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成都市溫江區某小區修建于2004年前后,共有兩棟居民樓,樓高6層,上、下樓為步梯。其中2棟2單元居民樓多為老年人居住,因為沒有電梯,日常上下樓出行特別不方便。 樓內高層住戶得知國家有出臺老舊小區院落加裝電梯的政策后,決定聯合全體住戶協商加裝電梯。于是,通過投票表決,12戶業主均同意加裝電梯。2019年11月,電梯加裝意見也經過了相關部門的批準。此后業主們還共同簽署了一份委托書,由委托代理人代理加裝電梯所有事務。在經過圖紙設計、審查、單元主體結構安全性鑒定等一系列程序后,2020年4月24日,成都市溫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建筑公司正式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告知書。2020年5月6日,電梯公司開始入場施工。 可是工程剛施工沒多久,卻遭到1樓住戶的阻攔。1樓的住戶聲稱,當初買房子的時候,選中1樓,就是看中小區沒有電梯。購買1樓的房子,價格比高樓層的要貴不少。1樓住戶認為,加裝電梯后對他們采光等有影響,也直接影響了房子的價格,“電梯是去年就開始加裝了,今年還沒弄好,這個電梯對著這個門不好。” 施工被阻,電梯加裝難以進行,加裝合同面臨違約。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居住在4層、5層和6層的住戶一起提起訴訟,將1樓住戶告上法庭,要求1樓住戶停止阻礙電梯安裝施工,配合加裝電梯合同繼續履行。 2020年9月,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子。法院一審認為,在征集業主意見時,1樓業主知曉情況,且在電梯增設過程中相關業主協議書和電梯加裝方案圖公示期間,沒有提出異議,“不知情”的說法并不能成立。其次,涉案樓宇加裝電梯事項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一定比例的業主同意。另外,加裝電梯相關流程也已按要求進行,且符合規定。因此,原告加裝電梯的行為合法有效,被告不應對原告加裝電梯的行為予以阻撓。而對于被告所稱安裝電梯可能會存在隱患,可另行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1樓住戶須停止對電梯安裝施工的阻撓和妨礙。 一審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1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官說法 1. 加裝電梯有哪些法律流程? 加裝電梯需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法律規定的一定比例的業主同意。加裝的電梯還應滿足城鄉規劃、建筑設計、結構和消防的規范、標準等方面的要求,同時征得因加裝電梯而通風采光受影響的相關業主的同意,簽訂好相關協議,準備齊全辦理報建所需其他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加裝手續。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相關規劃審批、電梯施工開工告知和施工許可等手續。 2. 關于這起“電梯加裝”訴訟案,法院是怎么考慮的? 法院認為,原、被告為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營造一個和諧共處、寬松禮讓的生活環境。原被告各方應本著友睦鄰里、互讓互諒的原則對待案涉樓宇加裝電梯一事。涉案樓宇加裝電梯的事項,已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對加裝電梯事項亦在小區予以公示。案涉電梯工程施工設計圖文件審查結果為合格。因此,涉案樓宇加裝電梯及施工,符合法律規定。案涉樓宇加裝電梯程序合法,被告對原告加裝電梯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另,被告認為安裝電梯可能會存在影響采光、出行便利與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預見的隱患,法院認為,其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由于一審判決時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法院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3. 民法典對于老舊社區改造加裝電梯問題有哪些規定?相較于物權法又有哪些區別? 在民法典生效實施之前,只要滿足物權法第76條規定的“雙2/3”即可對加裝電梯工程予以報建和推進實施。物權法第76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即業主申請增設電梯)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這說明,法律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表決同意門檻降低了。 例如:以6層既有住宅單元12戶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1200平方米為例,按照物權法規定,需要達到專有部分建筑面積800平方米的業主和8戶業主的同意。按照民法典,在取得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800平方米的業主和8戶業主參加投票的基礎上,達到參加投票的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800平方米的業主的3/4(600平方米)和參加投票的8戶業主的3/4(6戶)的同意即可。 4. 老舊小區如何順利加裝電梯? 鑒于舊住宅樓加裝電梯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且涉及不同樓層、年齡、觀念的住戶,利益難以協調,法院建議相關業主能夠多協商。對部分不支持配合的少數住戶,多數意愿住戶應當盡最大努力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實在無法協調的,可向所在社區或政府職能部門反映,由社區或政府職能部門調解或申請有關組織調解,力爭促成全體業主同意。 按照一些順利加裝電梯單元的習慣做法,可以嘗試對1樓住戶可不要求分擔任何費用;對其他樓層暫時不參與的住戶,可采取暫不發放電梯乘坐卡的辦法,允許其今后補繳費用后再使用電梯。 對實在無法達成調解一致意見的,或者少數業主以所謂影響通風、采光、安全隱患、房價貶值等不同理由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將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依法裁判。 (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