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對對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銀行賬戶的存款,因涉及隱私問題,銀行不配合查詢,一方如何主張權利? 一、盡管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的保障,但因具體授權不明確,缺乏具體措施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能導致少分或不分財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訂)》第六十七條明確,離婚訴訟期間一方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對方財產信息的,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二)法律授權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商業銀行對儲戶信息保密義務的剛性規定,限制了非司法機關主體(如破產管理人、律師)直接查詢銀行流水的權限。 (三)法院調查令的局限性--調取時間及有無提供準確的銀行賬戶信息標準不統一 實踐中法院接受申請后,卻對調取時間及有無提供準確的銀行賬戶信息標準不統一;對調查令的審查標準存在很多差異。 例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張某1離婚后財產糾紛(2023)粵01民終25203號一案中,關于王某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張某1名下銀行存款的問題。法院認為,首先,根據查明事實,王某與張某1在離婚時有簽訂過《離婚協議書》,雖然上述《離婚協議書》中并未提及到銀行存款的處理,但從其內容來看,雙方已經就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進行協商處理,且根據該《離婚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來看,里面提及的夫妻財產大部分給了王某,且張某1還需補償王某200萬元,故該《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確有利于王某,王某如認為張某1在簽署該《離婚協議書》時存在隱瞞銀行存款等收入的情形,其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現王某不能對此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王某請求法院出具調查令對張某1的銀行流水等進行調查,但其又表示其無法提供張某1的具體銀行賬戶,故在王某未能提供張某1確有存在相關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線索下,其該項請求顯然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準許。再次,經本院審查,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王某所提出分割張某1銀行存款的問題進行了綜合具體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做出了相應認定處理,本院審理期間,王某雖堅持主張一審法院上述認定不合理,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理據予以推翻一審判決的上述認定,故本院認可一審法院對王某所主張的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張某1名下銀行存款問題的分析認定。綜上分析和審查,對一審法院作出的認定處理,本院予以維持,王某上訴的相關請求,均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結合上述案例,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原則,因申請人未提供對方具體銀行賬戶而拒絕調取流水。 案例:北京市第一法院審理的楊某與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二審(2021)京01民終11699號一案,法院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分割具體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予以考慮。本案中,楊某與王某均認可58萬元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因在雙方的離婚案件中并未對58萬元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楊某名下存款及賬戶明細情況,對于楊某所述的有證據支持及合理的支出予以扣除,酌情確定13萬元在雙方之間予以分割,判決由楊某給付王某相應折價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楊某上訴主張上述存款均已支出,不應給付王某財產折價款,本院不予支持。楊某上訴主張將王某名下信用卡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6日累計支出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信用卡支出系債務并非財產,楊某認為王某將信用卡套現所得資金進行隱匿,再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該上訴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此外,因楊某與王某在一審中均固定本案的訴訟請求為分割58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楊某的調取證據申請與待證事實無關聯,一審法院未予調取并無不當。如雙方發現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予處理,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上述案件中,法官基于轉移財產線索支持調取近5年流水。 實踐中,部分法院要求提供具體銀行卡號,否則可能拒絕調取,關于調取時間范圍通常以近2年為主,但特殊情況下可擴展。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更早的轉移行為,如大額轉賬記錄或賬戶異常交易線索。 二、解決方案 (一)查詢權限與法律依據的困境 1、法院可以責令對方提交銀行流水,并簽署誠實信用保證書,對于隱瞞銀行流水的通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司法實踐中,因為活期存款存款賬戶中的流水與余額的顯示通常與理財賬戶的不是一個系統,當事人往往會隱藏理財賬戶中流水與余額,通過書寫誠實信用保證書的方式,讓當事人一并提交兩個體統的流水與余額,保證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 2、規范調查令 (1)可以查詢的時間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支持當事人調取對方名下近2年的銀行賬戶流水較為常見,若當事人認為對方轉移財產的行為發生于更久之前,一般需要提供相應證據予以初步證明,例如提供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經濟往來記錄、大額支出的憑證、對方賬戶異常交易的線索等。即使如此,對于倒查的時間范圍,法院也會謹慎把控,一般不會倒查整個婚姻存續期間的銀行流水明細,法院可以規范調查令的查詢時間是整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可以查詢的銀行的范圍 首先,提前固定財產線索:在訴訟前收集對方賬戶信息、消費記錄等,避免因無法提供具體賬戶導致調取失敗。 其次,建議法院出具調查令時盡可能多的涉及銀行的范圍更加寬泛。 最后,實現跨區域協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在實踐中,應將鼓勵銀行開發批量查控功能,支持異地查詢的法律規定落地實行。 (3)法院掃清律師調查令的實踐障礙 律師持法院調查令調取銀行流水時,存在地域性差異和銀行內部規則沖突。實踐中也常常存在律師申請查詢案外人銀行賬戶因賬戶信息不準確、不全面等原因被駁回,凸顯操作層面的不確定性。 3、運用特定情形下的保護 (1)應對全職家庭主婦或弱勢方的傾斜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訂)》第六十七條,“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司法實踐中,若一方存在轉移財產高度可能性,法院可能突破常規時間限制調取流水,如北京市某法院可申請調取5年流水。依據上述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全職家庭主婦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財產信息的,法院應協助調取。銀行流水作為共同財產證明,隱私權需讓渡于財產知情權。 (2)舉證責任的分配與初步證明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主張對方轉移財產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需提供銀行流水中大額取現、異常轉賬等初步證據。 (3)利用訴訟程序保障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若在離婚訴訟中,發現轉移財產行為時可建議法院少分或不分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訂)》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聲明:本文為筆者依據經驗總結的觀點,僅供交流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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