專業必須將這些責任制定成一個可識別和公認的實踐體系,使社會工作者能夠在日常實踐活動中履行這些責任(p. 9)。 西方高度復雜的福利系統為社工作為職業有能大致確定的“管轄范圍”。盡管這樣的范疇在邊界上雖然還存在模糊與競爭。 社會工作的誕生經常被追溯到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ies, COS)和定居點運動(Settlement Movement)發展過程中的實踐與理論化工作(see Shields 2017, for example)。 從社會經濟背景來說,它們的誕生都與工業革命下巨大的社會變遷有關,傳統的慈善需要應對愈發嚴峻的貧富差距問題,全球化下,美國的移民群體也是社會工作早期發展重要的關注對象(Ow, 2019)。 慈善組織會社在英國開始探索如何有效助人的同時,也脫不開維多利亞時期的家長主義,認為中產階級的慈善家知道什么對“窮人”最好(黃彥宜,2007),劃分了“值得幫助的人”與“不值得幫助的人” (Ow, 2019)。 而里士滿在美國進一步借鑒了生物醫學的模式,以“社會診斷”對個案工作做出了理論化和專業化努力(Shields, 2017)。盡管她相信“整體改善與個體改善是相互依賴的,社會改革必須與個案社會工作共同進行”(里士滿,2019),但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英美的社會工作很快擁抱了精神動力學的框架(Briskman, Pease & Allan, 2002)。 到了二十世紀末,甚至有40%的從業者都以心理治療作為他們的主副業,被認為是拋棄了社會工作的使命(Lieberman, 1995)。在心理咨詢與治療領域,社會工作者似乎在某種程度上更多承接了社區居民的需求,而一部分社會工作者則正式作為心理治療師執業。 但也是在這個時期,受到馬克思主義和批判理論的影響,社會工作教育者與實踐者更多地反思資本主義的壓迫性,以及社會工作在社會控制上的功能(Mullaly, 2007; Ferguson, 2008)。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研究從不同的理論視角出發,探索了社會工作在具體國家作為一項社會安排(social arrangement)是如何建構或是與其他社會安排互動的,也區別了從線性發展和傳播論的視角去看在地社會工作的反思。 譬如,Fortier和Hon-Sing Wong(2019)從去殖民視角出發,指出了加拿大的社會工作如何在最初到如今都作為定居點殖民主義*計劃的一部分,發揮榨取(extraction)、遏制(containment)和安撫(pacification)的功能。他們進一步提出,社會工作有“去專業化”(deprofessionalization)的必要,即拒絕社會工作者作為專家的觀點,如此才能解決壓制原住民認識論與治療性實踐的問題。 *定居點殖民主義:“外來定居者以消滅原住民及其文化、并用定居者社會取而代之為目的,遷入原住民的土地并在該地區永久居住”(wiki)。 亞洲幾乎每一個國家都經歷過殖民統治。而社會工作,不論在過去還是現在,都是一個很“白”(whiteness)的學科(Gregory, 2021)。在Shaw和Ow(2019)編輯的《亞洲社會工作》(Asian Social Work)一書,嘗試在福柯“真理體制”(truth regime)的視角下,更多地以亞洲地區和國家的范疇下考量社會工作在殖民與后殖民、現代化發展和人口遷徙語境下的“項目”(programme)特質。 在中國的語境下,政府通過放寬社工機構注冊和推廣資格考試拓展了社會工作的服務供給(Chen, 2019)。朱建剛(2004,2016,as cited in Chen, 2019)指出,部分社工機構的NGO化與草根NGO的社會工作轉型,使其成為重要的社會轉型力量。一些學者,如陳濤(2011),將民間公益組織納入專業社會工作的范疇,甚至認為它們更為支持解放、變革的使命論述。 Lavalette(2019)分享的軼事對于進一步思考社會工作的專業化是很好的材料,他提及自己將巴勒斯坦和黎巴嫩難民營的項目作為參與式社區工作的案例投到社工期刊時收獲了拒稿,因為期刊認為文章涉及的實踐者并未擁有社工資質。因此他開始思考民眾社會工作(popular social work)的概念,意指那些為民眾所喜、投入到民眾中去且區別于官方社會工作的實踐(Jone & Lavalette, 2013; Lavalette, 2019)。從這個意義上,中國公益組織性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似乎介于其所界定的民眾社會工作與官方社會工作之間。 在Anna Chen(2019)對于國內兩家機構的民族志研究中,基于布迪厄的文化資本理論,她指出中國的社會工作存在專業文化資本、行動文化資本、本土文化資本和制度性文化資本之間的具身、轉化與競爭。許多社工機構在政府購買下,“實現了制度性文化資本庇護下的專業文化資本生產”,使其服務可持續。但如果失卻了行動文化資本,社會機構將可能僅僅是服務于治理的議程。簡言之,專業化的話語可能是進步的,也可能是“中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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