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的時間,是1971年10月25日。 這一歷史性事件,通過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實現,決議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 并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并立即驅逐了臺灣當局的代表。 ![]() ![]() 舊中國(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起源 1.二戰后的國際秩序構建。 1943年《莫斯科宣言》中,美、蘇、英、中四國共同倡議建立戰后國際組織(聯合國雛形)。 1945年聯合國成立,中國作為創始會員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簽署《聯合國憲章》,當時由中華民國代表中國。 2.席位背后的真實原因。 鑒于美國戰略需求,羅斯福力主將(舊)中國(中華民國)納入“四強”,作為亞洲代表以增強聯合國全球性,而非基于中華民國的實際國力或抗戰貢獻。 這是大國博弈妥協的結果,英蘇最初反對,但因舊中國——國民政府實力孱弱且依附美國,最終未強力阻撓。 作為交換,蘇聯獲烏克蘭、白俄羅斯額外席位;英國保留殖民地代表權。 ![]() 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席位的背景與過程 1.歷史性投票(1971年10月25日)。 第26屆聯大通過的2758號決議,明確承認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確認其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地位。 決議通過后,聯合國會議大廳爆發持續兩分鐘的掌聲,多國代表歡呼慶祝。 2.長期斗爭與美國阻撓。 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美國長期以“重要問題”,需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等程序手段阻撓新中國恢復席位。 1950–1960年,以“新中國侵略朝鮮”為借口,阻止聯大討論中國代表權問題。 1961年,美國強行將新中國代表權定義為“重要問題”,需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1970年,第25屆聯大首次出現贊成票(51票)超過反對票(47票),預示美國策略失敗。 3.關鍵轉折與國際支持。 新中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第三世界國家推動貢獻巨大,即阿爾及利亞、阿爾巴尼亞等23國聯合提案,最終促成決議通過。 ![]() 對此,毛澤東特別強調:“是第三世界國家把我們抬進去的”。 中美關系緩和也是重要推手,1971年基辛格秘密訪華,尼克松公開稱中國為“世界五極之一”,間接削弱美國對臺支持。 ![]() 恢復合法席位: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獲舊中國(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全部權益 雖說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表面是繼承舊中國(中華民國)所獲的全部二戰權益,但本質是代表權轉移而非“新成員加入”。 更進一步來說,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舊中國(中華民國)所獲的全部二戰權益,是有明確的法理依據的。 即聯合國2758號決議明確規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其“唯一合法代表”地位。 這表明新中國繼承的是中國這一主權國家,在聯合國的完整權利與義務,包括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也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說無論是《波茨坦公告》,還是《開羅宣言》等規定的二戰之中國所獲權益; 諸如恢復臺灣島、南海諸島、釣魚島等主權,以及駐軍日本等權益,均被新中國完全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新中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與“新國家加入”具有明顯卻別。 一來,新中國在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身份(1945年)未變,僅政府代表權由中華民國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來,后續實踐,諸如1980年恢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席位,均沿用此邏輯,這是世界公認的。 ![]() 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舊中國(中華民國)聯合國席位影響力對比 1.中華民國時期,舊中國在聯合國席位的脆弱性。 舊中國(中華民國)雖為創始國,但因國力薄弱,影響力非常小。 故而,在雅爾塔會議(外蒙古獨立)、波茨坦會議(未受邀)等重大事務中被邊緣化,實際淪為美國代理人。 2.新中國完恢復合法席位,則完成了對舊中國(中華民國)席位的加強和鞏固。 1971年后,中國通過參與維和、發展援助、全球治理(如“一帶一路”)等行動,實質履行常任理事國責任,使席位具備真實影響力。 ![]() ![]() 結論 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71年10月25日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 這一行動本質,是主權延續下的政府代表權更迭。 即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舊中國(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全部權益,包括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內的全部權益。 這一結果既是第三世界國家集體推動的勝利,也標志著中國從“名義大國”(1945年)向“實質大國”(1971年后)的歷史性跨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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