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的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等調查措施,與公安機關具有的相關刑事強制措施非常相似(實際上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這里加以歸納和對照: 要點
注: 1:上述刑事拘留期限,不包含報請檢察機關逮捕階段的時間和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刑事拘留。此外,留置措施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即可,逮捕則不一定,留置措施與監視居住措施更為接近(觀點僅供參考)。 2:上述發現新的情況,指省級以上監委調查,發現被調查人另有與留置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職務犯罪或者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職務犯罪,經國監委批準或決定。 3:是指公安禁閉措施,屬內部管理措施,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此外,部隊也可以采取禁閉措施,又叫行政看管。 4:監察措施解除問題,被管護人員、被留置人員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變更管護、留置措施。監察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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