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277號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規的出臺,是海關為適應國際貿易發展新形勢、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的重要舉措。 一、新規出臺背景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持續增長以及跨境電商、保稅物流等新業態的蓬勃發展,原有的海關申報管理規定已難以滿足現實需求。為進一步規范進出口貨物申報行為,保障海關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同時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等最新法律法規要求,海關總署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這部更具時代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新管理規定。 二、新舊規定對比:變化與亮點 1、申報模式創新,通關效率顯著提升 “兩步申報”模式: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報關企業可在貨物啟運后先進行概要申報,只需提供基本信息,待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后14日內再完成完整申報。這一模式打破了傳統“一次申報、一次驗核”的局限,尤其適合急需提離貨物的企業,大幅縮短了貨物滯港時間。 集中申報模式:對于在同一口岸多批次進出口規定范圍內貨物的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可采用集中申報,減少重復申報手續,降低企業合規成本。 2、電子化申報主導,紙質申報為輔 新規明確申報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為主,特殊情況經海關同意方可使用紙質報關單,且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數據報關單通過海關信息化管理系統提交,實現了申報數據的實時傳輸與自動驗核,減少了人工操作誤差,提升了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和處理效率。同時,海關還要求企業在特定情況下補充提交隨附單證電子數據或紙質單證,確保申報信息的完整性。 3、申報期限與滯報金規則優化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報關企業需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申報,轉關運輸貨物需在進境地辦理轉關手續后,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申報。超過期限將依法征收滯報金,滯報金起征日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報關企業應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前24小時申報,為出口貨物的集港、裝船預留了更合理的時間窗口。 4、報關單修改與撤銷更規范 新規明確了報關單修改或撤銷的“修改優先”原則,并列舉了6類可申請修改或撤銷的情形,如裝運退關、不可抗力導致貨物短損、計算機技術錯誤等。同時,針對不同情形詳細規定了需提交的證明材料,如退關證明、部門鑒定文件等,使企業操作有章可循。此外,海關發現報關單需修改或撤銷時,將主動告知企業,企業如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體現了監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新規實施后,收發貨人及報關企業注意事項 1、嚴格遵守申報時限,避免滯報風險 企業需建立完善的申報管理臺賬,密切關注貨物運輸狀態,尤其是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時間、出口貨物的監管區運抵時間,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采用“兩步申報” 模式的企業,需注意概要申報與完整申報的時間銜接,避免因完整申報超時產生滯報金。 2、規范委托報關行為,明確責任邊界 報關企業接受委托時,應與收發貨人簽訂詳細的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及責任劃分。報關企業需對委托人提供的合同、發票、許可證件等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若未履行審查義務或違規申報,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收發貨人則需如實向報關企業提供申報所需信息,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 3、準確提交隨附單證,確保申報合規 除法律規定可免于提交的情形外,企業申報時需按要求交驗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許可證件等隨附單證。涉及檢驗檢疫的貨物,還需提交相關檢驗檢疫證書。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的企業,需在接到海關通知后10日內補充提交隨附單證電子數據或紙質單證,確保電子數據與紙質單證內容一致。 4、謹慎處理報關單修改與撤銷 企業申請修改或撤銷報關單時,需嚴格對照新規列舉的情形,準備齊全相應證明材料,如退運證明、價格結算憑證等。對于因報關人員操作失誤導致的修改或撤銷,需提供詳細情況說明及相關單據。同時,需注意涉嫌走私或已布控的貨物在辦結手續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報關單,避免因違規操作引發海關調查。 5、關注特殊區域與特殊申報要求 海南自由貿易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申報管理要求另行制定,涉及相關區域業務的企業需及時關注后續政策細則。對于通過電纜、管道等特殊方式輸送的貨物,企業需定期向指定海關申報,確保申報的連續性和規范性。涉及知識產權申報的貨物,需如實申報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供證明文件,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四、結語 新《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海關監管制度向現代化、智能化邁出了重要一步。對于進出口企業和報關行業而言,新規既是優化流程、降本增效的機遇,也是規范管理、提升合規水平的挑戰。企業需深入學習新規內容,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調整申報策略,加強與海關的溝通協作,共同營造便捷、高效、有序的進出口貿易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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