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徽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結一起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擅自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案件,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5日,正值徽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元旦春節兩節打假專項行動期間,執法人員在對轄區某百貨經營主體進行檢查時,發現在經營場所的進口化妝品銷售專柜上擺放有待售的FX眼藥水銀色、FX眼藥水金色若干,產品外包裝正面均用日文標注有“第2類醫薬品”字樣,在產品中文標簽上標注有“作用:緩解眼疲勞 緩解干澀 消炎 眼癢 眼病預防、原產國:日本”等內容。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產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進行扣押,經批準后立案開展調查。 經查,涉案產品系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自2021年6月起多次從深圳市某貿易商行購進上述產品用于經營,購進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驗明產品的真實屬性和合格證明即上架銷售直至案發。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以及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銷售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藥品,或者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藥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藥品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 以案釋法: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對銷售的商品應盡到審查義務,尤需注意產品類別符合經營范圍、產品來源合法、產品質量合格。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海淘藥品需謹慎,很多國外上市的藥品,沒有在我國取得上市許可,如果我們在國外購買后帶回國內自用,不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應當通過正規途徑購買安全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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