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
今天我看到一件事,北京市律師協會近期對刑辯律師侯志遠作出了一項行業紀律處分。
該事件的核心事實是,侯志遠律師在為其當事人辯護期間,將案件的電子卷宗材料提供給了被告人本人查閱。
事件中最具沖擊性的細節在于投訴的來源,并非來自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而是來自侯志遠律師的委托人:
案件的被告人本人。
根據微信公眾號“濯足”所公布的北京律協處理決定書原文,律協認定,侯志遠律師通過微信將案涉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卷及三本證據材料卷的PDF掃描件發送給被告人,并告知其密碼的行為,已構成違規。律協給出的理由聽起來很專業,他們認為此舉:
超出了核實有關證據的合理范圍和必要限度。
這兩個詞用得極其講究:
合理,與必要。
它們像兩道幽靈般的紅線,無人知其確切位置,但當處罰決定下達時,你便知道自己已經踩了上去。
這一處罰決定在北京乃至全國的法律界引發了震動。
因為就在四年前的2021年,北京另一位律師郝亞超因類似行為被投訴,當時由北京市海淀區律師協會處理,得出的結論卻截然相反。
根據郝亞超律師事后公開的材料,他因在會見時將一份證人證言交給被告人核實,被河北某檢察院投訴。海淀區律協經過調查后認定,其行為:
不存在違反執業規范。
同樣的城市,同樣的行為,四年時間,行業規范并未修改,處理結果卻已換了人間。風向的轉變,比北京的秋天來得還要快。
侯志遠律師大概沒想到,在2025年,用最高效的方式讓被告人了解指控自己的證據,竟成了一項需要被懲戒的不當行為。
這背后,是行業規范條文長久以來的模糊與爭議?!堵蓭熮k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與辯護有關的文件與材料。
白紙黑字,清楚明白。
但另一條,第三十七條,卻成了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它規定,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
案卷材料。
多年來,一些機構對這句話的理解,堪稱一門藝術。他們通過一種精妙的斷句,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親友的定語中剝離出來,使其獨立成為一個被禁止的對象。一個為了保護他而設定的規則,繞了一個完美的圈,最終把他本人排除在外。
于是,一個邏輯上的閉環形成了:
證據是關于你的,但證據不能給你看。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告人想看自己的案卷,難于登天。絕大多數法院和看手所,都奉行著一條不成文的規定。當你提出申請時,得到的答復往往簡單而堅決:
被告人不能看卷。
于是,律師成了被告人窺見自己命運的那扇唯一的、狹窄的窗。他們閱卷,摘抄,然后在有限的會見時間里,口頭復述著成百上千頁的復雜材料。
現在,有人想把這扇窗也關上。而這一次,遞上磚頭的,竟是屋里的人。
律師們常把律協稱作:
娘家。
他們按時繳納會費,期望這個組織能在風雨飄搖時提供庇護。但現實往往是另一幅景象。
這一次,侯律師等來的,就是來自娘家的一紙罰單。
他敗訴了,敗得莫名其妙。他敗給了自己的當事人,敗給了一套模糊的規則,還敗給了一個難以捉摸的合理限度。
最令人心寒的,是那個舉報者。那個他試圖通過分享卷宗來幫助其構建防御的被告人,最終選擇用這份信任,為自己的律師構建了一個新的指控。
我們無從得知其動機,或許是為了邀功,或許是某種被扭曲的自保。但結果是確鑿的:
他親手折斷了伸向自己的援手。
這個故事里,每個人似乎都在遵守某種規則。律師試圖遵守辯護職責的規則;律協試圖遵守行業管理的規則;而那個當事人,或許是在遵守某種更隱秘、更殘酷的生存規則。
當所有的規則交織在一起,便呈現出一種諷刺的景象。一個律師,因為過于盡職,而被懲罰。
他把指控被告人的證據交給了被告人。這本是律師的職責,是為了拆解對方射來的箭。
最終,這個遞出盾牌的動作本身,卻成了一支射向他自己的新箭。而那個扣動扳機的人:
正是他要保護的人。
我們便由此見證了一種深刻而荒涼的秩序,向被縛者展示其鎖鏈的構造,竟比鍛造那鎖鏈本身的罪過還要深重。
這秩序自有其運行的邏輯。它最穩固的根基,不在于高墻的堅固,而在于它能最終教會身處其中的人,去熱愛那份被安排好的、密不透風的安穩。
于是,任何試圖讓墻壁變得透明的努力,都成了對這種安穩的挑釁。而提供工具讓人看清自身處境的行為,也就自然成了頭等的罪愆。
秩序由此得以鞏固。因為最徹底的馴服,從來不是讓人畏懼懲罰,而是讓人主動去懲罰那些試圖帶來希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