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過錯與責任規則 擔保過錯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如何擔責 擔保過錯 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如何擔責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是否還要“掏錢”,關鍵看其有沒有“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 一、先把場景分為兩大類 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本身無效(例如擔保人主體不合格、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主合同無效,導致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隨之無效(典型如借款合同因高利轉貸、買賣毒品等違法原因被認定無效)。 二、對應的責任規則 場景 1: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7條第1款 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 → 擔保人最多賠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僅擔保人有過錯,債權人無過錯 → 擔保人要對全部“不能清償部分”負責; 僅債權人有過錯,擔保人無過錯 → 擔保人完全不賠。 場景 2: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隨之無效 《擔保制度解釋》第17條第2款 擔保人無過錯 → 不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有過錯 → 賠償責任“封頂”為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過錯”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過錯表現: 明知或應知主合同存在無效事由仍提供擔保(如明知是銀行貸款轉貸、買賣毒品、非法集資等); 擔保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對明顯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的交易仍簽字蓋章; 擔保人本身不具備擔保資格(如機關法人、公益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而仍提供擔保。 四、責任形式與追償 賠償責任是“補充性”的:先執行債務人財產,仍不足清償時才輪到擔保人; 擔保人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據《擔保制度解釋》第18條向債務人全額追償。 五、一句話總結 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要擔保人對無效原因“知情”或“應當知情”,就要在債務人“還不了的債務”里承擔最多三分之一的賠償;若擔保人確實無辜,則可全身而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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