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等2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部分): 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輔警按照職責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輔警隊伍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執行留置場所看護勤務、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的輔助力量,是公安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輔警配備應當按照控制總量、傾斜基層的原則,根據本省公安機關警力結構優化和警務工作需要,按不高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量核定全省輔警配備總額。執行留置場所看護勤務的輔警配備額度按照有關規定在全省輔警配備總額之外另行核定。” 將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警力配備和社會治安狀況,以及留置場所看護勤務需要,研究制定全省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將第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五)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實行輔警分類管理。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配備量化額度分別核定,未經考錄勤務輔警不得轉為文職輔警。”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
|
來自: 昵稱55323274 > 《法律專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