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軟件偽造發票出售他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高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互聯網下載了非法仿造稅務開票系統軟件,并從軟件開發者楊某某(已判刑)處購買了使用權限,利用該軟件非法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59份并出售給他人,票面金額總計387538.30元。其中,開票單位為銀川市某醫院門診收費票據46份,票面金額總計164117.93元;開票單位為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票40份,票面金額總計875634元;另有開票單位為供熱公司、藥店、旅行社等各類其他單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73份,票面金額總計214664.03元。高某某非法獲利11142元,揮霍。 2023年2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陜西省靖邊縣鳳凰山長慶油田倒班基地內被銀川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另查明,2023年4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動向銀川市公安局繳納人民幣30000元用于退繳贓款。 還查明,2023年2月15日,銀川市公安局從被告人高某某處扣押作案時使用的各類印章16枚、客運發票22本,公訴機關當庭作為證據予以出示;銀川市公安局從被告人高某某處扣押其作案時使用的黑色聯想牌X230型筆記本電腦一臺。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59份,票面金額共計387538.3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可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辯護意見 1.被告人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2.被告人高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及主動退贓的酌定從輕情節,建議對被告人高某某適用緩刑。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59份,票面金額共計387538.30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上述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高某某處扣押的現金,其中非法獲利11142元系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沒收;剩余18858元用于執行本案罰金刑。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高某某處扣押其作案時使用的黑色聯想牌X230型筆記本電腦一臺,系作案工具,依法應予沒收。……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五、稅與罰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2)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3)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案中,高某某利用非法仿造稅務開票系統軟件,非法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59份并出售給他人,票面金額總計387538.30元,非法獲利11142元。 雖然其票面金額沒有達到50萬元以上,但是,其符合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額30萬元以上的追訴標準,而且非法獲得數額也在1萬元以上,因此,其行為已達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追訴標準,面臨刑事處罰。 不過,高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金額及份數,或者非法獲利的金額,超過立案追訴標準不大,或者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例如: 1.1.案例:吳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票 1.2.辦案機關: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吳某某使用高仿稅控開票軟件出具了1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述發票價稅總額802760.5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發票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其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認罪認罰情節,可以從寬處理;其系初犯,案發后主動向稅務機關補交所逃稅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以上不起訴案例,僅供參考。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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