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用人單位會終止或繼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即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還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此時,要分情況予以處理: 一、若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沒有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依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只需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來履行解除即可。 二、若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假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若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超過一個月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就可以請求用人單位以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自己續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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