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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裝電梯合法表決的參與基數、前提條件和通過門檻 謝存海 根據民法典第278條、第1259條、住建部建辦城〔2021〕50號,以及《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規定,加裝電梯表決程序為:“雙2/3以上參與+雙3/4以上同意”,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即合法有效。 數學常識告訴我們,"2/3以上”是一個集合概念,包括"等于2/3”和“大于2/3”兩部分。“2/3參與”既是“2/3以上參與”的計算基數,又是“3/4以上同意”的前提條件。對各戶專有面積相同單元來說,合法表決程序為:“同意業主占全體業主的法定比例=2/3X3/4=1/2”。就是說,只要同意業主達到2/3的3/4以上或者全體業主的1/2以上,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即合法有效。具體來說,加裝電梯表決程序面臨著兩道門檻: 第一道門檻是,參與表決的業主必須達到2/3的表決基數,低于這個基數表決無效,達到這個基數表決有效,超過這個基數當然有效。 第二道門檻是,以“2/3參與”為前提條件,只要同意業主達到2/3的3/4表決結果即合法有效。低于這個標準表決無效,達到這個標準合法有效,超過這個標準當然有效。 概而言之,加裝電梯合法表決的整體通過門檻和認定標準是:只要參與表決的業主達到全體業主的2/3以上(含2/3),同意業主達到2/3的3/4或者全體業主的1/2以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即合法有效。計算方式:法定參與表決業主基數=單元業主總數X2/3;法定同意業主基數=單元業主總數X2/3X3/4=單元業主總數X1/2。 在表決實踐中,由于參與表決的業主達不到2/3表決無效,具體表決可能面對三種情況: 一是,如果反對和棄權的業主超過1/3,參與表決且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不可能達到2/3,表決結果不能生效。 二是,如果反對和棄權的業主低于1/3,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超過2/3,無論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是否參與表決,同意業主占比均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如果反對和棄權的業主等于1/3,同意業主等于2/3且全部參與表決,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總而言之,無論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是否參與表決,只要參與并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達到2/3,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道理很簡單,同意業主達到2/3的3/4或者全體業主的1/2即合法有效,達到2/3的4/4和全體業主的2/3當然合法有效。 以12戶單元各戶專有部分面積相同為例,無論是以占比2/3(12X2/3=8戶)、3/4(12X3/4=9戶)還是全體業主(12X1/2=6)參與表決為計算基數,只要同意業主達到全體業主的1/2(12X2/3X3/4=12X3/4X2/3=12X1/2=6戶)以上,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如果參與并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達到2/3(法定參與占比基數的業主全部同意)以上,無論多少業主參與表決,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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