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 “一、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通俗總結 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包括: 1 空開 2 數量或金額不實 3 有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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