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系我國刑事訴訟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既能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又能最大限度減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影響,強化保障人權。本文結合《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踐,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禁止情形及實務注意事項進一步梳理和總結,以供讀者參考。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輕刑 n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如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因社會危害性較低,通常可適用取保。 2.雖可能判有期徒刑,但無社會危險性 n 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予取保。實務中需結合案件性質、悔罪表現、社會關系穩定性等因素綜合評估。 3.特殊生理或家庭原因 n 患有嚴重疾病:需達到“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如長期臥床、需持續治療等。 4. 孕期或哺乳期婦女 l 以保障母嬰權益為原則,但需確保取保后無社會危險性。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n 在法定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期限內無法結案,且無繼續羈押必要的,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6.證據不足或需補充偵查 n 拘留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檢察機關不批捕的,可先行取保候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以下情形原則上禁止取保候審: (1)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一定期限內又犯新罪的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兩類人由于其犯罪的嚴重性和再犯的可能性較大,通常不允許取保候審。 (2)嚴重暴力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涉及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重大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社會危害性大,通常不允許取保候審。 (3)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嫌疑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行為可能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危害,通常不允許取保候審。 (4)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的嫌疑人。 (5)未被羈押且無法提供擔保人或不愿繳納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6)有確鑿證據證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取保候審難以防止其再犯的犯罪嫌疑人。 ![]() (一)申請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律師均有權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查與決定 (1)刑事拘留后,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前,可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 (2)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可向檢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可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4)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可向檢察院或法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或取保候審申請書。 (三)審查期限 對于取保候審申請的審查期限,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公、檢、法機關一般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及時作出決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四)擔保方式 (1)保證人擔保:保證人需與案件無牽連、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實踐中,一般要求保證人為被取保人的親友。 (2)保證金擔保:金額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及經濟狀況確定,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未成年人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五百元)。 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義務的,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五)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定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違反法定義務后果:沒收保證金、責令悔過、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公、檢、法機關在被取保人取保候審期限內,不停止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工作。 (1)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可能作出撤案決定,也可能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2)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的,檢察機關可能作出不起訴決定,但較大概率需移送法院進行司法審判; 注意:取保候審僅作為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人暫時的人身自由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更不代表其是有罪或無罪,在取保候審期間內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義務。 ![]() 在證據補充、達成和解、取得諒解等有利節點提出申請,成功率更高。 包括法律意見書、醫療證明、個人榮譽等,突出當事人無社會危險性的依據。 若取保申請被拒,可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通過舉證新證據或情節變化爭取變更強制措施。 涉黑惡、有組織犯罪等案件中,取保條件更為嚴格,需結合《反有組織犯罪法》嚴格論證必要性。 取保候審的適用需平衡訴訟效率與人權保障,嫌疑人及家屬應及時與律師取得溝通,制定辯護策略律師在代理中應深入分析案情、精準引用法律,通過程序性救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對于復雜案件,建議提前與辦案機關溝通,預判風險并制定多套應對方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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