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放貸的認定需結合主體、行為、合同與刑事、利率、資金來源五大核心維度,具體標準如下:一、主體資格認定:需具備合法放貸資質- 核心要求:從事放貸業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必須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牌照,或在合法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 非法情形:未經批準、超越經營范圍,或無任何金融業務資質,擅自從事放貸業務,即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放貸。![]() 二、放貸行為特征:需符合“營利性、不特定性、經常性”1. 以營利為目的:區別于親友間臨時資金拆借(非盈利),非法放貸以賺取利息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明確盈利導向。2. 對象為不特定對象:通過公開宣傳(如廣告、社交平臺推廣)、廣撒網等方式,吸引社會上無關的、隨機的個人或單位借款,屬于“不特定對象”;僅向親友、熟人、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群體出借,不構成此情形。3. 放貸具有經常性:依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資金(含以“借款”等名義)10次以上,即認定為“經常性放貸”;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僅計為1次。![]() 三、合同效力與刑事犯罪認定:分民事與刑事兩層1. 合同效力: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3條、《民間借貸規定》第13條第3項,無放貸資格者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對象放貸,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2. 刑事犯罪:依據上述《意見》,若非法放貸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將按《刑法》第225條第(四)項,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四、利率層面:高利貸不直接等同于非法放貸,但可能關聯犯罪- 利率超限后果:約定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超過部分利息無效,但此情形不直接構成非法放貸。- 關聯犯罪情形:若以高利貸為手段,且同時符合“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擾亂金融秩序”等非法放貸要件,可能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高利轉貸罪。![]() 五、資金來源層面:非法轉貸即屬非法放貸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3條,以下資金來源的轉貸行為,直接認定為非法放貸:- 套取金融機構(如銀行)貸款后轉貸;- 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轉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