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四川省法院行政審判典型案例阻止不法侵害人逃離的適當自力救濟行為不構成違法 ——彭某訴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22時許,第三人葉某某和案外人鐘某某以彭某停車過程中差點撞到其二人為由,與彭某及同車朋友理論,雙方發生語言爭執。在此過程中,葉某某首先采取用手打彭某臉部、用腳踢彭某肚子等方式對彭某進行毆打。在葉某某毆打彭某期間,彭某始終未對葉某某實施毆打,僅抓扯了葉某某的衣物或頭發。與彭某同行的朋友見狀立即報警,并將報警情況告知了彭某。在葉某某將彭某推開并準備離開時,彭某用手抓住葉某某頭發不讓其離開,以便等待警察處置。葉某某為掙脫彭某,采取了用手撓抓、用手機砸的方式繼續對彭某進行毆打。在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后,彭某立即放開葉某某頭發,葉某某也停止毆打彭某。上述過程造成雙方均有輕微傷。某縣公安局經立案調查,對彭某處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對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處罰。彭某對該處罰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從該事件的起因看,并非彭某挑起爭端,而是葉某某不滿彭某停車差點撞到其與朋友而發生;從雙方行為過程看,現場視頻顯示,彭某在全過程均未毆打葉某某,僅在被毆打時以及在知曉朋友已經報警、葉某某準備離開時抓拽葉某某頭發,該行為目的系本能自我防衛或為防止葉某某逃離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適當自力救濟行為,彭某并無毆打或傷害葉某某身體的故意,不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某縣公安局認定彭某的行為違法并予以處罰不當。法院主動與某縣公安局進行溝通后,督促該局主動撤銷對彭某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彭某遂自愿撤回起訴和上訴。第三人葉某某對該處理結果亦無異議。 【典型意義】 在公權力救濟無法及時介入時,應當允許當事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權人逃逸,以保障后續追責。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明顯不當后,依法督促公安機關主動糾錯,是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壓實行政機關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主體責任的重要體現。本案也為公民依法維權和行政執法提供了清晰指引,一方面明確公民有權在侵害人實施侵害時施以必要的正當防衛和侵害人逃離時采取必要的阻卻手段;另一方面糾正公安機關因機械理解法律,導致不當限縮公民正當防衛權,昭示了法治文明不僅體現為對暴力的否定,更在于對合法私力救濟空間的確認,有利于弘揚正氣,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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