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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大成 ‖ 小食考——以漢譯律藏為考察線索

     弘護正法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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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屈大成(香港城市大學中文及歷史系)

    電郵信箱:ciwut@cityu.edu.hk

    來源:《新亞學報》,第四十一卷(2024年12月)

    作者按:本文是劉家良導演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贊助之「《四分律》之研究及讀本編寫」計劃成果之一(項目編號:CityU [DON] 9220085),謹此致謝。

    編者按:公眾號版本徵得作者同意,刪去所有注釋、插圖、參考書目。原文足本,請以華藝數位平臺(https://www./)下載版本或紙本學報版本為準。

    本文共計18000字,閱讀時長約為65分鐘

    英文題目及摘要附於文後

    Title and abstract in English are attached at the bottom.

    律藏乃僧尼個人行止和僧團運作的規範的總合,漢譯律藏現存多部,可說是古印度僧眾生活狀況的資料集。然而,在佛學研究中,律藏或少涉義理,向較不受注意;尤其是漢譯律藏的一些術語或觀念,未得充分考察,「小食」便是一例。本文全面搜羅各漢譯律藏以至律典對「小食」及相關用語的記述,依其內容性質,分類整理和討論,指出佛教形成初期,秉承古印度的苦修習慣,尚日中一食,但無嚴禁額外的「小食」;後有比丘濫食,惹起施主譏嫌,令佛制戒禁止輾轉食和足食後再食等。然而,年少者未適應出家生活,或僧眾病累、勞動、饑饉等,佛開許「小食」,包括稀粥、稀麨、餅、蜜丸等,並逐漸轉化為僧眾的常規飲食,納入律制需注意的事項。佛教這種既禁且開的處理,體現出不苦不樂的中道精神,亦成為南北傳佛教通行的飲食安排。本文期望從「小食」的探索,對佛教僧眾的律制生活,能有更多更深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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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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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迦牟尼佛四十多年傳教生涯,無指定繼承人,也無中央領導機構統率整個僧團;佛入滅後遺世者,是「戒律」和「正法」,相傳由兩大弟子優波離和阿難分別誦出,之後陸續傳承和編集,成為「律藏」和「經藏」,而律藏乃僧尼個人行止和僧團運作的規範的總合。佛教流傳百多年後,先後分裂成多個部派,各傳承佛典,故律藏也有多套,現存主要有上座、大眾、法藏、化地、說一切有、根本說一切有等六部較完整的律藏(依次為巴利語《律藏》,以及漢譯《僧祇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凡此皆為古印度僧眾生活狀況的資料集。然而,在佛學研究中,律藏或少涉義理,向較不受注意;尤其是漢譯律藏的一些術語或觀念,未得充分考察,不時更流於望文生義,本文所要探究的「小食」,便是一例。

    依佛教律制,僧尼「日中一食」,即每日從清早至中午前,由郊外住處入城,或沿門托鉢乞食,或應施主前一日的邀請,到其家受食;午後除非患病、勞動等因緣,方可飲非時漿。可是,各漢譯律典所記信眾的施食,包括「小食、前食、後食」等,非僅一食。例如《十誦律》記佛到越祇國,當地人議決「當日辦具小食、時食、中後含消漿飲,勿令乏少」;又居士有僧坊無人住,向途經比丘推介:「我僧房中有臥具,前食、後食,何不住此」。《五分律》記瓶沙王施與華果,比丘「前食、後食,無時不噉」。 《僧祇律》記人深信佛,多作供養,「前食、後食,都無空缺」。《雜事》記舍利弗於「小食時」入城乞食,長者施與「餅果飲食」。反之,《十誦律》記如比丘妄言已證聖法,受他人供養「小食、中食」,是為大賊。《僧祇律》記須達居士姊嫌棄客比丘徹夜爭吵,翌日早上不與「前食、後食」。此外,《四分律》記新受戒的僧尼,威儀不具,「在大食、小食上,高聲大喚」。《僧祇律》記佛滅即將火化,大迦葉趕往,囑摩訶羅同行,但後者表示「且待前食、後食訖,然後當去」。凡此可見,「小食時」乞食以及「小食/前食」等,儼然是僧眾尋常的飲食安排。本文擬全面搜羅各漢譯律藏以至律典有關「小食時、小食/前食」等的記述,並以《巴利律》相對應段落作參考。由於材料繁多零碎,故先依內容性質,分類整理討論,最後一節作總結和提出一些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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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食時與乞食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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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食時」一詞,多見於「根有部律」。此律屢言於「小食時」乞食,例如《根有部律》記十七群比丘「於小食時,著衣持鉢,入城乞食」;哥羅比丘「每居村邑,於小食時,著衣持鉢,入村邑中,次第乞食」。《根有部尼律》記吐羅難陀尼「於小食時,入室羅伐城,正住威儀,而行乞食」;尼眾「於小食時,著衣持鉢,次第乞食」。《雜事》記世尊「於小食時,著衣持鉢,入城乞食」;又婆羅門妻請食,翌日,大迦旃延「於小食時,執持衣鉢,與五百人至女人舍,就座而坐」。

    其次,《根有部律》記有比丘蓄一沙彌,「小食時」索飲食,比丘不與,佛言「應與」。至中午,沙彌再索取,比丘回應說已給「朝食」,遂不給;佛表示少年「火盛」,可再給。按沙彌年少,未完全適應出家生活,晨早(小食時)即餓,比丘或想他去乞食,起初不給食物;但佛怕肚餓防礙修善,指示給與。在比丘心目中,「小食時」給者乃正式飲食,故午時沙彌再索求便拒絕;不過,佛以年少消化力強,開許再給。

    此外,《根有部律》記佛制比丘不應於「小食時、中時、晡時」會見俗人,籌辦媒嫁事。同律又記闡陀僱人斫伐大樹,修治寺院,請他們入寺商議酬勞,工人問樹在哪裏,闡陀想不給酬勞,故意拖延,即回應說:「且餐小食」。工人食後再問樹在哪裏,闡提囑他們用油塗身,然後再給「晡食」。「晡食」,即於晡時(15:00–17:00)的飲食;相對來說,「小食」,即「小食時」的飲食。

    「小食時」是哪段時間,可於《根有部律》「單墮.露敷僧物戒第14」的譯文推知。此律謂在「半更、一更、一更半、二更、二更半、三更、三更半、四更、四更半、平旦、日出時、小食時、隅中時、欲午時、正午時、過午時、日角時、晡時、晡後時、日暮時」這些晝夜時段中,比丘於露天地方置放敷具,如無人看守,得惡作罪;如敷具損壞,更得墮罪。譯者義淨(635–713)在「平旦」下注說:「西方夜有三時,分十稍令難解,故依此方五更為數,冀令尋者易知耳。」按中土古代分一夜為五更,如再分半更,有十時段,用今天一日二十四小時計算,五更從晚七時始,每更兩小時,至翌日早上五時結束,共十小時(19:00–05:00)。而古印度佛教把晝夜各分三時,晝三時即初日(06:00–10:00)、中日(10:00–14:00)、後日(14:00–18:00),夜三時即初夜(18:00–22:00)、中夜(22:00–02:00)、後夜(02:00–06:00),故古印度夜三時共今十二小時(18:00–06:00),與中土五更,並不對等。故義淨謂於「三時分十」,不好理解;因此他根據中土五更之說,譯述律文,於夜間分十時段,即由「半更」至「平旦」(即五更);也於晝日分十時段,即由「日出時」至「日暮時」(05:00–19:00),推算「小食時」的時段約06:24–07:48。

    「小食時」一詞,也見於《四分律》「單墮.不囑同利入聚戒第42」:一長者是跋難陀舊友,供養比丘,翌日「清旦」到寺告知時間已到,比丘到長者家入座,但長者見跋難陀未至,遲遲不施食。原來,跋難陀於「小食時」仍探訪他家,近午才到,令比丘沒時間飽食,佛制定如比丘「先受請,小食時至餘家者,波逸提」。其後,一大臣供養鮮果,囑使者交跋難陀分派,但跋難陀在外食完仍訪他家,回寺午時已過,僧眾不得食,佛遂修訂原戒,謂如比丘「先受請,前食、後食詣餘家者,波逸提」。

    依最初制戒因緣所述,跋陀羅於「小食時」訪他家,妨礙僧眾飽食,「小食時」正是僧眾受食之時。次戒文以「前食、後食」二詞代「小食時」,律文釋道:「前食者,明相出至食時是;後食者,從食時至日中是。」 據此,「前食」,意指由「明相」(日出前稍前,以能看到掌紋為限)出,直至「食時」,即受食之時;「後食」,意指由受食之時至「日中」,乃進食最遲之時。參看中土律僧的解釋,大覺《四分律鈔批》(712)謂律文所言「食時」,是指「小食時」而言。定賓《四分比丘戒本疏》(約開元年間〔713–741〕成書)謂戒文言「前食、後食」,乃依梵語構詞方式倒轉,按漢語習慣,應言「食前、食後」。查大眾部─說出世部「梵文戒經」同戒(第81戒),這二詞分別作「pure (過去)-bhakta (食)」、「pa?cā (以後)-bhakta」,《巴利律》同戒(第46戒)亦作「pure-bhatta」、「pacchā-bhatta」,確如定賓所言。檢視其他漢譯律藏同戒,《五分律》(第82戒)、《僧祇律》(第81戒)、《根有部律》(第81戒)依漢語慣例,皆作「食前、食後」,前兩律解釋同《四分律》;《根有部律》則謂「食前」是午前,「食後」已過午,釋義迥異。《十誦律》(第81戒)作「中前、中後」,義同《根有部律》。

    此外,《四分律》記舍衛國有檀越請佛及僧食,翌日「晨朝」到住處告知時間已到,佛與千二百五十比丘一起到檀越家就座。可是,其中一比丘乃年老出家,並帶著兒子,或不明僧團行事,於「小食時」仍往其他白衣家,令僧眾未齊集,累佛「待而不食」。總之,在食時之前或之後,都不應去他家,以免妨礙其他僧眾進食。

    在「根有部律」,「小食時」乃前往乞食或到請食家之時;但在《四分律》,此時是受食之時,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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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小食作為早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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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律》「單墮.足食戒第35」記有比丘於晨朝請其他比丘「小食」,又給「時飲、佉陀尼食、賒陀尼食」,但比丘以「小食」已是「足食」,不敢再食,向佛請示;佛指「小食」非「足食」,「飯、乾飯餅、麨、魚、肉」這五種食物才是。如食了這五種食物,再得「時食、飯、麨」等,不作殘食法便食,即違犯。所謂「時飲」,顧名思義,即在食時(午前)可喝的飲料。按僧眾在午後如有需要,可喝非時漿,即過濾無渣的漿汁,《五分律》列「菴婆果(梵語āmra,或即芒果)、閻婆果(梵語jambu,蓮霧)、周陀果(梵語a?vattha,無花果)、波樓果(梵語parū?aka,扁擔桿果)、蒲桃果(梵語m?dvīkā,葡萄)、俱羅果(梵語coca,椰子)、甘蔗、蜜」八種;反之,未過濾者即「時飲」。其他律藏如《僧祇律》稱「時漿」,包括「一切米汁、饙汁、乳酪漿」。

    所謂「佉陀尼」,音譯詞,梵語khādanīya,經咀嚼後吞食者,意譯「硬食、嚼食」,《五分律》無述及其內容,而此律記王舍城有女人欲回夫家,正準備各種餅,恰有比丘來乞,女人問他可否食「佉闍尼」(佉陀尼的另譯),並給餅,故餅應是「佉陀尼」的一種。參看其他漢譯律藏,《四分律》列「根、莖、葉、華、菓、油、胡麻、石蜜、蒸」九種,《十誦律》列「根、莖、葉、磨、果」五種, 《根有部律》列「根、莖、葉、花、果」五種,皆沒有餅。《巴利律》則謂「除五種噉食(即odana〔飯〕、kummāsa〔酸粥〕、sattu〔麥餅〕、maccha〔魚〕、ma?sa〔肉〕)、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之外,其餘名為硬食」,餅包括在內。所謂「賒陀尼」,音譯詞,梵語bhojanīya,不多咀嚼便可吞下者,意譯「軟食、噉食、正食」,即律文所列的五「足食」。

    「小食」是在正食前,即晨早時分進行;而「小食」為何,《五分律》沒提到,但「小食」非「足食」,即非「賒陀尼食」之五種食物,否則食了不能再食。

    《四分律》同戒(第35戒)記比丘「清旦」受食後收藏,再入村乞食,食完回寺,取出先所受食給比丘;寺中比丘已足食,不敢再食而棄置,眾鳥爭食喧嘩,佛許比丘作餘食法後食。同律「捨墮.畜七日藥過限戒第26」有類似記事,更用到「小食」一名:比丘「朝受小食已」,再入村乞食,足食後回僧伽藍,把「朝所受食」給其他比丘,但其他比丘亦足食,遂捨棄,眾鳥爭食,佛遂制定「若受早起小食已、若足食已,聽作餘食法食」。如是,「小食」是早上獲得的食物。

    《根有部律》「單墮.輾轉食戒第31」記王舍城一貧人請佛及僧眾食,六群比丘或怕飲食不足,至相識處尋求「小食」,飽食後方到請食處,遂不能享用貧人精心烹製的「美食」。貧人恐有礙生天而問佛,佛回應說:「但施座褥定得生天,何況佛僧為受飲食。」 《巴利律》同戒(第33戒)記比丘聽聞貧人請食,僅提供棗汁(badaramissa),怕食不飽,故在赴請前的晨早(kālasseva),仍行乞取食,但無「小食」一類用語。《雜事》記佛說一過去世故事:大臣家附近有雞,相師預言食此雞者將成大王;大臣即殺雞,囑妻烹煮,待他「朝還」;怎料其子見鍋內有雞頭,「截取以充小食」。又《藥事》記圓滿之孩子飢餓啼哭,其嫂告知:「兒飢啼泣,可與小食」;此事亦見載於梵語《天譬喻.富樓那譬喻第2》,而「小食」相對應的梵語為pūrvabhak?ikā(早餐)。凡此可見,「小食」乃朝早的飲食。

    《十誦律》「單墮.施一食處過受戒第32」記六群比丘到舍衛城的福德舍,居士提供「好床臥具、氈褥被枕」,翌日施「香美前食、後食、怛鉢那」,六群比丘憂飲食難得,遂住下不走,惹居士訶責,令佛制戒。《僧祇律》同戒記一比丘於福舍食後,風病發作,回舍暫住,依戒不能再食,翌日施主給與「前食」,亦拒食。《四分律》同戒亦記舍利弗於居士所建的住處一宿,「明日清旦得好食」,旋得病,扶病而去,病情加劇,佛遂開許。所謂「前食、後食」,據中土律師允堪(?–1061)《四分律羯磨疏正源記》、元照(1048–1116)《四分律鈔資持記》、讀體(1601–1679)《毘尼止持會集》的解釋,皆以「前食」即「小食」、「後食」即「中食」或「中齋」。

    《鼻奈耶》雖是有部律論,但有五戒不見於他律,其一戒文有「小食」一詞:在「平旦」時,眾僧未至,但六群比丘已到請食家,玩弄小孩;這時,長者和婦女正準備食物,因天熱脫衣,感到羞愧,佛遂制戒:「若比丘,請小食、中食,先至彼坐,於大眾前弄小兒者,墮」。如是,「小食」也是請食一種,時間在「平旦」之後、「中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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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食與粥等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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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典不時記及佛或僧眾接受施粥,或食粥治病,或強調粥的益處,學者已多論著,也與本文題旨無涉,不贅述。本節集中論述各種律典有關晨早食粥等食物,以及其與「小食/前食」的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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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粥的相關記述

    《四分律》

    《四分律》「單墮.輾轉食戒第32」記佛與僧眾遊化至阿那頻頭國,沙菟婆羅門用五百車乘載飲食,追隨在後,但僧眾多得供養,婆羅門苦無機會,揚言把所有食物鋪在地上,讓佛及僧眾腳踏,作為供養。佛囑阿難請婆羅門「明旦」用這些食物煮粥,先給比丘食,之後比丘才受「時食」。又婆羅門見沒人供養餅,遂於晚上用酥油、胡麻子、乳、淨水、薑、椒、蓽苃(梵語pippalī,長胡椒)等煮製各種粥和餅,夜過後,婆羅門用之供養;僧眾不敢接受,佛知道了,聽許比丘接受酥油、三種藥(即薑、椒、蓽苃)煮的各種粥,以及餅等。一大臣見佛和僧眾得到許多供養,翌日更請食肥美飲食和肉;同一時間,阿那頻頭的居士準備各種粥,翌日送給寺中比丘。比丘先食「濃粥」,再到大臣家接受請食,不能多食,大臣向佛投訴,佛斥比丘不可先食「濃粥」再受食。「濃粥」,又稱「稠粥」,即用草畫粥面,濃稠至不能攏合者。同律亦謂比丘尼要為教授師「作粥,種種飯食」;又拘睒彌比丘互相「誹謗罵詈」,舍利弗問佛如「小食與粥時」,應怎樣安排拘睒彌比丘坐。合言之,正食前的早上,可食稀粥,名「小食」。

    《僧祇律》

    《僧祇律》「單墮.輾轉食戒第32」以「前食」稱呼常規請食前的施食:園民準備翌日供養祇洹精舍的僧眾,恰有長者死去一牛,知識居士勸他用此牛之肉供養,但僧眾謂「已受人請」;長者再得知識居士指點,表示會製「麥飯、肉段」,於明日請「前食」,僧眾囑他明日「清旦早辦」。長者通夜煮肉,製各種飲食,翌日到精舍請僧眾到家進食。可是,同一時間,園民心念「阿闍梨是一食人,當須早食」,亦徹夜準備飲食、床褥、淨水等,然後到寺中通知僧眾。這時,僧眾已於長者家飽食回寺,再應約到園民家,未能多食,摩訶羅更揚言:「我等今日不為食來,意為汝意故來」,園民向佛投訴,佛制「從今以後,不聽處處食」。其後,有比丘因不能再食而病倒,毘舍佉鹿母要求再請僧食,否則不施衣,佛開許在病時和衣時,不須守此戒。在戒末,律文談到「何等是犯、何等不犯」時提到粥:「若粥初出釜,畫成字者,犯;若不成字者,不犯。」這即是說,如粥濃可畫出字,食了再到他處食,即犯;如粥稀畫不出字,食了可再食,名「前食」。

    《僧祇律》釋「粥法」一段,有類近上引《四分律》「輾轉食戒」的記述:佛遊行至呵帝欽婆羅門聚落,婆羅門追逐在後,伺機供養;但時佛在世,「前食、後食,都無空缺」,婆羅門擬把所有米豆散道中,讓佛和比丘蹈上,佛遂囑婆羅門明早煮粥施食。後佛遊行至故石婆羅門聚落,剃髮師摩訶羅父子煮粥,於明早供養。佛再行至鴦求多羅國,雞尼耶螺髻梵志煮酥粥、胡麻粥、乳粥、酪粥、油粥、魚肉粥等供養,比丘以佛禁輾轉食,心生懷疑,佛指「若粥初出釜,畫不成字者,聽」;而除肉粥、魚粥外的一切粥,可食不犯。

    又《僧祇律》記難陀和優波難陀度兩外道出家,並教他們侍奉師長:「晨當早起……持鉢迎粥,小食已,洗鉢令燥,安著常處。」 《僧祇律》記難陀到喜優婆夷家,喜優婆夷大喜,表示可供養「若前食、若後食、若粥、若餅、若菓」,難陀回應「我須前食,當好作」,喜優婆夷應允,請難陀早來。怎料難陀事多忘記,至第四日方來,惹惱喜優婆夷。

    總之,《僧祇律》以肉、魚之外煮的稀粥為「小食」或「前食」,其對粥的規範,較《四分律》略詳。

    其他律部

    《五分律》記阿那頻頭邑大臣請佛及比丘,準備很多美食,但比丘再受他人請「前食」,至大臣家時,因已飽足,未能再食,惹怒大臣。佛指示如受他人請,聽許在之前食「畫不成字粥」,如得「強粥及食」,應請主人施與他人。又此律記阿牟聚落有剃頭師父子出家,聞佛將至,想到當地居士不敬三寶,必無人設粥,於是剃頭賺錢,用來準備粥,「晨旦請佛及僧」;另五通居士路上遇見比丘尼僧,「明旦……與種種粥」。

    《十誦律》「單墮.足食戒第34」制比丘「足食」後,如不行殘食法,再食五佉陀尼,或五蒲闍尼(飯、麨、糒、魚、肉),或五似食(糜、粟、穬麥、莠子、迦師飯),即犯;不過,「若歠粥、若飲、若一切先囑食,不犯」。《根有部律》同戒(第34戒)記佛制比丘如「足食」(即食了飯、麥豆飯、麨、肉、餅)後,不作餘食法再食,即犯。後鄔波離問佛「何等粥」名「足食」,佛指剛煮好的粥,或「豎匙不倒」,或用手指等勾畫粥面,「其跡不滅」,即「足食」;反之,「薄粥」非「足食」。

    《巴利律》記弟子奉事和尚或阿闍梨,或同修患病,晨早應給粥(yāgu);婆羅門於夜過後,供奉粥與蜜丸(madhugo?aka),佛囑比丘「受之、食之」,其他人知道,於早晨施粥與蜜丸。

    還要提出的,是僧團各種不同事務,一般經白二羯磨,遣合適僧人負責,其一是分配食物。《四分律》、 《僧祇律》、 《十誦律》、 《根有部律百一羯磨》、《毘尼母經》、《巴利律》、《根有部律臥坐具事》皆有立「分粥人」(巴利語yāgubhājaka、梵語yavāgūcāraka),而《四分律》更立「分小食人」,《毘尼母經》亦記差遣人「分前食」。

    總括來說,按輾轉食戒,除非患病或有人施衣等因緣,比丘不得於各家,輾轉受食;可是,除肉粥、魚粥外,只要是稀粥,可作為「小食/前食」,於正食前進食,而不違犯。又比丘食完「小食/前食」,還可依時再受請食,可見「小食/前食」之時頗早。如先食濃粥,易飽足,妨礙之後接受請食,則不可。僧團更派人專職分粥(或小食),顯示食粥已成定制。

    《南海寄歸內法傳》

    《南海寄歸內法傳》雖非律典,但其作者義淨是「根有部律」的主譯;他遊歷印度和南海諸國,考察當地的律制實踐,圖糾正中土佛教的流弊,寫成此書。故《南海寄歸內法傳》某程度上既可視作古印度律制的實錄,也透露出根有部的觀點,可補律典之不足。此書分四十章,其「師資之道第25」記弟子早起,應問和尚身體如何,「旦朝之餐(《趙城金藏》本作「旦粥之餐」),可能進不」,弟子則「待至日小食時,量身輕重,請白方食;何勞未曉,覓粥怱怱……」。據此,弟子起來,問和尚是否食早餐(或是粥),好作準備;弟子則等到「小食時」,衡量身體情況,請準才食,不用晨早便急找粥。至「先體病源第27」,義淨對早食粥與身體狀況的關係再詳釋:

    前云「量身輕重,方餐小食」者,即是觀四大之強弱也。若其輕利,便可如常所食。必有異處,則須視其起由;既得病源,然後將息。若覺輕健,飢火內然;至小食時,方始餐噉。凡是平旦,名痰癊時,宿食餘津,積在胸膈,尚未疎散,食便成咎。譬乎火燄起而投薪,薪乃尋從火化;若也火未著而安草,草遂存而不然。

    所謂「量身輕重,方餐小食」,即觀察身體四大的強弱。狀況有二:

    (1)    如腹中無物,身體輕便,可如常進食。這意謂身體無恙的話,日出即可食粥等「小食」,不必等到「小食時」。

    (2)    如身有異樣,須審察緣由;既知病因,稍作休息。其後如輕爽靈活,感到飢渴;至「小食時」,方始食粥。

    引文接著指「平旦」是「痰癊時」,意謂宿食殘留的津沫,積胸中未散,再食惹禍。正如火起投薪,薪即火化;如火未燃便放草,草不會燒毀。引文進而說如「夜餐」(即非時漿)未泄散,日出時又食;或「旦食」未消化,中午再食,會引發「霍亂」(腸胃病)。之後義淨談到為何立「小食」:

    夫小食者,是聖別開;若粥若飯,量身乃食。必也因粥能資道,即唯此而非餘;若其要餅方長身,旦食餅而無損。

    所謂「小食」,是佛特別開許,或粥或飯,衡量身體狀況才食。如粥能資養修道,即僅食粥而不食其他;如餅才可養身,清晨食餅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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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食的其他食物

    除粥外,律典記於「小食/前食」還有其他食物:

    上引《四分律》、《僧祇律》、《南海寄歸內法傳》已提到有人供養餅。另《五分律》記婆羅門供養佛及比丘,「作七種粥、二種餅,晨朝白佛,餅粥已辦」。《四分律》記有比丘在北方安居,因「彼國無粥,不得粥故,氣力羸乏」,但「彼國常食餅」,佛遂「聽食餅」。《根有部律》「輾轉食戒」記廣嚴城勇利長者請佛及僧眾食,翌日遣使告知時間已到;六群比丘經過門徒舍,舍中長者叫六群「當食小食」,六群表示已受他請故拒絕,長者再言可少食「菴沒羅餅」,六群應允飽食。又有一乞食比丘於長者門前經過,長者也叫他食餅,乞食比丘起初拒絕,長者教他用小鉢盛餅赴請。其後僧眾到勇利家,勇利見乞食比丘小鉢有餅,於分配飲食完畢,特意在他前面站立,以表不滿,並向佛投訴,佛遂禁輾轉食。故早上的「小食」,原有「菴沒羅餅」。又《根有部律頌》有言:「苾芻身老病……并勤定誦人,咸聽小食餅」,這表示老病比丘,以及勤力禪定或誦經者,皆準於「小食」食「餅」。

    蜜丸

    上引《巴利律》提到有人早上供養蜜丸。據《巴利律注》,蜜丸應是美味糕點(atirasapūva)。查《五分律》、《十誦律》有「歡喜丸」一名,元照《四分律鈔資持記》釋道:「古記云:西國多用酥油砂糖為糰,故名丸」,或即蜜丸。

    蜜漿

    《鼻奈耶》記佛遊化到跋耆國,阿耆達兜婆羅門追隨在後,隨時供養,跋耆國人怕婆羅門妨礙他們「飯佛」,便設限:「其作食飯佛者,作小食,復作蜜漿,勿聽婆羅門得作飯食。」又《根有部律》記舍衛城的婆羅門居士、居士婦,常於早上入祇園禮拜佛及各大比丘,鄔陀夷心存婬念,帶領婦女參觀自己的僧房,並問她們:「姊妹!為先餐小食,為飲蜜漿」,凡此皆似以蜜漿為「小食」,而蜜漿是非時漿的一種,應為僧住處常有準備者。

    怛鉢那

    漢譯律典有把怛鉢那與「小食/前食」,或粥並舉:《五分律》記佛與五百大比丘回迦維羅衛城安居,諸家設供,「或但作前食,或但作後食,或但作怛鉢那,或但作粥」;比丘聽聞持律比丘來,明早「為作前食、怛鉢那,次作後食」等;比丘尼要為比丘「設前食、後食,怛鉢那及粥」。 《十誦律》記比丘向富貴居士揚言很多比丘證果,居士信心大增,不論豐收或饑儉,都供養「小食、中食、怛鉢那」;六群比丘到舍衛城的福德舍,居士翌日施「香美前食、後食、怛鉢那」;阿闍世王諸大臣將帥信奉提婆達,供養「前食、後食、怛鉢那」。《僧祇律》謂「時藥」包括「前食、後食、哆波那食」。

    怛鉢那或哆波那,音譯詞,梵語tarpa?a,飽足、滋養物。 《翻梵語》釋道:「怛鉢那,譯曰麨也」;闍那崛多(523–600)譯《大威德陀羅尼經》於「怛鉢那」下細注「麨漿」。定賓《四分律疏飾宗義記》(713–741)釋之為「乳粥」。麨,弘贊(1611–1685)《四分律名義標釋》釋言:「謂稉米、栗米、麥米等,炒以磨粉為麨,或散麨,或以糖蜜摶之。」釋聖嚴推測麨是炒熟的米粉或麥粉,可勉強理解成麵粉。陳柏達指印度習俗,常把麥磨成屑,然後蒸熟,也可曬乾備用,要吃時再加蜂蜜,就成了麨蜜。由此可推知,怛鉢那應是用麨製成的流質食物。

    又《五分律》記佛準在早上以麨漿代粥:一比丘於德叉尸羅國(梵名Taksa?ilā,印度西北健陀羅國的都城,位於今巴基斯坦旁遮普省的塔克西拉)安居後,到舍衛城訪佛,表示「如此國歠粥,彼國飲麨漿」,佛聽比丘「晨朝飲麨漿」。又《根有部律》「足食戒」記鄔波離問佛「何等麨」名為「足食」,佛指麨起初與水混和時,皆「豎匙不倒」,或五指畫麨面,「其跡不滅」,名「足食」,「薄麨」即非「足食」。故麨、粥的食法同。

    此外,中土律師景霄《四分律鈔簡正記》(938–945)有言:「如今時罰錢入常住,罰麵作小食等類。」 麵,《說文解字》釋道:「麥末也」,即與麨同,可見中土也以麨為「小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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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小食作為方便開許的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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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累和勞動

    《根有部律》「輾轉食戒」記佛禁比丘於多家受食,後有比丘患病,醫師建議「可食小食」,病比丘指佛已禁;佛遂開許「除病因緣」。又有比丘為僧務或窣覩波(塔的音譯詞)事奔波,飢虛躺臥,未能修善,淨信婆羅門居士勸他「應食小食」,但他說「佛制不許」,佛開許「除作因緣」。再有比丘隨佛由毘舍離往給孤獨園,疲倦羸損,想「食小食」,佛開許「除道行時」。同律「單墮.別眾食戒第36」記提婆達多與眾多比丘自行在竹林園附近乞食,破壞僧眾團結,佛制戒禁止。後有眾多比丘染病,醫師建議服藥和「小食」,但病比丘以之只與病僧,非僧眾全體,恐犯戒,佛開許「除病因緣」。又有比丘為僧事及窣覩波事勞動,身體疲極,未能修善,長者囑他們「何不小食」,佛再開許「除作因緣」。

    上引《根有部律》所言病者或勞動者可食小食,還見於不同律典記載。例如病者,《僧祇律》「看病比丘法」一節,謂如曠野中有病比丘,其他比丘應共住,除「時藥、夜分藥、七日藥、盡壽藥」外,也要為他索取「前食、後食」。《五分律》記客比丘病倒,舊比丘應安排住在廁所附近,明早準備「前食、後食,及粥、怛鉢那」。《雜事》記如比丘浴後,身體虛羸,佛言:「任飡小食」;比丘如與沙彌同行時,疲極,「當與小食」。

    又如勞動者,《僧祇律》記泥工、木工、畫工或料理「眾僧物事」者,應供應「前食、後食,及塗身油、非時漿等」。《根有部律》記比丘晨朝營修住處,撿校人宜為他們準備「小食」,午後準備「非時漿及塗手足油」; 《根有部律頌》撮述這段話時,以「朝食」取代「小食」:「苾芻監作時,隨處當勸化;宜給晨朝食,欲使解疲勞。」 《律攝》記如僧伽貧乏,授事人應勸人隨時供養「小食、非時漿、塗手足油」。據此,如比丘營修,或處理僧眾雜務,勞動量大,需額外補充飲食,檢校人或授事人需預備「小食」和「非時漿」。由此可見,「小食」與「非時漿」一樣,皆為方便開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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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饑饉時世

    當饑荒乞食艱難時,佛放寬一些飲食規範,涉及「小食」。有關放寬的規範,各律記載不一,《十誦律》記有四事:「小食受已後食、食已持出、木果、池物」,就第一事,此律記在毘耶離國的吉日,僧眾於「清晨」得到「豬肉、乾飯」,正想食時,居士召喚請食,比丘把先受的「小食」置放精舍,請食後不懂處理;佛遂制定:「比丘若食竟,小食先受,不受殘食法聽噉。何等受小食?諸比丘早起受而不食是也。」據此,早上先受的「小食」,正食後不作殘食法亦可食。《四分律》記有八事:「界內共宿、界內煮、自煮、自手取食、受早起食、從食處持餘食來、胡桃菓等食、水中可食物」,其中「受早起食」,又作「朝受小食」;《巴利律》記有九事,其一為「食時以前所受之物」(purebhatta? pa?iggahita?),兩律的意思大同上引《十誦律》,不贅述。

    此外,《根有部律》「悔過法.在俗家偏心授食戒第2」記時世歉收、乞食難得,六群比丘苦於飢餓,往訪十二群尼,尼請「小食」,六群比丘不受,教尼眾在有施主請他們及僧眾「正食」之時,指使施主多給美好飲食,令佛制戒禁止。總言之,在歉收時期,乞食不易,故佛開許在正食前也可受食。

    還要指出的,是《律攝》記病人、看病人、初來客比丘、將欲行者、守寺人,可於「小食時」食五正食;又在歉收時,在「小食上」亦聽許食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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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小食與佛教律制和僧團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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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小食/前食」屬常規飲食,由是與佛教律制和僧團運作脫不了關係,相關內容繁雜,下分三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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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制事項

    不計上引《四分律》「不囑同利入聚」和《鼻奈耶》「禁弄小兒」兩戒,檢視各漢譯律藏,僧尼約有八戒以「小食/前食」為律制需處理的事項。在僧戒方面,《四分律》「輾轉食戒」之末,舉出開許的八事,最後一事為「或一處有前食、後食,無犯」。元照《四分律鈔資持記》指這僅是「同主異食」,即在同一處有「前食」和「後食」,沒輾轉各處受食,不犯。懷素(625–698)《四分律開宗記》指如施主再供養五正食,或犯足食戒;大覺《四分律鈔批》補充說如沒破壞威儀(例如沒從座位起來而再受食,仍是一坐食),連足食戒也不犯。

    《根有部律》「別眾食戒」文末謂如施主造「別房」而施與說:「於我房中住者,我皆與食」,亦無過。有部律論《薩婆多毘尼毘婆沙》釋此戒時,舉出違犯與否的不同情況,其一為:「若別房、波演,檀越別與小食,四人已上,非足食故,無罪。」 「別房」,乃施主特於寺內建造施與客僧,並自行供養,以求福報,非寺院中其他常設僧房。「波演」,音譯詞,梵語paryāyatana,《一切經音義》釋道:「此云周圍廊舍,院也」,亦即圍繞的房舍,可以有多間。據此,如居於「別房」或「波演」者,施主個別給「小食」,就算四人以上,由於「小食」非足食,不犯別眾食戒。

    《僧祇律》「單墮.過受四月藥請戒第74」記六群比丘聽聞梨車摩訶男請僧施藥,便大量索取,惹惱施主,佛制戒禁「過受」。而在戒末違犯輕重部分,律文謂如施主請「前食」,比丘不得索「後食」;如請「後食」,不得索「前食」。《根有部律》同戒(第74戒)禁請「麁食」索「美好」、與「好食」索「麁者」、與「乳等」索「酪」等,否則犯惡作;《根有部律頌》撮述本戒時,用到「小食」一詞:「與乳便索肉,施酪反求酥;乞小食本愆,不遮於病者」。按比丘如無病但索求乳酪、生酥、魚、肉等,即犯「單墮.索美食戒」,故偈言「本愆」。

    《四分律》「單墮.覆他麤罪戒第64」記佛制如比丘隱瞞其他比丘犯重罪,即犯墮罪;如比丘「小食」時知其他比丘犯重罪,「食後說者」,即中食後說,雖有延誤,僅犯突吉羅。

    在尼戒方面,《四分律》「波羅夷.覆他重罪戒第7」記如比丘尼隱瞞其他比丘尼犯重罪,波羅夷;如比丘尼「前食時知、後食時說」,犯偷蘭遮。 《僧祇律》「捨墮.自乞僧祇利物異用戒第13」記如為僧團全體乞來之食,轉作一己之用,即犯;如僅「迴前食作後食、迴後食作前食者,越比尼罪」。

    此外,在威儀方面,《十誦律》記阿難在眾中說法時,有第一上座來,阿難教大家起身,讓他入座,第二、第三上座來亦如是起身,令大眾散離。白衣批評這裏「無小食,亦無中食」,上座來不用起身,令大眾散去,又認為上座應先入。佛遂指示聽法時,上座來不應起,上座亦不應驅下座起。如是可推知,在「小食、中食」時,上座到來,其他僧眾須起身,表示敬意。不過,《五分律》謂在「僧食時、歠粥時」,佛制「此時皆不應禮,犯者突吉羅」;《巴利律》亦言「喝粥者不得受禮,於食堂中不得受禮……」,可見律藏間的觀點不一。

    又僧眾間資歷高低、坐次先後等,依戒臘多少釐定。所謂戒臘,乃僧人受具足戒後的年數,每年安居結束(即農曆七月十五日),戒臘增一。如戒臘同,依受戒時間點先後分辨。《四分律》記一比丘趕不及「後安居」,逕以受具足戒的年數為戒臘,佛不同意,囑和尚和阿闍梨教授「受戒時節」,即辨別不同的時間點,包括「冬、春、夏,若干日、一月、半月、一日、前食、後食時,量影時」。換句話說,「前食時」受戒者,比「後食時」受戒者,資歷為深,可見「前食後食」成為律制需注意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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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僧眾間的協作

    客來和舊住比丘

    除安居三月外,僧眾一般四出遊化,留宿各處;客舊比丘之間的互動,需妥善處理,否則易生磨擦,佛遂制「客比丘法、舊比丘法」,其中涉及「小食/前食」。在客比丘方面,《僧祇律》記六群比丘關閉寺門,客比丘踰牆入,引起爭拗,佛制比丘晚欲投宿,應先遣年少比丘在前求宿處,如找到住處,應安靜進入,遇舊比丘,不得問「明日誰作前食、後食,有好食不」。客比丘安頓後,早起,未能乞食,才問「是住處有前食、後食不」。《四分律》記客比丘不問舊比丘便入空房,見蛇驚叫,佛制客比丘入寺,應禮敬第一至第四上座,並問「何處是眾僧大食處、小食處、夜集處、說戒處。……明日有何檀越,請眾僧小食、大食」等。《十誦律》也謂客比丘初到僧房,洗滌完畢,才問舊比丘「此僧房中有前食、後食不」。

    在舊比丘方面,《十誦律》記如客比丘來共住、布薩等,舊比丘明早應給他們「前食、後食」等。《僧祇律》記舊比丘就算疲於照顧病比丘,如有客比丘來,也不得即時叫他們幫忙,「若時來者,應與前食、後食,若非時來者,應與非時漿」;又客比丘想離去,舊比丘應勸留下,謂這裏有「好床褥、前食、後食,安隱快樂」。此外,《五分律》記王舍城附近一住處,迦葉任「摩摩諦」(寺院管理人),有眾多知識比丘來訪,迦葉出迎,明日供「前、後食」等。

    聚落與蘭若比丘

    《僧祇律》記聚落與阿蘭若比丘因早上錯過飲食而爭執,佛指示如雙方共享一施者,聚落比丘不應早起打揵稚,需待阿蘭若比丘,阿蘭若比丘亦不應遲來;如有優婆塞請僧,聚落比丘應提醒阿蘭若比丘:「某甲請前食、後食,明日早來,莫到他處乞食。」

    比丘與比丘尼

    在初期佛教僧團裏,比丘居主導,比丘尼須額外守「八敬法」,即尼敬重比丘的八法,亦涉「前食」。有關八法的內容和次第,各經律所記不一。據《僧祇律》,就第四敬法(不得先受食或床褥),施主需「先已曾請僧前食、後食」,再請比丘尼,尼方可接受。就第六敬法(半月從比丘請教授),尼聽聞教誡比丘某日來,應勸化眾生,「作前食、後食、非時漿,盡心供養」;《五分律》亦言尼請比丘為「教誡人」後,需「為作供養」,包括「前食、後食」以及「鉢囊、漉水囊、腰繩、香油」等。就第七敬法(無比丘處不安居),《僧祇律》記如親里想請尼安居,應先請比丘,「料理前食、後食、非時漿、安居衣,勿令有乏」;如親里不給,尼以多出的衣鉢提供。

    僧事施行

    從律典一些記載可見,「小食/前食」有固定場所。例如《四分律》記比丘需定期說戒,但容易忘失,佛準製「數法」(即數珠)協助記憶;但數珠零落,佛指示可於數珠鑽孔,用繩縷貫穿,置放「僧常大食、小食處、夜集處、說戒處」之杙上或龍牙杙上。又天雨時,比丘在往「大食上、小食上……」,雨水濕壞衣色;佛指示為了護衣,在寺內可用樹皮、葉,或竹製蓋擋雨。又比丘在「大小食上、若夜集時、說戒時」,難抵熱浪,佛準作大扇或轉關扇車。《五分律》記客比丘問舊比丘:「何處是歠粥處、何處是食處」,也顯示食粥(小食)有特定處所。

    「小食/前食」既恒常進行、地點固定,僧眾又集合,乃施行各種僧事的好時機,包括:

    (一)施行懲處。僧尼犯戒,輕者可自行或面向一僧懺悔了事,重者需經僧眾行羯磨,公開懲處;受罰者通常在一段時間內,失卻原有地位,亦於「小食/前食」時體現出來。例如《四分律》記如比丘犯戒,被呵責或不見罪舉(針對不認罪者),他們在「小食、後食、說法、布薩」時,需端正衣服,脫革屣,靠在一面,胡跪合掌,自責懺悔。又如僧眾對甲比丘作「不見罪羯磨、不懺悔羯磨、惡見不捨羯磨」,其他比丘不得與這甲比丘一起「前食、後食」。又「至前食、後食上」,行覆藏比丘(即犯僧殘罪,正受懲處者)走在清淨比丘之前,或並行共語,自身的衣著或反抄衣、或通肩披衣、或裹頭、或覆兩肩、或著革屣,佛皆禁止,指覆藏者應隨後行,並偏露右肩、脫革屣。此外,六群比丘中有人犯戒,故於「大食、小食上、眾僧大集說法時、說戒時」,形影不離,防人彈舉。

    (二)驅離非法僧。僧眾如有紛爭,可用「七滅諍」處理,其一名「多覓毘尼」,即集僧依多數決。《僧祇律》記行此毘尼時,一旦發現非法人多、如法人少,當設法解散,例如前食時至,「唱令前食」;後食時至,「唱令後食」,誘使非法者離開。

    (三)教化僧俗。僧眾甚或施主在食時一般全在席,是教化好機緣。《根有部律》記佛派舍利弗到邊方聚落,化度曾為外道提供食住的長者;翌日,舍利弗於「小食時」在法場,向大眾說法。《律攝》記比丘住處,常於月八日及十四日,至「小食時」,鳴犍稚,召集大眾,敷設香華,來聽經法。

    (四)提醒自恣。自恣,音譯詞,巴利語pavāra?ā、梵語pravāra?ā,意譯「隨意、滿足、喜悅」等。按在夏安居結束,僧人各自坦承罪過並懺悔,祈求他人原諒,恢復清淨,令大眾喜悅,故名。《四分律》記十四、十五、十六三日皆可進行自恣,易起混淆;曾有比丘不知應在今日或明日進行,佛遂指示於自恣日,在「小食上、中食上」,由上座唱令「今日眾僧自恣」作提醒。

    (五)點算僧數。僧團舉行羯磨等不同活動,需不同僧數,有的活動,例如說戒,僧界(通常是某一寺院)內的僧人全需參與,俗務纏身者也要請假,故界內僧數多少需清楚,食時正是點算的機會。《四分律》記舊比丘在「小食、大食、夜說法、說戒」時,皆不見客比丘,怕他們或已還俗,或被賊所擄,或被惡獸所食,或被水漂去,入房尋找,發現他們不辭而別,而且沒有收拾臥具,蟲咬爛壞,令佛制「覆處敷僧物戒」。又迦羅苦於日日乞食,故多乞留待他日食用,令比丘眾於「小食、大食上」,皆不見迦羅,遂入房尋找,發現迦羅藏宿食,亦成佛制「食殘宿戒」的因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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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及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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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各節引述繁多資料及進行討論,本節作一總結,以及對佛教律制的發展提出一些觀察和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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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語意義及其來源

    漢譯律典用到「小食、小食時」等詞,或把「小食」與「大食」、「前食」與「後食」並舉,下表列各律典所載不同用語及其出現次數,以見分佈大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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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圖表可見,「小食時」最多見於「根有部律」,「小食、前食後食」則普見於各律典。總言之,「小食時」,乃乞食或受食之時;「小食」,可以是早食,或清早先受的食物,或在病累勞動時的補充飲食。相對於朝早的「小食」,「中食」或「時食」稱「大食」。如依時序,「小食」即「前食」,「中食」即「後食」。

    「小食、大食」二詞,於中土早見於甲骨文,為由日出至日落間兩時段之名:「旦、朝、大食、中日、昃、小食、暮」。日出後不久要勞動,早飯需多食,叫「大食」;日落前將近休息,晚飯不多食,叫「小食」,與佛教律典的用法,大相逕庭。漢晉以後,流行十二時制(日出、食時、隅中、日中、日昳、晡時、日入、黃昏、人定、夜半、雞鳴、平旦),「大食小食」兩段消失,早上新闢「食時」(07:00–09:00),與佛教的「小食時」(06:24–07:48),有部分時間重疊。

    「小食時」一詞,於中土文獻較後出,皆意謂晨早時段,與佛教律典的用法一致:李昉(925–996)等編《太平御覽》(984)收辛昞(約4–5世紀)《洛成時與桓郎牋》:「鹿角五重,樓櫓嚴設,自四更三唱攻逼,至小食時不克」;唐慎微《證類本草》(1098–1108):「平旦服藥,至小食時已來,不吐痢者……」;商濬編《稗海》(1602)所收晉干寶(約286年–約336年)《搜神記》:「輅曰:……吾卯日小食時,必至君家」。

    至於「小食」,於中土文獻,或按字面解作小量食物,例如姚思廉(557–637)《梁書.昭明太子傳》:「京師穀貴,太子因命菲衣減膳,改常饌為小食」;或用之稱呼早食,例如吳曾《能改齋漫錄》(約1159年):「世俗例以早晨小食為點心,自唐時已有此語。」這與佛教律典的用法相若。

    此外,「小食時」意謂乞食或受食之時,所食者可以是正食;「小食」作為補充或治病之食,分量不定,但為何皆名「小」呢?一些佛典記述提供線索。《鼻奈耶》釋「僧殘.污家擯謗違僧諫戒」時,謂阿難為惡比丘所累,乞食不果,劫不優婆塞見快到日中,請阿難「到舍小食」, 《根有部律》同戒作「微供」。又《佛般泥洹經》記摩竭國王大臣雨舍至佛所,請佛與僧眾,「於舍小食」,相對應《般泥洹經》作「微食」,《雜事》也有這記事,作「微供」。如是,這裏所言的「小食、微食、微供」,皆為常規請食,其中「小」或「微」應如漢語中的「小人、小子、小文」等一樣,同是謙稱,與食物種類或分量無直接關係。

    還要提出的,是漢譯律典「小食時、小食、前食」等詞,於《巴利律》相對應的字詞為kālasseva(晨早)、pubba?hasamaya(午前之時)、purebhatta? pa?iggahita?(食時以前所受之物),「小/前」字無對應。又《巴利律》曾一次用到pātarāsa(早餐)一詞,食者為耆婆童子,非佛弟子(「奴烏當耆婆童子于途中憍賞彌作朝食〔pātarāsa〕時追及之」)。而且,《巴利律》各戒的律制問題無涉及「小食」,也無談到粥稀濃之別,《巴利律》似不像其他漢譯律典,未把「小食」或粥納入為常規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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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食時與乞食時

    有關乞食時間,「根有部律」有標為「小食時」,同律另有標為「日初分」,例如《根有部律》記大目乾連「於日初分,執持衣鉢,入室羅伐城,次第乞食」;鄔陀夷於「日初分時,著衣持鉢,入城乞食」。《根有部尼律》記大迦葉住於阿蘭若,「於日初分,執持衣鉢,入城乞食」。《藥事》記佛「於日初分,執持衣鉢,將諸大眾往大軍舍」。《尼陀那》記一比丘「日初分時,著衣持鉢,入室羅伐城,而行乞食」。

    檢視他律所記,籠統得多:或標示為清晨,例如《五分律》記大迦葉「晨朝著衣持鉢,入城乞食」;《僧祇律》記比丘「晨朝閉戶,入村乞食」;《四分律》記般陀「明日清旦,著衣持鉢,入舍衛城乞食」等。或標示在中午前,例如《十誦律》記迦留陀夷「中前著衣持鉢,入舍衛城乞食」;《巴利律》記阿說示「于早晨時(pubba?hasamaya,午前之時)著下裳,持鉢、衣,入王舍城乞食」。或僅謂時間到了之類,例如《僧祇律》記比丘「乞食時到,著衣持鉢,入城次行乞食」;《四分律》記迦留陀夷「到時,著衣持鉢,詣齋優婆私家」;《五分律》記五百比丘「至時持鉢,入村乞食」;《十誦律》記迦留羅提舍「食時著衣持鉢,持坐具,往大名梨昌所」;《五分律》記頞髀比丘「後時著衣持鉢,入城乞食」等。

    比對而言,「根有部律」把乞食時間限制在「小食時」或「日初分」,明顯較其他律藏嚴格,原因或是過早乞食,如上引《鼻奈耶》所記,會打擾施主的生活;太遲乞食,進食時間不足,難以飽足。而在眾律藏中,「根有部律」要遲至4、5世紀才集出,是時佛教已發展逾七百年,律制愈趨緊密,是自然之事。

    3

    小食與一食

    僧眾日中一食,實是古印度修行的風尚。例如稍早於佛教成立的耆那教,其僧侶修極端苦行,或斷食,或一日食一口,或儘量減少乞食,亦拒絕美食;其後耆那教分成天衣(Digambara)和白衣(?vetāmbara)兩派,前者一日一食,後者早晚各一食。又婆羅門教徒「在夜間或在白天吃一餐」,甚或兩日一食,或四日一食。《五分律》記迦留陀夷於夜晚乞食,嚇驚孕婦,孕婦指其他沙門和婆羅門「一食便足」,斥責他為何日夜都乞食。佛亦極讚「一坐食」,例如《中阿含.跋陀和利經第阿濕貝經第194》記佛言:「我一坐食,一坐食已,無為無求,無有病痛,身體輕便,氣力康強,安隱快樂」;《增壹阿含.12.5經》記佛言:「其有歎一食者,則為歎說我已」。

    從各律多戒的制定因緣看,起初僧眾可在中食前食「小食/前食」(例如《五分律》「足食戒」、《僧祇律》和《根有部律》的「輾轉食戒」、《十誦律》「施一食處過受戒」等,不贅引),甚至師授「一食法」時,弟子可拒絕。可是,後有僧人晨早飽食,令之後請食時少食,施主怕布施少、福德薄,向佛投訴,令佛制戒,禁輾轉食、足食後再食等。不過,在僧眾方面,年少者未適應一食,病累者、勞動者需多食,饑饉時世宜晨早受食,故「小食/前食」有實際需要;在信眾方面,僧人食「小食/前食」,令人有更多機會布施得福,不失為美事,由是佛方便開許。又在蕓蕓食物中,稀粥既有益健康,又不礙隨後的中食,最受佛推崇。

    4

    小食的制定

    「小食」何時正式納入律制,難以確考。從文獻角度看,律藏中,以戒文最早成立;制戒因緣、戒文的修訂和釋義、違犯輕重、開許事緣等,則較遲集出。《四分律》「不囑同利入聚戒」的戒文雖有「小食時」一詞,但意謂受食之時,無關早食或補充飲食;《鼻奈耶》的獨有戒文也有「小食」一詞,然此書乃後出律論,不能作準。加上如上節所言,「小食」是佛制戒後的方便開許,由此可推知,「小食」應是較後出的律制安排。

    5

    小食與南北傳佛教

    從本節開首的表列可見,「小食時、小食大食」等用語多見於《四分律》,而此律為中土律宗奉作圭臬,「小食大食」亦成為中土佛教的定制。例如道宣(596–667)《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闢「二時食法」一節,列舉「小食大食」六十條規範。道宣另編著《續高僧傳》,記慧稜(576–640)和智通皆於「小食時」命終,儼然以之為時間標誌。元照《四分律鈔資持記》更謂「小食」時,打犍稚八下;「中齋」時,打一通,作為提示。他如華嚴宗巨擘法藏(643–712)《梵網經菩薩戒本疏》釋《梵網經》「日日三時」一語時,謂「辰旦供養小食,齋時供養正食,餘時供非時湯藥等」;著名禪師趙州(778–897)也自稱「老僧十二時中,除二時粥飯是雜用心,餘無雜用心處」。當代研律學僧釋聖嚴(1931–2009)也說:「從早至中,正食只許一餐,正食之前可以吃粥。」

    《巴利律》無明言僧眾食早餐(pātarāsa),後出巴利語文獻則有。例如覺音(約5世紀)《清淨道論》記大目犍連由舍衛城用完「早餐」,出發至僧迦施市;摩訶那摩(約5–6世紀)《大史》記楞伽國王供養大菩提樹時,讓僧俗用「早飯」。至近世,緬甸僧人早上九至十時食主餐,十一至十二時食點心,也有把兩餐倒轉;錫蘭僧人早上七時至七時半食早餐,十一時至十二時食正餐;臺僧淨海於1960年代到泰國學法,「早上七點進早餐,一小盆稀飯、一盤炒菜、兩樣醬菜……十一點半吃午飯,兩菜一湯」。凡此可見,早食久已融入南傳佛教的律制生活。

    歸結而言,佛教形成初期,秉承古印度的苦修傳統,尚日中一食,但對「小食」採寬鬆態度。可是,有比丘過食,辜負其後請食的施主,故佛制「輾轉食戒、足食戒」,避免施主譏嫌或比丘濫食太飽,原非直接針對「小食」。而在病累勞動、饑饉等特殊情況下,佛開許「小食」,包括食稀粥、稀麨、餅、蜜丸等,並逐漸轉化為僧眾的常規飲食,納入律制需注意的事項。佛教這種既禁且開的處理,體現出不苦不樂的中道精神;而「小食」作為早食,亦成為南北傳佛教通行的飲食安排,然而其淵源及種種規範,泰半已被遺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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