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注冊助手 微信群眾經常反映在辦理主體登記業務時,涉及在押服刑人員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人員(以下以在押服刑人員為例)辦理主體登記,簽署登記材料有關需求。在押人員難以到場或通過電子化系統實施身份驗證,對登記工作效率產生一定影響。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高主體登記工作效率,保障在押服刑人員財產權利,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為非官方版本,轉載時請勿刪改,以免訛傳。 登記機關辦理在押服刑人員主體登記業務工作指引 公眾號注冊助手2025年7月發布 一、調整范圍 一是經營主體需要辦理主體登記業務,二是依法需要簽署文件、實名驗證的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 二、業務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在押服刑人員不能隨意使用手機或電腦,登錄網絡進行實名驗證的情形。同類的,在押服刑人員參加股東會、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任免職決定等法律文件也會受到限制。 對此,應當堅持以下原則:優先使用實名認證系統,其次使用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文書,第三是到服刑地現場驗證。 三、業務路徑 監獄等單位,各地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但原則上允許探視會見。 要辦理相關業務,登記機關一般不宜直接出面聯系監獄等單位辦理。原因是登記申請由經營主體提出,未經實名驗證的,屬于尚未提交申請,登記機關沒有合理的理由提前介入民事關系,處理主體內部財產事宜。 首先,登記機關可以指導經營主體依法通過探視會見程序,與監獄等單位聯系,依法申請探視會見。具體的材料,按照監獄方要求,由在押服刑人員親屬或律師等向監獄提交。 其次,探視會見人員要與監獄方充分溝通,按照監獄規定,在獄警監視下,完成文件簽署等工作,并爭取監獄方支持,通過實名認證系統進行在線實名驗證。 第三,如果監獄方不支持在線實名驗證的,可以按照監獄要求,在規定的文本上,由律師和監獄方共同認證該文件由該在押服刑人員親筆簽署,是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等。 第四,有特殊情況的,無法通過律師或在押服刑人員親屬、監護人等方式實施的,登記機關也可以前往服刑場所現場辦理,需要與監獄方充分溝通協調,加強協作配合。 四、注意事項 最后,前往服刑場所辦理業務的,無論是律師、親屬、監護人,還是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攜帶物品、參加會見人員、預約時間等都要注意,盡量配合監獄方的工作安排。 還有,部分監獄有在線會見系統,與監獄聯系時,考慮是否能夠通過在線會見系統實施會見,達到在線實名驗證的目的。 了解具體內容,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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