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性措施,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這意味著在治安管理領域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正當防衛制度。當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公民采取制止行為,若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也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會受到處罰。
此前,在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中也有類似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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