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債權人拿到勝訴判決書,看到“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XXX元”時,感覺勝利就在眼前。然而,很多人都會下意識地忽略掉緊跟其后的那句,仿佛咒語一般的法律術語——“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加倍支付利息”,聽起來很厲害,但到底是多少?怎么算?很多人一頭霧水。 我必須告訴你,這句你可能沒放在心上的話,絕不是一句可有可無的法律空話。它是一把懸在所有“被執行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更是一筆你本該拿到、卻常常被遺忘的“隱藏財富”。因為算不明白、懶得去算,很多債權人白白損失了數萬、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利息。 今天,我就徹底給你講透,這筆錢到底該怎么算。 一、首先要分清:此“利息”非彼“利息” 很多人的第一個誤區,就是把“延遲履行利息”和判決主文里判的“一般債務利息”(比如借款合同里約定的利息)混為一談。 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 一般債務利息:是基于你們雙方的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產生的,是對資金被占用的一種補償。比如你借錢給別人,約定的年利率是10%,這個就是一般利息。 ★ 延遲履行利息:它的性質不是補償,而是一種懲罰。它懲罰的是被執行人“不遵守法院判決”這一行為。無論你們之前有沒有約定利息,只要他沒有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給錢,就要承擔這個懲罰性的利息。 所以,這兩筆利息是可以同時計算、累加獲得的。 二、核心公式:別被“加倍”二字嚇倒,其實很簡單 那么,這個“加倍支付”的利息,到底怎么算?是不是把我原來的利息乘以二? 不是!過去的算法確實復雜,但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司法解釋,將算法大大簡化了。我們直接上公式: 加倍部分的利息 = 債務本金 × 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 遲延履行天數 我們來拆解這個公式的三個核心要素: 1. 債務本金(計算基數) 這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這里的“本金”,指的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的金錢債務中,除了一般債務利息和訴訟費之外的部分。 簡單說,就是判決書讓你給的“本金”部分。算這個懲罰性利息的時候,不能把原來的利息也算進來“利滾利”,也不能把訴訟費算進來。 2. 利率(關鍵數字: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這串數字你必須牢牢記住:0.0175% / 天。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固定懲罰利率。換算成年利率,高達6.3875%(0.0175% × 365)。這個利率水平,足以讓任何一個想拖延的“被執行人”感到肉痛。 3. 遲延履行天數 這個很好理解,就是從“被執行人”應該給錢但沒給錢的那天開始,一直算到他把錢徹底還清的那一天。 ? 起算日:判決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比如判決要求10日內履行,那就是從第11天開始算。 ? 截止日:錢款全部執行到位的當日。 三、實戰演練:算一算,你究竟“損失”了多少錢? 我們來舉個最常見的例子: 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張三應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李四借款本金100萬元。 假設判決在2023年1月1日生效,那么張三最晚應該在2023年1月11日把錢給李四。但張三一直拖著不給,直到法院通過強制執行,在2024年1月10日才把這100萬全部執行到位。 那么,遲延履行期間就是從2023年1月12日到2024年1月10日,整整364天。 李四可以獲得的“加倍支付的延遲履行利息”是多少呢?我們套用公式: 1,000,000元 × 0.0175% × 364天 = 63,700元 看清楚了嗎?僅僅因為晚付了一年,除了本金之外,李四還能額外獲得63700元的懲罰性利息。這筆錢,差不多就是一輛普通家用轎車的價格!如果你不懂、不算、不要,這筆錢就白白溜走了。 ![]() 容易被忽略又很重要的三點: 1. 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中明確主張:申請執行時,不要只寫“請求執行判決書全部內容”,一定要單獨、明確地寫上一句:“并請求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暫計算至X年X月X日為XX元,并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2. 它是談判的有力籌碼:在和被執行人進行執行和解時,這筆不斷增長的利息是你手中非常有力的談判籌碼。你可以用“免除部分或全部延遲履行利息”為條件,換取對方更快、更主動地履行本金。 3. 對“被執行人”的精準打擊:很多“被執行人”之所以拖延,就是因為他覺得資金放在自己手里,哪怕是拿去做最簡單的理財,也比支付給你要劃算。而這個高達6.3875%的年化懲罰利率,足以擊碎他的幻想,讓他明白:拖延,是成本最高昂的選擇。 所以,從現在開始,請重新審視你手中的那份判決書。那句你曾經忽略的法律條文,不是裝飾,而是武器。用好它,才能讓你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完整的實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