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50824 每日一稅】 增值稅法下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視同銷售服務了? 文/李冼 這是《每日一稅》為您服務的414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編者按:2025年08月23日,有同學咨詢:《增值稅法》下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視同銷售服務了嗎?現就該話題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問題】《增值稅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實施,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視同銷售服務了嗎? 【解析】2025年8月11日《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重磅更新!許多企業困惑的"無償提供服務是否視同銷售"問題,終于有了更清晰的答案。 核心結論:《增值稅法》實施后無償提供服務原則上不視同銷售! 法律依據深度解析 《增值稅法》第五條未將“無償提供服務”納入視同銷售范圍; 《增值稅法》第十一條明確"視同銷售"以"有償"為原則,但留有"國務院規定除外"的例外條款;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首次明確,僅限用于公益事業或社會公眾的無償服務可不視同銷售;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2條未新增服務視同銷售條款,僅對《增值稅法》現有規則進行細化,但未新增“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的規定。 因此,此前部分企業擔憂的“無償服務全面視同銷售”風險得以解除。 關鍵突破:將原"用于公益事業"的豁免范圍擴展至"社會公眾",顯著放寬了不視同銷售的邊界! 三大不需視同銷售場景 1.公共交通企業向老年人提供免費乘車服務 2. 醫療機構開展社區公益健康講座 3. 教育機構舉辦公開公益研學活動 風險預警(需重點核查) ?? 向特定關聯方無償提供服務(需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 ?? 以無償服務形式規避繳稅義務(稅務機關有權核定銷售額) ?? 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進行稅務備案的"假公益"行為 本次征求意見稿體現"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既鼓勵社會公益,又防范稅收漏洞。 實務建議:①重新梳理無償服務清單 ②完善公益項目備案材料 ③建立關聯交易定價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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