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文章中,我們簡要對故意傷害罪案件關于鑒定意見方面的程序性質證進行了交流,本篇文章主要對鑒定意見中傷勢本身情況的質證進行部分梳理。 有朋友可能會留意到在日常交流中,關于人身損傷鑒定方面一般會有傷勢鑒定和傷情鑒定兩個稱呼,其實是不同的兩個內容,其中簡單區別為以下幾個方面:(1)目的不同:傷情鑒定主要是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也就是人身傷害類案件中常說的輕微傷、輕傷(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重傷(重傷一級、重傷二級),是最終用來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而傷勢鑒定主要是在民事案件中,為了評估受害人因傷害導致功能障礙、殘疾程度而進行的鑒定,鑒定結果比如傷殘等級一級、二級。。。。。。十級,有些也會直接稱為傷殘鑒定,主要是用來作為賠償或主張治療等所對應費用的依據;(2)依據不同:傷情鑒定和傷勢鑒定所參照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傷情鑒定主要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來進行鑒定。傷勢鑒定可能主要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等來劃分評定傷殘等級;(3)時間不同:傷情鑒定通常在損害發生后即應進行鑒定,有些特殊的可以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而傷勢鑒定在治療終結后,傷殘情況已經相對穩定后進行鑒定;(4)委托鑒定機構不同:傷情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指定或委托,而傷勢鑒定的鑒定機構可能是公安機關、當事人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或者是法院指定的機構。因此,本篇文章中的“傷勢本身”指的是刑事或者行政案件的傷情鑒定中,對傷勢形成原因以及傷勢程度等的質證。 傷勢本身是鑒定的直接參考依據,主要由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以此來看主要分兩個方面,一個是原發性損傷,即直接的傷勢本身的鑒定,一個是在傷勢本身僅屬于其中一方面加上導致的并發癥或后遺癥綜合性的鑒定。 首先,關于原發性損傷無其他并發癥方面的傷勢鑒定。 以肋骨骨折為例,在傷情鑒定中需要認真把控新挫傷還是舊傷,完全骨折還是骨裂。比如在某一鄰里糾紛的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因3根肋骨骨折,鑒定意見認定為輕傷,但經過了解后向辦案單位調取了被害人之前的就醫記錄證明了其中兩條肋骨是之前的舊傷,以此查清案件事實,就為當事人免于刑罰的追究。 關于骨裂方面,基于醫療和法醫學存在不同之處,有時僅僅骨裂并沒完全斷裂,或僅僅出現部分裂痕并未貫穿,在診斷結論上有時會保守記錄為骨折,這也是在案件辯護過程中該爭取的地方。 因此,在質證時不僅僅要看醫生的診斷證明或診斷結論,還要認真比對CT或三維影像,鑒定依據和具體傷勢情況是否有改變定性的可能,另外對于損害部位有陳舊傷的也要認真核實, 如果是作為被害人一方,建議一定要根據案件傷勢情況即時隨時配合案件辦理。根據人身損害自身恢復情況,骨折后一般15天左右會逐步形成骨痂,有些線性骨折的斷裂層非常平齊,在剛造成骨折后斷裂處沒有移位也沒有形成骨痂,此時CT或者三維影像很難清晰顯示,這也會給法醫在認定上出現偏差,如果當時已經造成骨折但最終沒有被認定為骨折記錄到材料中,也會民事賠償追責方面造成極大困難。 另外有些部位或器官在剛受到外力撞擊時當事人只感知到肌肉外在的疼痛,內傷可能要1-2天才會逐漸凸顯,因此在發生肢體沖突時及時就醫做相關治療相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上述以骨折數量導致傷勢程度鑒定,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相關規定,肋骨骨折6處以上為輕傷一級,肋骨骨折2處以上為輕傷二級,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輕微傷。在質證過程中尤其是在是否剛好達到等級標準的情況下的質證,就有可能存在有罪和無罪、罪輕與罪重的巨大辯護空間。 其次,關于原發性損傷外還有并發癥或后遺癥的傷勢鑒定。 比如在一起用三棱小刀捅到肝器官的故意傷害罪案件中,肝功能損傷是刀具直接造成的,但該損傷導致感染可能引發消化道出血等其他身體健康疾病,經過治療后可能會出現下肢浮腫、面色暗黃、日常惡心等情況,這些可能存在的并發癥或后遺癥都是認定時參考的依據。 那么在質證時就要注意好傷勢形成前后包括治療前后的細節,比如是否是原發性損傷、并發癥是否由該案件直接引起(尤其是年齡相對較大的被害人,可能會存在與案件并沒有直接關系的基礎病來引發)、產生的后遺癥是否因為其他原因形成等。 根據鑒定原則,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律師簡介 / Lawyer profile 洪樹涌 廣信君達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委員、刑事訴訟專業部部長、廣信君達泓法刑辯戰隊負責人 方偉哲 廣信君達執業律師、刑事訴訟專業部副秘書長、廣東泓法刑辯戰隊成員 廣信君達泓法刑辯律師戰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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