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廣安府復決〔2024〕10號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街X號X幢 申請人:付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鄉XX村X組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鄉XX村X組 申請人:劉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X街XX號X幢 申請人:張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鄉XX村X組 申請人:文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鄉XX村X組 申請人:王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鎮XX村X組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廣福街道辦事XX村X組 申請人:劉XX,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華鎣市XX鎮XX路X號X幢 申請人:夏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岳池縣XX鎮XXX村X組 申請人:程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鄉X組 申請人:姜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XX鎮XX村X組 申請人:周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岳池縣XX鄉XX村X組 代理人:李亞然,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金安大道二段10號 法定代表人:鄒勇,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1月14日收悉,經審查,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送達了《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本機關依法進行了核實,并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下屬機關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下屬機關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限期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廣安XX商貿城項目的業主,購買了涉案項目的商鋪。開發商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以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誘導申請人購買涉案商品房、在商品房未竣工之時以“售后返租”的模式誘導申請人購買房屋的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2023年8月18日,申請人向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郵寄了行政查處申請書,2023年9月13日,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建設環保局作出《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建設環保局關于廣安XX商貿城項目行政申請答復意見書》,稱:“已將相關線索依法移交給經開區城管執法分局查處”。2023年11月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的下屬機關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通過EMS郵寄了書面查處申請,2023年11月6日,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簽收。截至今日,申請人未收到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任何答復。申請人認為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因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建設環保局關于廣安XX商貿城項目涉嫌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的線索移交函中無相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未予受理。2023年11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書面查處申請書,于2023年11月8日展開調查和收集證據,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立案查處的決定,目前該案正在辦理過程中,故被申請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經查:2023年8月19日,王XX、付XX等人向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郵寄《行政查處申請書》,請求查處廣安XX商貿城項目涉嫌售后返租、變相返本銷售等行為,并協調解除與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退還申請人購房款。2023年8月30日,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棗山園區建設環保局作出《關于案件線索的移交函》(廣經棗建環函〔2023〕62號),將購房業主反映的廣安XX商貿城項目(開發企業: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涉嫌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的問題線索移交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該移交函。2023年9月13日,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棗山園區建設環保局作出《關于廣安XX商貿城項目行政申請答復意見書》,告知王XX、付XX等人:已將廣安XX商貿城項目涉嫌售后返租、變相返本銷售的相關線索依法移交經開區城管執法分局查處;對于協調解除與開發企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退還申請人購房款的申請,已多次與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協調,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你們可進一步和開發企業協商,也可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 2023年11月3日,申請人向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郵寄《行政查處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在廣安XX商貿城項目未竣工時利用廣安XX商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售后返租、變相返本銷售,誘導消費者購買房屋的違規行為,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回復申請人,同時協調申請人與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還申請人購房款項。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該申請。后被申請人分別于2023年11月8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2月15日對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及廣安XX商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于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2日對購買廣安XX商貿城項目商鋪的業主進行調查詢問。2023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以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涉嫌采取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為由,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對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查處。 另查: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3日向申請人代理人郵寄《行政申請答復書》,告知:已對申請人行政查處申請事實開展調查并作出立案查處決定,案件正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代理人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該答復。 2024年3月4日,被申請人已對案件調查終結; 2024年3月8日,向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安XX置業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12日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被申請人暫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關于案件線索的移交函、行政查處申請書、調查詢問筆錄、立案審批表、行政申請答復書及相關郵寄憑證等材料。 本機關認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被申請人負責履行管轄區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廣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為被申請人派出機構。故,申請人提出依法查處廣XX置業有限公司在廣安XX商貿城項目未竣工時利用廣安XX商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售后返租、變相返本銷售行為的申請,屬于被申請人的職責范疇,被申請人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處理。對于“協調申請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還購房款項”的申請,其實質是對民事糾紛的協調請求,不屬于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職權范疇。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執法機關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核查,情況復雜確實無法按期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以及第四十五條“本規定中有關期間以日計算的,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本規定中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申請人的查處申請,隨后開展調查,于2023年12月21日予以立案,被申請人履行了核查、立案等職責,但是超過了立案規定期限。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棗山園區建設環保局2023年8月31日移交線索,被申請人未及時處理。被申請人核查立案不及時,存在不規范之處,屬于程序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執法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的規定,被申請人自2023年12月21日立案,目前仍在辦理中,未超過辦理期限。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王XX等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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