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相當于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包括分娩類津貼和引、流產類津貼。 標準2025新規定: 領取條件:女職工在分娩前(含分娩月)需要連續繳納生育保險滿9個月。如果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生育津貼將由用人單位支付。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但在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職工的生育津貼將由生育保險予以補支。 計算標準: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為“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生育津貼=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指女性參保職工發生引、流產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申領人所在用人單位首次進行繳費基數核定之月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除以參保職工人數。 其中,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北京2017年月平均工資為8467元),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如果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必須補足;如果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給個人。
二、生育假&育兒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即累加后為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特殊情況: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及失業人員,2025年的新政允許他們申領生育津貼。如果生育津貼低于職工產假期間應得工資,單位需補足差額;若高于,則不得克扣。 特別提醒:女職工與所在單位協商延長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三、生育津貼和產檢費用分開到賬的: 1、生育津貼:指國家為了促進人口政策和社會保障而給予符合條件的孕產婦的一種經濟援助。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生育津貼的發放是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相關單位進行管理和執行的。生育津貼的具體標準和發放條件會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生育條件和社會保障要求。 發放:通常是通過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單位進行,可能會直接劃撥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由單位代發。發放的時間和方式可能因地區政策而異,但一般會在符合條件后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節點發放給符合條件的準媽媽 2、產檢費用:指孕期中進行的各項醫療檢查所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通常涵蓋了孕期的各個階段,包括孕初期的基礎檢查、中期的定期檢查以及后期的特殊檢查等。產檢費用的支付通常由醫療保險、公共醫療服務或個人自費等方式承擔。 發放:則是通過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結算和支付的。在進行產檢時,通常需要持有相關的醫保卡或其他支付方式,醫院會根據實際的服務項目和費用情況進行結算,由個人或者醫保進行支付。
如果只有女方參加了生育保險,其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均可享受; 如果只有男方參加了生育保險,女方不能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特別提醒:夫妻雙方均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只能在女方所在單位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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