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有毒有害物質(如化學液體等)噴濺到工作人員身體、臉、眼或發生火災引起工作人員衣物著火時,采用的一種迅速將危害降到最低的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一、設置場所 1.HG/T 20570.14-95《人身防護應急系統的設置》:一般性及劇毒、強腐蝕等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裝卸、儲存和分析取樣點附近;化學分析試驗室中有頻繁使用有毒、有腐蝕試劑且可能發生人體損傷的崗位;電瓶充電室附近。 2.SH/T 3205—2019《石油化工緊急沖淋系統設計規范》:生產過程中可能接觸到對人員眼睛、皮膚及其他部位造成嚴重傷害的有害物質的場所;使用特定有害物質(如強酸、強堿、酚等,以及白土、硫黃等)的場所;存在有害物質的石油化工設備處、特定化學品裝卸及儲存處;使用有害物質的分析化驗場所;存放有害物質的危險化學品庫的庫房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處。 3.SH/T3047-2021《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存在刺激性、沾染性物料的加劑間作業場所;生產過程中有可能接觸到刺激性毒物、高腐蝕性物質或易經皮膚吸收毒物的場所。 4.HG 20571-2014《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液體毒性危害嚴重的作業場所;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 5.HG 20532-93《化工粉體工程安全衛生設計規定》:強毒性物料作業場所。 6.AQ/T 4233-2013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化學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施工現場(如接觸酸、堿、有機溶劑、危險性物品的工作場所等)。 7.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有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 8.SH/T 3106-2019《石油化工氮氧系統設計規范》:低溫液體儲存區域。 9.T/CCSAS 005—2019《化學化工實驗室安全管理規范》: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 10.GB 17915-2013《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庫區。 11.GB51157-2016《物流建筑設計規范》:危險品庫、生物制品庫、充電間 (區) 及引發物品飛濺或粉塵傷害的物流作業區。 12.GB 50648-2011《化學工業循環冷卻水系統設計規范》:加藥間、藥劑儲存間、卸酸 (堿) 泵間;化驗室。 13.GB/T51248-2017《天然氣凈化廠設計規范》:天然氣凈化廠裝置區合適位置。 14.GB50074-2014《石油庫設計規范》:儲存和輸送酚等腐蝕性液體和有毒液體的設備和閥門的人工操作區域內,人員容易接近的地方。 15.GB50013-2018《室外給水設計標準》:二氧化氯消毒系統的各原料庫房與設備間;次氯酸鈉和硫酸銨溶液的投加間、儲存間;次氯酸鈉發生器及制成液儲存設施的所在房間。 二、位置要求 1.HG/T 20570.14-95《人身防護應急系統的設置》 ? 一般性有毒、有腐蝕性的化學品相關區域,按 20~30m 距離設置一站。 ? 劇毒、強腐蝕及溫度高于 70℃的化學品以及酸性、堿性物料相關區域,設置在離事故發生處 3m~6m,不得小于 3m,并避開化學品噴射方向布置。 ? 應設置在通暢的通道上,多層廠房一般布置在同一軸線附近或靠近出口處。 1.SH/T 3205—2019《石油化工緊急沖淋系統設計規范》《SH/T3047-2021《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滿足在事故狀況下使用人員能在 10s 內到達,且距相關場所設備不超過 15m;危害源與設施之間的通道上不應有障礙物,有圍堰等障礙物時高度不得超過 0.15m;與危險操作地點處于同一平面。 2.HG 20571-2014《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服務半徑應不大于 15m。 3.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靠近可能發生相應事故的工作地點。 4.T/CCSAS 005—2019《化學化工實驗室安全管理規范》:與工作區域之間暢通,距離不超過 15m,安裝位置合適,拉桿位置合適、方向正確。 三、設施組成與數量 1.SH/T 3205—2019《石油化工緊急沖淋系統設計規范》:典型的緊急沖淋系統宜由緊急沖淋水管網、緊急沖淋器和洗眼器組成;一個裝置或聯合裝置應設置至少一套緊急沖淋系統。 2.GB50013-2018《室外給水設計標準》:次氯酸鈉和硫酸銨溶液的投加間、儲存間,次氯酸鈉發生器及制成液儲存設施的所在房間,在房間出入口附近應至少設置一套快速淋浴、洗眼器。 四、其他要求 1.HG 20571-2014《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洗眼器、淋洗器的沖洗水上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的規定,并應為不間斷供水;排水應納入工廠污水管網,并在裝置區安全位置設置救護箱;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2.T/CCSAS 005—2019《化學化工實驗室安全管理規范》:應有使用說明或圖示;緊急噴淋裝置應安裝圍堰,防止沖洗水外溢。 五、維護要求 按照《眼面部防護應急噴淋和洗眼設備第 2 部分:使用指南》(GB/T 38144.2-2019) 第 8.1 條要求:建議至少每周一次對應急噴淋和洗眼設備進行操作檢查與維護并記錄,補充沖洗液,清洗、去除沖洗液中的沉淀物,以及減少設備因長時間存水所產生的細菌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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