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版與 2022 版《煤礦安全規程》條款對比一、總則部分條款對比1.1 制定依據的變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一條 |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規程。 |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規程。 | 新增《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作為制定依據,使法律基礎更加完善,能更好地與相關法律法規協同。 |
1.2 適用范圍的擴展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二條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 明確將適用范圍擴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適應了海洋煤炭資源開發的需求。 |
1.3 企業管理要求的細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四條 | 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 (以下統稱煤礦企業) 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重要設備材料的查驗制度,做好檢查驗收和記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標管理、安全承諾、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安全投入保障、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地質災害普查、生產安全設備采購查驗、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領導帶班下井 (露天礦場)、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獎懲、安全教育培訓、勞動用工、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安全限員、安全監測、復工復產驗收、值班、事故應急救援、應急演練等制度。除上述制度外,煤礦還應當建立健全 '三違' 管理、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乘罐、測風、爆炸物品領退、井巷維修、敲幫問頂及圍巖觀測、'一炮三檢' 和 '三人連鎖爆破'、巡回檢查、煤塵防治、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停送電、雨季巡視、重大風險災害停產撤人等制度。此外,煤礦應當依法依規建立與災害類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煤礦必須制定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 對煤礦企業管理的要求更加細化,增加了多項具體制度要求,如 '三違' 管理、入井檢身、重大風險災害停產撤人等制度,強調了與災害類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建設。 |
1.4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的變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五條 |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 煤礦企業必須配備技術負責人,并根據煤礦的災害類型、災害程度、生產能力和規模等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煤礦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容易自燃、沖擊地壓煤礦,應當配備專職副總工程師,設立專門防治機構和專業隊伍。 | 明確要求配備技術負責人,根據煤礦災害類型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管理體系;對特定煤礦要求配備專職副總工程師、設立專門防治機構和專業隊伍。 |
1.5 入井要求的補充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十三條 | 入井 (場) 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 (場) 前嚴禁飲酒。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 入井 (露天礦場) 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 (露天礦場) 前嚴禁飲酒。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煤礦必須掌握入井 (露天礦場) 人員數量和井下人員實時位置信息。 | 明確入井(露天礦場)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強化了入井安全管理;調整了對煤礦掌握人員信息的要求。 |
二、地質保障部分條款對比2.1 地質保障體系建設的新增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二十二條 | 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 (簡稱地測) 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 |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地質保障體系,健全地質工作管理機構或崗位。煤礦應當設立地質測量 (簡稱地測) 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開展各項地質工作。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 | 增加了地質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強調地質工作的系統性和全面性。 |
2.2 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修編要求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三十二條 | 生產礦井每 5 年應修編礦井地質報告。 | 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并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 增加了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的要求,強調了對老空區威脅的防范。 |
2.3 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與超前探測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三十二條 | 生產礦井每 5 年應修編礦井地質報告。 | 煤礦必須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斷層、陷落柱、地下含水體、井下火區等隱蔽致災因素,并編制普查報告,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每 3 年編制 1 次,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指導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當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及時修編普查報告。巷道掘進和工作面回采前,應當根據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和重大災害治理情況,分析地質構造特征、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遺留煤柱、巖漿巖體、含水體、陷落柱、瓦斯、采空區等查明程度,對異常情況應當開展超前探測,并編制地質說明書。 | 明確要求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規定了普查報告的編制周期和審批流程;增加了巷道掘進和回采前的超前探測要求。 |
2.4 地質透明化與智能化建設的推進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新增 | 無相關內容 | 煤礦應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裝備,實施煤巖層、構造、瓦斯、水等各類地質體的協同勘查,構建多元數據融合的三維地質建模,逐步實現地質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 新增地質透明化和智能化建設的要求,強調新技術的應用。 |
三、井工煤礦設計與建設條款對比3.1 礦井設計依據的變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新增 | 無相關內容 | 煤礦在設計前必須完成井田范圍內水、火、瓦斯、頂板、沖擊地壓、粉塵、熱害及其他災害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礦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礦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及開采過程中發生突水的可能性、可采煤層的沖擊地壓危險性、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等。 | 新增礦井設計前必須完成災害評估工作的要求,明確了評估內容。 |
3.2 開采深度規定的調整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八十六條 |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 (第一水平) 不應超過 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600m。一個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2 個。 |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設計水平不應超過 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600m。采深超過上述規定的,煤礦企業應當組織論證,并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 0.9Mt/a,設計水平不得超過 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1200m,小型的突出生產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600m。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2 個。 | 增加了對采深超過規定的論證要求;調整了突出礦井的設計生產能力和開采深度限制。 |
3.3 井巷布置優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一百九十五條 | 突出礦井的采掘布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 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內。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者其他無突出危險區域內。(二) 應當減少井巷揭開 (穿) 突出煤層的次數,揭開 (穿) 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 | 突出及按突出設計的礦井,采掘布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 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內。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者其他無突出危險區域內。(二) 應當減少井巷揭開 (穿) 突出煤層的次數,揭開 (穿) 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三)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強沖擊危險的煤層以及防水 (砂) 煤巖柱中,不應布置在軟弱地層和富水性較強的地層中,應當避開構造應力集中區。 | 增加了對開拓巷道布置的限制條件,提高了對突出礦井井巷布置的要求。 |
3.4 采掘工作面數量規定的調整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九十五條 | 一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 3 個,煤 (半煤巖) 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 9 個。嚴禁以掘代采。 | 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原則上不得超過 3 個,煤 (半煤巖) 巷掘進工作面個數原則上不得超過 9 個,嚴禁以掘代采。薄煤層或充填開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個數時,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時,中央企業應當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其他企業應當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 增加了薄煤層或充填開采時可增加采掘工作面個數的規定,但需要履行審批和報告程序。 |
3.5 井筒施工與裝備安裝的安全規定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新增 | 無相關內容 | 使用全斷面巷道掘進機 (TBM) 掘進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 在 TBM 盾體、一運輸機卸料口、除塵風機出風口等處設置瓦斯檢測裝置,當瓦斯濃度超過 1% 時,應當自動斷電、停止作業。(二) TBM 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礦井提升運輸能力。如需分塊設計的部件,分塊之間應當采用螺栓連接。(三) TBM 脫困扭矩不應小于額定扭矩的 1.5 倍。(四) TBM 應當采用自動導向系統對掘進機姿態進行實時監測,定期進行人工測量復核。 | 新增了全斷面巷道掘進機 (TBM) 的安全規定,提高了對新設備使用的安全要求。 |
四、智能化建設相關條款變化4.1 智能化技術推廣與應用的鼓勵政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十條 | 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 煤礦應當積極推廣使用自動化、智能化技術及裝備,鼓勵和支持礦用產品研發和先進技術、工藝的應用。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試驗必須由煤礦企業進行方案論證、安全措施審批,并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采購和使用。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 更加積極地鼓勵煤礦推廣使用自動化、智能化技術及裝備;明確了新技術、新工藝試驗的審批流程和報告要求。 |
4.2 遠程操控及無人作業設備的安全要求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新增 | 無相關內容 | 遠程操控及無人作業設備必須具備狀態監測、周邊人員設備環境監測、故障檢測、自動避讓和緊急停車功能。 | 新增遠程操控及無人作業設備的安全要求,提高了智能化設備的安全標準。 |
4.3 智能化監測監控系統的完善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新增 | 無相關內容 |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采場和排土場邊坡、出入口全覆蓋的視頻監視系統。 | 新增了對采場和排土場邊坡、出入口視頻監視系統的要求。 |
4.4 露天煤礦智能化與邊坡管理的強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新增 | 無相關內容 | 采用間斷式或半連續開采工藝的露天煤礦,應當安裝卡車衛星定位調度系統、車輛防碰撞預警系統、駕駛員行為分析系統等車輛安保系統。 | 新增了對露天煤礦車輛安保系統的要求,提高了露天煤礦智能化水平。 |
五、重大災害防治條款變化5.1 瓦斯防治措施的強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三十五條 |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面鉆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到 30% 以上。 |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首采區內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壓力大于 3MPa 的煤層,必須進行地面鉆井預抽,將瓦斯壓力降至 2MPa 以下后,方可開工建設。 | 提高了對高瓦斯壓力煤層的預抽要求,從預抽率 30% 以上調整為瓦斯壓力降至 2MPa 以下。 |
5.2 水害防治技術與管理的提升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二百五十二條 |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 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行。 |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 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行。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 1 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 1 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 | 增加了對水害隱患排查的頻率要求,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其他礦井每季度至少一次。 |
5.3 沖擊地壓防治措施的完善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二百三十一條 |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 |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采深超過 800m 的區域,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內布置采掘工作面。 | 增加了對采深超過 800m 區域的限制,提高了對深部沖擊地壓防治的要求。 |
5.4 防滅火與粉塵防治的強化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新增 | 無相關內容 |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構筑、維護、維修采空區密閉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采空區疏放水時,應當加強對采空區自然發火的風險評估及監測。 | 新增了對采空區密閉管理和自然發火風險評估的要求。 |
5.5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的加強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三百六十七條 |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在安全地點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在安全地點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爆破母線與起爆器或起爆接線盒等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嚴禁在爆破母線與起爆電源連接后通電檢查。 | 增加了對爆破母線連接的安全要求,提高了爆破作業的安全性。 |
六、應急救援與事故處理條款變化6.1 應急預案與應急組織的完善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十七條 |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 1 次應急演練。 | 煤礦企業、煤礦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 1 次應急演練。 | 增加了應急演練的頻率要求,從每年至少 1 次調整為每半年至少 1 次。 |
6.2 應急救援裝備與物資儲備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十八條 | 煤礦企業應當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當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 煤礦應當有創傷急救機構為其服務。創傷急救機構應當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 將 '創傷急救系統' 改為 '創傷急救機構',強化了專業機構的設置要求。 |
6.3 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機制的明確條款位置 | 2022 版內容 | 2025 版內容 | 變化要點 | 第十九條 |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 增加了事故報告內容的具體要求,強調了事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
七、結論與建議7.1 主要變化總結2025 版《煤礦安全規程》相較于 2022 版,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 1.法規依據更新:新增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作為制定依據,法律基礎更加完善。 2.適用范圍擴大:將適用范圍擴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 3.企業管理強化:明確要求配備技術負責人,對特定煤礦要求配備專職副總工程師、設立專門防治機構和專業隊伍。 4.地質工作優化:增加了地質保障體系建設、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等規定,強調地質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5.智能化建設推進:鼓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技術,新增遠程操控設備、露天煤礦車輛安保系統等要求。 6.重大災害防治強化:提高了瓦斯防治、水害防治、沖擊地壓防治等要求,增強了對重大災害的防控能力。 7.應急救援優化:增加了應急演練頻率要求,明確了事故報告內容和責任追究機制。 7.2 對煤礦企業的建議1.加強法規學習: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 2025 版《煤礦安全規程》,特別是與本企業相關的變化條款。 2.完善管理制度:根據新版規程要求,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加強技術管理:配備滿足要求的技術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新技術、新工藝的安全評估和管理。 4.推進智能化建設:加大對自動化、智能化技術的投入,提升煤礦安全生產的科技水平。 5.強化災害防治:針對本礦主要災害類型,制定針對性的防治措施,提高災害防控能力。 6.加強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增加應急演練頻率,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定期自查自糾:對照新版規程要求,定期開展自查自糾,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3 對監管部門的建議1.加強宣傳培訓:組織開展新版規程的宣傳培訓活動,幫助煤礦企業理解和掌握變化內容。 2.加強執法檢查:在執法檢查中重點關注新版規程的變化內容,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到位。 3.提供技術指導:組織專家為煤礦企業提供技術指導,幫助解決新版規程實施中的技術難題。 4.完善配套標準:加快制定與新版規程配套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為規程實施提供支撐。 5.建立反饋機制:建立新版規程實施情況的反饋機制,及時收集和處理煤礦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2025 版《煤礦安全規程》的實施,將進一步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煤炭行業安全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保障。各相關方應充分認識新版規程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共同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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